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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龍潭購地弊案2010-11-11定讞,扁珍各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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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孫刀湯㊣
亓官先生
馬總統萬歲!
龍女CHANG, HSIU-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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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968733.shtml
龍潭案定讞 扁珍刑度再獲減輕
【2010/11/11 中央社】【中央社╱台北11日電】 2010.11.12 04:14 am

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龍潭案定讞,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遭判11年。對照二審在龍潭案各判扁珍12年,三審將刑度減1 年,主要是最高法院認為龍潭案的貪污與洗錢,應分開論處。

扁、珍在龍潭購地案中,原遭二審各判刑12年,但最高法院今天將扁、珍各判11年定讞。

原二審認為,扁、珍在龍潭案收賄,並將不法所得洗錢到國外,收賄與洗錢間有牽連關係而一併論斷。但最高法院認為,扁、珍洗錢行為與收賄無牽連關係,應分開論處,因而先將龍潭案收賄的罪刑定讞,洗錢部分則發回高院更審。

另外,同為龍潭案被告的科學工業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二審原遭判刑2 年、褫奪公權1年,並獲緩刑5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既認為李界木並無「顯可憫恕」情形,卻援用刑法相關規定為李界木減刑,法條適用不當,因此改判他3年6個月定讞,刑度變重。

最高法院也在下午3 時公告判決主文後,立刻通知高檢署監控李界木。至於因作偽證今天同遭判刑2 個月定讞的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則因刑度不高,未遭最高法院通報高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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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7214x112010111200078,00.html
貪汙定讞 扁珍要坐牢
2010-11-12 中國時報 【郭良傑、王己由、陳志賢、蕭博文/台北報導】

     扁家四大弊案世紀大審,最高法院十一日就龍潭購地弊案、陳敏薰人事案判決定讞。扁珍各被判兩個職務收賄罪,刑度分別為十一年、八年,各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五百萬元。扁珍成為中華民國歷史上第一對因貪汙案判刑入獄的卸任民選總統夫婦。另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和洗錢等三案則發回高院更審。

     扁珍判刑確定後,近日內將由檢察官發監執行,扁目前在羈押中,即可接續執行,不再有延押、接押的問題。至於兩人服刑的刑期長短,將由檢察官向高院聲請,執行刑度將在十一年到十九年之間。

     同案判決確定的還有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判刑三年六月,蔡銘哲判刑一年四月,減為八月,緩刑三年;因國務機要費涉偽證案的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判刑四月,減為二月。

     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表示,檢方尊重最高法院判決。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強調,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明確釐清了貪汙治罪條例對總統職務上行為的意義、範圍,這對未來扁案的後續偵審,特別是金改案的上訴改判,有極大幫助。

     針對扁、珍在龍潭購地弊案收賄部分,最高法院認定,擔任的職務愈高,所產生的實質影響力愈大,扁擔任總統,他的法定職務對龍潭購地案有實質影響力,就是職務行為,他與珍在龍潭購地弊案中收賄一千一百九十八萬美元(折合新台幣約四億元),即是利用職務行為收賄,是不應為而為。

     本案是由最高院刑五庭審理,審判長謝俊雄與合議庭法官陳世雄、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等四人,在今年七月中受理扁家四大弊案後,即以全庭參與、密集審理的方式進行,經過一個多月的密集評議後,昨天做出判決,判決書厚達兩百多頁。

     陳水扁在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被特偵組約談後,次日被特偵組聲押獲准;同年十二月十二日,特偵組起訴,扁被求處最嚴厲之刑,當天移審後,北院庭長周占春所組的合議庭對扁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不服,二度提起抗告成功,直到前年十二月卅日,蔡守訓審判長所組合議庭裁定羈押,歷經高院延押,迄今羈押近兩年,他的羈押時間,未來都可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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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定讞】2010-11-25中廣新聞〈扁也自比楊淑君 自歎冤屈只能自己吞〉+ 杜甫《詠懷古蹟五首.扁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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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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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詠懷古蹟五首.扁昭君》:

群山萬壑赴官田,生長扁妃自有村。

一去綠營連苦窯,獨留金庫向黃昏。

畫圖省識春風面,環珮空歸月下魂。

千載琵琶作臺語,分明怨恨曲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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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110101/112010112501306.html
扁也自比楊淑君 自歎冤屈只能自己吞
2010-11-25 中國時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楊淑君在亞運被判失格引起國人的關注,繼黃睿靚把涉入召妓案的陳致中比喻為楊淑君後,陳水扁今天也自比為楊淑君,強調自己的冤屈只能自己吞下去。

