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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ZT] 法國《世界報》2006-4-25〈中國大陸取死刑犯器官 賣外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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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30505+132006042500845,00.html>
法報:中國大陸取死刑犯器官 賣外國病人
2006.04.25  今日晚報  中央社


    法國世界報報導,器官移植在中國是厚利事業,多數客戶是外國人,而器官捐贈者則是死刑犯。

    二十五日的世界報以二頁採訪報導的篇幅,深入瞭解中國的器官買賣。報導以「國際協助器官移植中心」一網路廣告為例:「要找捐贈器官立即有!趁病還沒變嚴重時,儘快聯絡我們!建議您,十二月和一月是好季節,捐贈器官數量多,可讓您在最短等待時間內進行器官移植」。報導指出,傳統上,中國在農曆年前執行死刑,因此十二月和一月器官捐贈數量多是一個婉轉的說法。

    報導指出,這個私人營利中心並非合法成立,但無疑是個商業機構,在器官捐贈和來源外國接受者之間扮演仲介角色。在網路上,以中文、俄文、日文、韓文、英文提供多語服務,並註明超過百分之八十所提供的器官是新鮮剛自處決死刑犯身上摘取下的。

    世界報指出,除了死刑犯是重要器官捐贈來源,在中國,也有貧窮人選擇賣器官,隨意在醫院廁所內便可見販賣器官小廣告。又儘管法律規定腎臟捐贈者必須是接受者的親戚,但是根據販賣器官的人表示,向村里委員會要一張假證明很容易,而醫院裡的醫師不會去查驗捐贈者和接受者的身分證明。

    根據世界報,以色列捐贈器官的數量少,每月有二十多名等待腎臟移植的病人前往中國接受手術。二年以來,中國已經取代哥倫比亞和南非,上海成為尋找器官移植的以色列人的第一選擇。病人大多知道多數器官來自處決後死刑犯,但是不至於帶來任何道德問題,他們最關心的是身體康復。

    中國衛生部三月底發布「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也要求醫療機構須得器官捐贈者書面同意,並規定未登記器官移植專業診療科目的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這項規定將自七月一日起施行。

    世界報報導指出,中國在法令和實行之間有一大段距離。政府每年處決一萬多名罪犯,有著厚利的器官移植生意仍有很大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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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廖天琪2006-4-27〈掠奪死囚器官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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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3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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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首發

掠奪死囚器官何時了
廖天琪
Thursday, April 27, 2006


中國的人權問題就如阿Q頭上那塊癩痢,主兒愈不叫人看,旁人看得愈起勁兒,甚至還要上去摸一把。胡錦濤訪美期間,這塊癩痢簡直就成為人人得而摸之的亮點了。胡來華府的頭一天,國會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非洲與人權小組舉行了一場關於中國人權問題的聽證會,其中一個主題是中國政府對死囚器官的掠奪。十多年來,這個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在中國幾乎人盡皆知,人們卻渾然無覺,不以為恥,不以為惡,而國際社會則認為它踐踏人權、野蠻非常,給予很大的關注。美國國會為此多次聽證,甚至通過法令,禁止參與摘取死囚器官的中國醫師入境美國。歐洲議會1998年就通過了決議,要求中國立即停止這種違反人倫的做法。

胡來期間,癩痢備受關注,顯得格外靚麗。28位參眾兩院的議員聯署了一封信,要求中國政府立刻禁止掠奪死囚器官的行為。他們指出「中國政府鼓勵並核准這種做法已經數十年,摘取死囚器官進行移植違背了國際醫學倫理原則,這種令人不齒的做法導致司法官員的貪慾融合市場對人體器官的需要,左右了司法制度的公正程序。不僅影響到判決,而且還影響到執刑的時間。」

