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蛋頭,我從頭到尾就沒說過綠營不會耍賤招,而是我要証明大赦對陳水扁的案子是行不通的,你還在這兒扯什麼?所以重點是,綠營會不會這樣幹是他家的事,但這樣幹是不可以的,這是我從頭到尾一直在說明的.這根本兩碼事,因此我打了你的痛腳(你說陳水扁可以被大赦),可你的反擊卻是一點力度和深度都沒有的(你只會拿綠營會硬拗當理由).
例如當時我們反對公投綁大選,講的正是那不可行之處,論的也是那不恰當之處,難道當時大家舉例曰:為何不可公投綁大選....時,你會突然跑出來說:可以!因為綠營會耍賴!!!綠營耍賴跟這事可不可以有啥關係?就算他賴成了這事還是不該如此做啊!難道你搞不清楚這一點啊?真丟臉!
你耍笨也別在我面前耍!至今你仍說不出為什麼陳水扁可以適用於大赦的理由!
你的理由只是:由於綠營會硬拗....
癈話,照你這麼說,只要因為他們會硬拗,所以我就不能按照慣例,通識,常態,遊戲規則來証明:陳水扁案根本不適用於大赦案?
你這是在討論事情嗎?像個小孩子一樣瞎扯什麼你?你真是太嫩了.或許不是嫩,是為了面子裝糊塗,裝笨.
你有辦法就講點陳水扁適用於大赦的理由出來,別xx的只會說:綠營會拗...人家既然是用拗的了,你還能拿這硬拗當成真理來向我說教?你根本就屁都說不出來,還敢在標題上打什麼:陳水扁也適用於大赦...???!!!
還有啊,你別把詭道污名化了.詭道可不是像你這種智識的人可以規定的.你以為,下賤硬拗就是詭道啊?真xx的不可思議!
每個人都痛恨民進黨的賤招賤事,沒想到老兄竟在此把賤招當成理來說?嘿嘿嘿!
下面貼些東西給你(你也只配在我下面唸點書),你好好唸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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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既不可行或緩不濟急,故欲使林某完全不受國家刑事訴追,惟有透過大赦一途。然而大赦係對犯罪行為之普遍性的「一般赦免」,本質上無法對個案為之,此由大赦程序與法律之立法程序幾近相同,可見一斑。甚至「一般赦免」措施亦具有法律之形式,例如行憲後的四次全國性減刑,均定有「罪犯減刑條例」。因此,無法僅針對林某,為個案之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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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屬於「一般赦免」之大赦,因其有使罪刑宣告失其效力,或消滅追訴權之效果,其程序應力求慎重。因此,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大赦案必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議決,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大赦案經立法院二讀會議決之。而同屬「一般赦免」之全國性減刑,依赦免法第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亦得依大赦之程序辦理。因此,我國行憲後的四次全國性減刑,均定有「罪犯減刑條例」。
至於屬「個別赦免」之特赦、減刑及復權,依赦免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規定,則由總統以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研議,經總統核可,為特赦、減刑或復權之命令,由主管部發給證明予受赦免人。
(各位看倌要注意,總統可以直接赦免人的權力只限於特赦,減刑,復權,而大赦是要經立法院議決的,憲法中規定的明明白白.因此,蛋頭說什麼呂秀蓮可以大赦陳水扁,那完全是無知之言,胡言亂語不值一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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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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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赦免之研議)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看倌們注意啦!全國性之減刑,為啥得依大赦程序辦理呢?為啥不說依特赦程序辦理?大赦的特殊性,看出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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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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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權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可見我國總統享有之司法權,包括: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四種。33這四種準司法的赦免權可謂國家行使刑罰權之例外;而衡諸各國憲法,也多承認赦免權係使犯人得獲國家恩典,應由具有國家元首地位的總統行使之,惟其範圍、效力、以及實施之程序,稍有不同。
就我國的情況而言,以大赦為例,因其範圍最大,效力最強,故須經行政院會議與立法院之決議;至於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換言之,特赦、減刑、復權,僅須由主管部審議,經總統之核可即可,而不必經由行政院會議與立法院之決議。
長廷歪,苦到扁,皇朝弊連天...
本文於 2006/09/08 02:30 修改第 1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