    陳水扁在扁辦發表的阿扁札記中說,黑襪事件後,馬政府眼見民怨沸騰,態度才轉趨強硬,連馬政府承諾要頒發的300萬,也是想在選前敏感時刻支付「封口費」,還是不敢向主辦國中國嗆聲。陳水扁說,扁案是國共聯手政治追殺的祭品。他比喻,楊淑君按照比賽規則出賽,贏了不算,幕後的藏鏡人可以在最後的12秒跳出來指揮裁判,就像扁案的中途換法官。

    陳水扁說,楊淑君的冤屈,他感同身受。楊淑君的冤屈,大家都吞不下去。但是他的冤屈,在目前朝野的政治氛圍,也只能自己吞下去。他還說,自己背負台灣人總統的原罪,要被政治追殺,相信歷史與人民也會為他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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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定讞】中國時報2010-11-18社論〈擺明自取其辱 還敢自比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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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11800529,00.html
社論 - 擺明自取其辱 還敢自比烈士!
2010-11-18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扁家多椿弊案爆發以來,從揭發、偵辦、起訴到判決,無論社會輿論如何批判,扁家一概不認錯、不道歉,還滿口歪理顛倒黑白,千錯萬錯都不是他家的錯,如此無恥狡辯,綠營如果還繼續相信或縱容,不只愚昧,更是悲哀。

     陳水扁和吳淑珍因為龍潭購地弊案、陳敏薰人事案,十一日被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扁珍各被判兩個職務收賄罪,刑度分別為十一年、八年,還要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這對夫妻,從「阿扁與阿珍」的佳話,到首度在直選中實現政權輪替的總統伉儷,如今變成貪汙罪犯,即將鋃鐺入獄。從平凡爬到成功,又從雲端跌到爛泥堆,起落有若天淵。陳水扁從政能一路往前最終入主總統府,是靠了許許多多人的幫助與愛護;但犯下貪汙罪成為階下囚,卻是扁珍自己個人的選擇。不承認、不認錯,繼續推諉牽拖怪東怪西,只會讓人更加不齒。

     據轉述,陳水扁聲稱這是違憲判決、是政治處決,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和媳婦黃睿靚也指稱這是馬英九要的判決。事實上,最高法院對法律條文的見解完全符合立法原旨,認定陳水扁是不違背職務收賄,是利用他的實質影響力、在他的職務範圍內收賄,與憲法規定的法定職務無關。

     陳水扁曾經是政治犯,曾經坐過黑牢,但在扁家大開方便之門廣納企業錢財後,還敢辯稱這是政治迫害,就是對台灣民主的侮辱,也對不起昔日那個為理想入獄的青年陳水扁,以及當時許多戰友與長年的支持者。一個鈔票多到要拿行李箱偷偷搬到保險庫的第一家庭,在東窗事發後自己挖個地洞鑽進去都來不及了,還有什麼臉敢要「有智慧的台灣人」繼續相挺?說這個話,根本就是對台灣人智慧的最大輕視。錢是扁家在拿,台灣人沒分到半毛錢、總統俸給倒是付了不少,憑什麼要受到這樣的侮辱?

     據轉述,陳水扁還拿自己的處境和曼德拉相比,並指控國民黨政府比緬甸軍政府還不如,這更是笑話。扁家海角七億,曼德拉哪裡比得上?緬甸軟禁翁山蘇姬受到國際譴責,但扁珍貪汙罪證確鑿,不要說國際間對台灣的司法判決毫無異議,連美國都還要沒收扁家以犯罪所得在美國購置的房產。把自己比為曼德拉,不知道要笑掉多少大牙。

     陳水扁少時聰穎,無論考試還是選舉,向來是「第一名」,也許因此有低估別人智商的傾向。但要說自己被判有罪是國共聯手要置他於死地,那可真是愛說笑了。富商巨賈捧著錢進官邸、吳淑珍開心笑納、陳水扁在總統府召集官員下達指示,這些,跟中共有什麼關係?難不成扁珍都是中國絲線操縱的傀儡?傀儡還能數錢數得那麼俐落,手法真是高明。