的確,各種證明顯示,在中國,一名重犯何時被判刑,何時處死,當事人和家屬往往得不到事前通知,機靈的囚犯一被進行驗血和體檢,就知道「漢式天葬」的日子快到,屆時挖心掏肝割腎,家屬只能領到一盒骨灰。地方中級人民法院佈告牌上公佈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名單上,自己的名字會出現,通知上巨大的大紅勾,為一條條生命劃上句點。中國老百姓對這種身邊發生的事習以為常,一般人的心理是「惡政府殺壞人 - 痛快」。曠日持久,人們對於生命不再有敬畏之心,別人的命反正如草芥,自己的命也就那麼回事兒,更不用提個人的權利、尊嚴云云了。

事實上,人權問題的確是中國人的恥辱和痛點,不僅中共政府在犯罪,那些容忍和縱容政府犯罪的中國人民,在某種意義上是共犯。拿摘取死囚器官的問題來看,直接參與的醫務人員罔顧醫學倫理,背棄了治病救人的職業道德,為了金錢利益,把人體器官從一個人體移植到另一個人體內,只因前者是弱勢者,而後者能出大價錢,這種行為不僅可恥,也是犯罪。

中國器官移植技術的起步始於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然而傳統的「全屍」觀念和中國人缺乏利他的胸懷,使得社會上少有遺體捐贈的習慣,因此除了少量的親屬之間的活體器官移植外,供體奇缺。然而醫學界和醫院非法摘取死囚器官進行醫學實驗和為病患進行移植手術從八十年代已開始了。最近十多年來,器官移植不再限於「利用死囚器官」,而成為赤裸裸的、並且是在政府主導下的商業行為。中國社會貧富懸殊,走投無路的窮人往往願意出售可以部分割捨的器官,來解決生計上的燃眉之急。大陸城鎮的電線桿、大醫院鄰近的告示牌上都貼有出售器官的廣告,這對一個「和諧社會」而言,可謂莫大的諷刺。

器官移植醫院在中國如雨後春筍般地崛起,這些醫院就像經常發生礦難的不合格礦井一樣,由於沒有合格的醫師、人員配備、和器械設備,往往令病人魂歸離恨天。有些退休的醫師,因為貪圖厚利,明明知道這些設備簡陋的三四流醫院不夠格,也依然願意操刀,因為病人一般較少直接死於手術台上,多半是出院後護理不足,發生異體排斥而死亡,那時候醫院或醫師就不必承擔責任了。很多退休醫師像原廣東中山醫院的朱蘭英大夫一樣,以離休返聘的方式到小醫院去賺外快。朱大夫於2002年通過關係,為設備簡陋的廣東燕嶺醫院弄到一隻腎,匆忙為港人王年穩作了手術,結果病人術後死亡,引出一場官司。這種缺乏醫德的醫師充斥社會,出了人命,他們只會想法買通路子,開脫責任,自己內心怕是沒有一丁點兒的愧疚。

近年來,除了港台人士,亞洲國家如日本、韓國、東南亞、和歐美、乃至以色列的病患,由於本國的器官難求,都紛紛前往中國換器官,「器官移植旅遊業」成為一種火紅的行業。1983年開始的「嚴打」製造了無數的冤死鬼,每年有數千罪犯被草率處死。他們的身體和器官經常被非法地盜取和掠奪,醫學界摘取死囚器官的現象因而氾濫開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公佈了「關於利用死刑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無人收斂的屍體、死刑犯自願或家屬同意捐獻的情況下,屍體或器官可以供利用。

這個臨時規定,沿用了二十多年至今,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去年11月7日 - 9日在馬尼拉世界衛生組織(WHO)分部召開的會議上承認中國大量利用死囚器官。器官移植活體來源不到5%,95%以上的供體是屍體,而屍體幾乎全部來自死刑犯。據衛生部統計,1993年至2005年年底,中國共實施了59,540例腎移植、6,125例肝移植、和248例心臟移植,數量呈逐年增長態勢。僅2004年一年的肝移植手術達到2,700多例,腎移植手術近6,000例;加之骨髓移植、角膜移植、以及其他臟器的移植手術,全年的器官移植手術已近萬例。眾所周知,器官移植由於無法可依,因此公、檢、法、醫、獄之間串通,駭人聽聞的盜取、搶奪、黑市買賣行為層出不窮,器官成為商品。死囚犯淪為任人宰割的豬狗。這不是社會的恥辱和悲劇,又是什麼?

