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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柴啟宸2006-3-30〈無民意的法務部長管有民意的檢察總長?〉plus [SCF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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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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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總統提名,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如此產生之檢察總長“萬萬不可”置為法務部長之下屬 -- 不管這個法務部長的產生是不是經由同樣的程序。此理至簡至明。

第二、目前的情況乃是民主法制常規的錯亂,必須立刻修法以謀解決。

第三、解決方案如果按著柴啟宸先生的建議,則必須修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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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37889.shtml
無民意的法務部長 管有民意的檢察總長?
【2006/03/30 聯合報】民意論壇  柴啟宸/律師、前台灣高等法院長(台北市)


    陳水扁總統提名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謝文定出任檢察總長,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如順利過關,謝文定將出任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有民意基礎的檢察總長。惟最高法院檢察署仍隸屬於法務部,尚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與司法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地位相同。法務部長無民意基礎,指揮監督有民意基礎的檢察總長,有違民主法治常規,邏輯上也有問題。筆者建議立法院主動提案再修法院組織法,將現在的一、二、三審法院檢察署,改組為最高檢察院、台灣高等檢察院、縣市地方檢察院;檢察總長改為最高檢察院長;台灣高等及地方檢察總長均改為檢察院長。最高檢察院所屬各級檢察院,檢察一體掌理檢察業務,獨立偵查,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掌理審判業務,獨立審判,兩院對等,審檢並立,為人民服務,對國家負責。

    檢察體系遠離內閣成員之一的法務部,改組升格效果有三,第一符合民意,昭信全民,第二鼓舞檢察官士氣,減輕法務部負擔,第三社會上所謂干預檢察官之說,自然雲消霧散,不攻自破。最高檢察院長地位超然,人事權在握,指揮、監督、考核所屬檢察院檢察官,有任免、獎懲、升遷、調補大權,一本威武不屈,大公無私精神,依據法律,本諸良心,指揮監督檢察官、天大案件都能放手辦,取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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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高源流2006-6-9〈檢調辦駙馬 全民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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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348778.shtml>
檢調辦駙馬 全民都在看
【2006/06/09 聯合報】民意論壇  高源流/退休人士(澎縣馬公)


    檢調偵辦總統女婿趙建銘涉嫌不法案,究竟有沒有遭到來自總統府的壓力,目前處於各方懷疑,總統府及檢調都否認的狀況。

    想解開這個結不難。任何人只要學鑑識專家李昌鈺勘查現場的精神與注意力,應該可以從檢調這一陣子的辦案痕跡找到答案。

    就如同刑案的現場一樣,檢調辦案有一定方式,也必定會留下一定的軌跡。就調查局來說,他們辦案一向採中央集權制,任何地方處站、據點要辦任何自己發掘的案件,從蒐證開始就要一路呈報到中央的局本部,由一定的指導單位負責審核、管控、及指揮案件的進程。沒有局本部核可,就算是台北市調查處長也不能發動案件的偵辦。

    即使是由檢察署發動偵查的案件,檢方的指揮書或者指令發到調查處或站,這些地方處站也會在行動前,依規定把行動內容報到局本部。

    中央集權式管理的長處是避免地方調查員辦私案,短處就說來話長了。長話短說,這就有了中央插手影響個案的偌大空間。誰能管控調查局,他就能決定哪個案件要速辦或緩辦,哪個案件要全部辦或者部分辦,甚至要辦或不要辦,輕辦或重辦。

    調查局如此,檢察機關也常常有這種狀況,只不過情節輕些,手法細些。

    舉一個實例。檢調偵辦高雄市議長、副議長賄選案,秘密證人指名道姓檢舉當時的高雄市長謝長廷及好幾名議員涉嫌。隨後,檢調把這幾名被檢舉的議員都約談或傳喚到案,偏偏獨漏了謝長廷。更離譜的是,檢調偵訊議員的筆錄幾乎是不敢問到或提到謝長廷。這樣的偵查手法,有沒有受到壓力,大家用膝蓋想想。

    回到現在趙建銘所涉各案。台開一案的重要事證之一就是三井宴。對於有多人參與的三井宴,依檢調的辦案通則,一定是事先蒐證、監控好這些參與者的任何可能證據,再於同一時間發動搜索及約談,避免他們有串證或湮滅事證的可能。

    可是,檢調偵辦的步調不但是緩辦,而且是碎步辦。不但沒有同步把吃三井宴的各造都約談到案,還分幾天約談,有違辦案常態。甚至於游世一、蔡清文都收押了,還沒緣無由的停了好幾天才約談趙建銘一家人,給予趙家人充足的因應時間。這樣的辦案手法,如果說沒有被有力人士干預或影響,連基層調查員都不會相信。

    我甚至要質疑,有沒有任何檢調高層利用這幾天空檔把游世一等一干到案者的供述內容用來圖利於趙建銘的攻防?

    約談之外,檢調搜索行動也有被介入的深痕。三井宴各路參與者的住宅或辦公室依常規應該全都要搜索,但事實上,所有人都搜了,只有趙建銘的住宅沒有被搜索。這種不符合辦案常態的作法本身就是遭到介入的鐵證,比起檢調空口否認來得強而有力。

    檢調偵辦趙建銘的行動,既然受到不當影響,未來偵查的結果及品質自然會有問題。全民不妨共同來監督,看看檢調對趙建銘所涉各案有沒有不積極蒐證、輕忽重要事證,或採證大小眼的情況,以至於形成輕辦、部分辦,甚至不辦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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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陳長文2006-5-21〈檢察官觀「龍顏」畫停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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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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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感慨還是感慨!