     大多數人不是天才,但也不是蠢蛋,判斷是非的基本智商總是有的。陳水扁當總統沒做出多少政績,扁家帳戶金額成長率倒是千萬倍於國家的GDP。如此貪贓枉法拿錢不手軟的賢伉儷,不接受法律的制裁才叫沒有天理。自己犯了這麼大的錯,背叛了總統職責,辜負人民的信任與期待,卻完全不肯坦白承認,也沒有悔悟道歉,連羞愧之色都絲毫未有,反而推說是「國民黨加阿共仔的陰謀」,以為這樣人民就會相信,以為再祭出族群魔咒民眾就會跟著起乩,看來,陳水扁一家這些年來真是被台灣寵壞了,寵到以為自己可以如此輕蔑、如此踐踏人民也無所謂。

     陳水扁能夠勝選,是因為民眾想革除黑金政治,希望台灣不要再向下沉淪。但這個理想中是非分明公義伸張的境界,是需要去認識、去相信、去實現的,必須在面對考驗時還能夠堅持到底持續追求,而對我們的信念與堅持的最大考驗,往往便是各種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政治謊言。例如「會在黑暗中等待,在屈辱中懷抱希望」、「用選票替他討公道」云云。陳水扁是自取其辱,還把自己形容成烈士,如此面皮,犀牛也比不上。

     事實很簡單:扁家涉案是因為一己之貪,不是我們的體制有問題,也不是我們的司法不公正。是非也很清楚:台灣之子貪汙,就不是台灣之子,而是台灣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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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定讞】法官張升星2010-11-12〈這一判有肩膀 掙出司法獨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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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5969402.shtml
這一判 有肩膀 掙出司法獨立空間
【2010/11/12 聯合報】【聯合報╱張升星/法官】 2010.11.12 03:07 am

最高法院就陳水扁、吳淑珍涉及之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判決確定,均各量處陳水扁、吳淑珍十一年及八年有期徒刑,並就其餘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雖然判決理由尚未盡窺全豹,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新聞稿說明,對於社會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具有澄清法治的嚴肅意義,值得探討。

首先,由於馬總統剛剛才和司法首長餐敘,宣示貫徹司法改革的決心,最高法院隨即就對龍潭案做出判決,難免招致輿論質疑,本案是否政治力介入?然而檢視最高法院對於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國外洗錢及龍潭購地等案的各項判決理由,其間牽涉的法律問題非常繁瑣複雜:有新舊法律比較者、有事實理由矛盾者、有身分關係錯誤者、有法條寬嚴競合者。最高法院合議庭對於這些法律問題,必經過詳細的評議過程,才能獲致結論。因此,主觀臆測最高法院遭受干涉云云,只是藉機召喚群眾政治動員,並不符合司法審判實務的現況。

敏銳的政治觀察就會發現,馬總統與司法首長的餐敘,其實就是希望透過媒體報導而向支持群眾釋放訊息。因為客觀上殊難想像,總統首長「公開」干涉,最高法院「立刻」配合?政客們再怎麼腦殘,應該也不至於如此愚蠢吧!這種時間上的巧合,馬總統和司法首長們恐怕哭笑不得,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毋庸諱言,本案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然而上述「司法」觀點詮釋,並無意替特定政黨開脫,只是企圖在藍綠惡鬥和仇恨政治氛圍下,掙扎出「司法獨立」空間。雖不敢奢言激濁揚清,但期待終止治絲益棼。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其次,最高法院對龍潭案判決確定的理由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衹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並無新意,而是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號的判例意旨,一字不差!

倒是最高法院認為:「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衹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採取「實質影響」的標準來認定是否為「職務上」的行為,迥然有別於先前的判例嚴格限縮於「法定職務」的範圍內,從公平執法,廉政肅貪的目的而言,應值贊同。

最後,特別值得鼓勵的是,最高法院雖然撤銷龍潭購地案的二審判決,但是終於展現罕見的擔當「自為裁判」,不再任意發回,算是小小的進步。最高法院如果更早就能幡然悔悟,積極任事,台灣的司法絕對不是今天這副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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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定讞】中國時報2010-11-12社論〈貪汙豈容曲解 扁珍都將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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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11200401,00.html
社論 - 貪汙豈容曲解 扁珍都將入監
2010-11-1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五都選舉前夕,扁家弊案接連判決,除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引爆社會嘩然,昨日最高法院就龍潭購地弊案、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都分別被判刑十一年及八年之刑期,陳水扁夫婦都將發監執行。擾嚷台灣社會二年多的扁家弊案,終於有了第一波的結果,這同時也預告,中華民國將出現第一位坐牢的前民選總統!