2006年三月新華網的消息說衛生部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並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乍看之下,以為政府終於訂出法令來,這種混亂的叢林法則也許可以由國家的法律來取代。其實,頒布「暫行規定」是中共的文化特色之一,政府沒有誠意,又被情勢所迫時,就拋出一個「暫行規定」,這是種逃避責任、見風使舵的投機辦法。這個「暫行規定」充其量是個「電線桿」規定,只是針對那些黑市上的活體買賣和許多亂給病人移植的小醫院進行整頓,對於整個問題癥結所在的死囚器官的處理沒有任何觸及。

「暫行規定」首先明確了衛生部是最高的負責器官移植的機構,它成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由省到縣負責器官移植的管理和監督事宜。其中對於醫院和醫師的資格有所界定,只有三級甲等醫院和有執照的醫師,經過省級衛生部門評價合格才能從事移植手術。醫院和醫師的名單應向社會公佈。規定指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並規定委員會成員如何組成。下面一段規定很是冠冕堂皇:「醫療機構每例次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並說明人體器官來源合法性及配型情況,經同意後方可為患者實施人體器官移植。」這樣的規定在未來真能結束器官移植的黑箱作業嗎?這是十分值得懷疑的。中國社會的運作,特別是器官移植事業是公檢法醫等機構一環扣一環,腐化貪慾已經浸入每個環節,到處都有紕漏,這樣的倫理委員會大約一成立,裡面就有內線,如何能保持它的公正性?

規定的第二十七條「人體器官不得買賣。醫療機構用於移植的人體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捐贈者有權在人體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這種內容其實在1984年的「關於利用死刑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中就有白紙黑字的規定:「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單位利用的,應有由死刑罪犯簽名的正式書面證明或記載存人民法院備查。」然而這二十年來的實際情況說明,各大醫院中所利用的死囚犯器官泰半都是沒有當事人簽字的同意書的。屍體被任意盜走了器官,家人只領取了骨灰,根本死無對證,欲哭無淚,欲告無門。按照法律和情理,犯人犯法若判死罪,處死後法律程序就走完了,屍體應由家屬收回處理。在中國,政府各部門就像藏俗「天葬」的貪婪禿鷹,一見屍體,就要爭相搶奪,猙獰殘酷,斯文掃地。

新的「暫行規定」的29及30 條說明了活體移植的規定:「器官摘取前,應當由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主持聽證,邀請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和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及其家屬參加,」,同時要確認「是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真實意願、無買賣人體器官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狀況。由於中國現在逐漸採用「注射毒針」的方式來處死囚犯,觀察家們擔心這種行刑一旦監督不嚴,就可能發生弊端。即死囚並未死去,他的器官就被摘除。從中國社會的道德綱常的紊亂和物慾橫流之氾濫看來,這樣盜取死囚器官是更為便利、也更難被抓住犯罪證據的。

中國社會上也並非完全沒有反對盜取死囚器官進行移植的呼聲,早些年執器官移植牛耳的大夫如裘法祖就曾經要求政府立法。因此從去年8月開始,北京政府就醞釀要通過一個正式的法令來規範,然而令人失望的是這個即將在7月1日實施的「暫行法規」純粹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做法,它主要是對不合規格的醫院和醫師進行較為嚴格的限制,以減少醫藥手術事故(否則外國的大款病人不來啦),同時對電線桿上的一些買賣器官的廣告伸出了倫理和法理上的戒尺,因為這太有礙中國的國際瞻觀。這種障眼法對於中國醫院每年盜取數千死囚犯器官的嚴重侵權野蠻行為幾乎沒有絲毫的觸及。原因是顯而易見的,因為中共政權是這個血腥行業的最大受惠者。看來,國際社會對中國在這方面的監督依然絲毫不能鬆懈。

作者為《觀察》評論員


──《觀察》首發    轉載請註明出處
Thursday, April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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