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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不同價大陸農民以憲法爭權益
2006.04.15 中國時報 朱建陵/台北報導
去年底,何青志的十四歲女兒何源和她的兩個同學在上學途中遭遇車禍死亡,這三個人的年齡相仿,住在同一條街、上同一所中學,但何青志女兒獲得的賠償卻只是另兩個受害家庭的一半不到,原因出於何青志的「農村戶口」。為爭取女兒的生命尊嚴,何青志走上了依據憲法爭取權益的路途。
據《紐約時報》報導,現年三十八歲的何青志住在重慶郭家沱已經十五年了。他從鄰居嘴裡知道,由於他的農村戶口,另兩個擁有城市戶口的受害者家庭可以得到約三倍於他的賠償。
城市受害者 賠償比農戶多三倍
當妻子躲在房裡啜泣的同時,邊翻閱著相關法律文件的何青志說:「我真是嚇呆了」,「我們的命為什麼這麼不值錢?」他正和律師討論是否提起訴訟,因為根據中國大陸憲法,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者應該擁有同等的權利。
中國大陸的憲法並不缺乏崇高理想,或者不受當局重視,問題在於,對中國大陸的老百姓來說,憲法規定離人民太過遙遠,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也不允許人民以憲法為武器來挑戰現行的法律或政策。
報導指出,雖然中共主政者多次強調法律、法治的重要,但目前為止,中共仍不允許憲法超越黨。
在意外發生前,何青志可以說是一個成功的移民者,他在一九九一年從農村老家遷移到郭家沱,以販賣豬肉為生,但雖然他在當地已經居住了十五年,並依法繳稅,但他仍是農村戶口,每年都必須辦理暫住證。
去年十二月十五日意外發生後,在街道辦事處的張羅下,三個受害者家屬、肇事卡車公司、教育部門、及公安部門官員共組委員會,討論賠償事宜。根據當時的討論結果,何青志只能拿到五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而另兩個家庭則各為二十萬元人民幣。其後,在何的抗議下,對方將價碼提高到了七萬元,並另外提供二萬元人民幣的額外補助。在各方的壓力下,何青志當時被迫簽下了賠償同意書。
看戶口論賠償 中國特有現象
根據西方的法律實踐,由於個人營利能力不同,確實也有賠償金額不同的差別,但在本案中的三個人,三個家庭的經濟能力、居住地區相同,只因戶口差異而造成賠償金額不同,就是中國大陸特有的情況了。
何青志聘請的律師周偉(音)表示,人們很難理解大陸對農民的歧視和不公。多年來,周偉已經多次根據公平、反歧視原則提起訴訟,包括一些用人單位對身高不足、B型肝炎帶原者的歧視。至今,雖然部分案件得到勝訴,但沒有一件的勝訴理由是基於憲法條款。
目前何青志仍在爭取適當補償,他向地方官員請願,透過大陸媒體曝光,還寫信給中共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或許得到了暫時性的肯定答覆,所以他尚未準備提起訴訟。何青志爭取的是女兒的生命尊嚴,但周偉爭取的目標更為宏遠,他希望中國大陸的憲法最終可以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用來保衛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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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內改革 民主新希望
2006.04.15 中國時報 朱建陵/特稿
從何青志的個案向上推動,希望能得到中共官方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精神的認可,這是大陸律師周偉的努力方向,事實上,也是一群大陸「維權律師」、「非政府組織」、和「公共知識分子」的努力方向。
大陸「維權律師」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民間的力量促使中共真正依法行政,讓中共從回歸憲法到和平的民主轉型。相對於過去大陸「異議人士」的「體制外」途徑,這是一股來自大陸民間的「體制內」改革力量。
中國大陸民間「體制內」改革力量的崛起並壯大,早已受到西方學界的重視,《紐約時報》也很早就開始觀察著這種趨勢。該報幾年前專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並從賀的口中得出這種「體制內」改革的結論。
知識分子、維權律師、和非政府組織三個群體,構成了大陸民間「體制內」改革的最重要勢力。這裡面的「體制內」,指的是他們承認中共統治合法性的前提,而不是指他們進入中共黨政軍等統治機關。這些改革力量的特徵在於「民間」,主要武器是憲法。事實上,以憲法為武器迫使中共推動民主改革,不無一種「打著紅旗反紅旗」的味道。正如《紐約時報》所說,中共憲法條文中並不缺少宏偉的理想,也不缺少對人權的保障,問題在於落實與執行。
「同命不同價」的根據是中共最高人民法院二○○三年的司法解釋,人命的「價格」依受害人戶口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訂定,明顯與憲法原則相違。事實上,中共現行法律、規章、及從中央到地方各類行政命令違憲者多如牛毛,但從未啟動違憲審查機制。
即使如此,在大陸知識分子、維權律師、非政府組織前仆後繼的努力下,在海外的密切關注下,高喊著「依法治國」的中共政權將很難不正面因應這種回歸憲法的呼聲。這股民間「體制內」改革力量,是海外對中國大陸民主化的主要希望所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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