     最高法院的三審判決,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理由簡單明瞭,根據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只須收受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至於是否有對價關係,則要從職務行為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的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餽贈,就認為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所以「職務上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看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二次金改一審法官周占春能不汗顏嗎?周占春跳躍法律,直接從憲法明定的總統職權,罔顧陳水扁夫婦收受賄賂的事實,甚至為扁開脫,指扁介入金改雖是僭越了總統職權,但介入不是憲法所定總統的職權,所以就無所謂違背職務的行為,即然如此,就不是犯罪行為,既非犯罪行為,連洗錢罪都不能成立。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也同意周占春扭曲法律的看法,龍潭案哪裡還能定扁珍夫婦的罪呢?因為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人事案,更不屬總統的職權,從而發生的洗錢也無罪,還好,台灣大多數法官肯定不像周占春,法律條文讀得通透,也不像周占春以一己私心與政治立場之所好,無視是非。陳敏薰人事案衍生的國內洗錢部分,最高院法官同樣判決吳淑珍有罪,刑期一年二個月,減刑為七個月。

     法官也是選民,必然會有其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好惡,但是,做為社會正義的最後守門員,法官獨立判案的專業更重要。周占春的判決,讓民進黨人都無法苟同,前立委林濁水毫不避諱,直言周的判決見解有誤,林濁水同樣從憲法指正周占春的謬誤,修憲後,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已變成「任命權」,甚至任命之後還有免職權,當然不是虛位總統。尤其是,總統還可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家全安大政方針,經濟、財政都可能是「大政方針」之一,豈可謂總統「無權」!

     最高法院對龍潭案與陳敏薰人事案的判決定讞,已經為二次金改上訴二審提供最佳的法律後盾,這個案子不僅是針對陳水扁夫婦而來,最重要的,台灣史無判例的總統貪汙案,必須確立一個嚴格不容退讓的標準:總統,有再大的權,就是不能貪汙。這麼簡單的道理,不是任何法官扭曲法律見解能改變的。

     無可諱言,扁案是近年震動台灣社會的最大弊案,多數淳樸的民眾,很難相信、遑論接受,居最高位者,竟能動輒以億計的價碼,從各種管道收取金錢,台灣司法辦過不少貪官或民代,就是沒碰過總統的弊案,加上台灣政治藍綠對立嚴重,如何處理扁案確實一個棘手的難題,然而,大是大非當前,從偵辦到審判,只有秉持唯是非論是非,才能心無恚礙。

     最高法院對扁家弊案中的兩案三審定讞後,扁、珍即將入監服刑,陳水扁曾提出他要入監也要到高雄,吳淑珍的情況比較特殊,根據刑事訴訟法,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性命者,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過去也曾有重症者在家服刑的前例,吳淑珍不良於行是否謂之「重症」,容或有不同看法,但不論如何,前第一夫人的身體狀況絕對是執行時,必須考慮的重點。

     陳水扁曾是台灣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主政八年的國家領導人,這場漫長的訴訟,非關藍綠,其實舉國皆傷!然而,這也才只是後續一連串弊案終審判決的起步,不論我們喜歡與否,扁案未來還會持續牽動台灣政局與人心好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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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010-11-12黑白集〈陳水扁已成定讞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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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969396.shtml
陳水扁已成定讞罪犯
【2010/11/12 聯合報】【聯合報╱黑白集】 2010.11.12 03:07 am

陳水扁已不再是刑事被告,而是三審定讞的貪汙罪犯。

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的大事,我們對總統成為貪汙罪犯深感遺憾,但也認為,國家司法能審判貪汙的總統而終告定讞,這是國家憲政上的重大標誌。本案體現了「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精神,在政治上足為亂臣賊子戒,在司法上更猶如打通了任督二脈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將五案分割處理,龍潭案、陳敏薰案定讞,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館案及國外洗錢案發回更審,這是明智之舉,此亦本報社論在進入三審時所表達的期待。部分案件先定讞,不致使正義遲到,這是應然之理;而既已定讞,陳水扁將發監執行,即無為是否保釋而爭執的餘地,可免去無謂的政治風波,使社會早日跳脫扁案的夢魘,實屬幸事。

對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衹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對於陳敏薰案,三審認定,扁珍係屬「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若與周占春所稱「非屬憲法列舉之總統職權」,「只是逾越了總統職權」相對照,高下正誤,判若雲泥。

陳水扁以「台灣之子」崛起,不知矜惜自愛,失德亂政;先是受人民制裁於投票箱前,使民進黨失去了政權;如今再被法院定讞為貪汙罪犯。這是陳水扁與民進黨的悲劇,卻是民主憲政的表徵。足以證明:民主法治可以造就一個總統,也可使不肖的總統變成階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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