人貴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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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319304.shtml>
檢察官 觀「龍顏」畫停損線?
【2006/05/21 聯合報】民意論壇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趙建銘涉入台開案受到輿論譴責。實則更該受譴責的是檢察機關,因趙的過犯有部分是檢察機關間接造成的,如果檢察機關辦案不自設「上」限,具體辦幾隻大老虎的話。那麼,趙建銘也好,陳哲男也罷,就不會心存僥倖!

    擴大來看,政府這六年來弊案橫生,檢察機關其責尤重。若非檢察機關對政府高官的貪瀆不法消極縱放的話,國家會貪腐到如此不堪之境嗎?消極無能的檢察機關呈現在國人眼前的不是正義的守護,卻淪為權力者的「停損中心」!實令人失望至極!

    以趙案為例,豈是檢察機關在辦案?根本是邱毅和媒體在辦案。趙在不合理的情境、透過不合理的關係買進台開股票。筆者一問,檢察機關難道從來不曾接獲檢舉嗎?踢弊第一槍竟是立委與媒體開的,檢察機關在幹什麼?二問,就算真無所悉,即便媒體揭露,檢察機關卻不為所動,要直到執政黨與趙劃清界限,才開始發揮「停損功能」,先將較「小尾」的商人偵訊羈押。等到五二○總統因為輿論表示該辦就辦,停損線才略為上挪,才要在近期約談趙建銘。

    又陳哲男案也如出一轍,陳哲男涉弊並非朝夕之事,但當媒體的壓力未成洪濤,檢察機關就無聽無聞。當執政黨受不了責難,劃出了陳哲男這條停損線,檢察機關則「巧之又巧」地辦到陳哲男就停了下來。但當涉案層次更高的時候,就又隱形起來。第一夫人的炒股案、禮券案,媒體現在注意力被趙案吸走時,檢察機關也自動消聲。

    檢察機關的頭家是人民,不是總統。能不能學學七○年代水門案爆發時,美國司法部長理察森的風骨呢?尼克森總統要理察森將對著尼克森鍥而不捨追弊的特別檢察官考克斯予以免職,理察森二話不說,遞出辭呈。理察森就讀高中時,就以從政為志向。因為他覺得:「政治是最難的藝術,也是最高貴的職業。」要知道,對總統說不,對從高中就以從政為志向的理察森來說,這是多不容易的一件事。理察森寧可違逆對他有著拔擢之恩的老長官,寧可斷送仕途,為的是什麼呢?因為他知道,「正義」才是他真正的老闆。

    如果,尼克森大力栽培的理察森能堅持正義對總統說不!檢察官們,各位可是通過國家考試考進來的,和總統一點關係都沒有,卻只會看總統臉色辦事,能不汗顏嗎?

    真的不知道檢察機關在顧慮什麼?現在是什麼時代了,就算檢察官辦上總統,難道還會被殺頭嗎?威權時代,檢察機關成為國家領導者的禁衛軍,還能理解。現在呢?最多就是被發配邊疆、不得升遷,又怎樣?

    說重話是因為筆者把對法治的希望寄託在檢察官身上。國家現正因彌天蓋地的弊案遭逢最大的危機!檢察官們還要坐視國家腐敗到何時!

    理察森去世五年了,他樹立的典範至今仍烙印在美國人民心中。檢察官們應該要想想,如果為了官位曲迎承上,放任正義受辱,當在人生盡頭要交出人生成績單時,除了慚愧恥辱,還留下了什麼?我衷心盼望檢察官能效法理察森的勇氣,歷史正站在檢察官們的肩膀上,要不要擔下這歷史的責任、正義的使命?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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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陳長文2006-5-16〈權力怪獸 無罪推定?有責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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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310758.shtml>
權力怪獸 無罪推定?有責推定!
【2006/05/16 聯合報】 民意論壇  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政府近來貪瀆橫生、千瘡百孔。何以如此?筆者認為,是因為相稱於政治公職所擁有的巨大權力,促其負責的制衡力量太小之故。而其中最常被濫用的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對今日主政的法律人來說,可說是再熟稔不過的刑事法原則。聰明的法律人甚至援用在公職領域,做為掩飾不當行為、卸責牽延以保官位的護身符。

    所謂無罪推定,乃因刑法之論罪,包括自由刑乃至於生命刑的量度,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損害至重,自應謹慎,這是無罪推定之基本精神。

    然而,從事政治公職則不然。國家公器的委託,不在於創造受託者(公職人員)「權利」,而在於賦加其實現社會至善的「義務」。其所掌權力龐巨,攸關全民福禍,任用免罷的標準,即不應從個人「職位保障」出發,其是否有能力「創造人民最大福祉」才是首要考量。

    政府官員若「實質不適任」,例如枉法罪證確鑿,為司法判決所定讞,應予解職固無庸論。縱然僅是「形式不適任」,例如近日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因台糖弊案被檢方交保,或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中李姓庭長不知迴避,出席和解會。這些行為都嚴重傷害民信,縱算龔主委實乃蒙冤,李姓庭長也真如其所陳對聚會內容全不知悉,即便金管會主委為任期制,司法官有特別的職務保障,但既因個人行為不當、不知瓜田李下妥為迴避的蒙昧,當事人即應自辭職務。

    這種嚴格責任的政治慣例之建立,對澄清吏政非常重要。是該職務之撤,重心非在審罪定罰,而係從公益角度換個更適任的人。不僅無所謂「無罪推定」之適用,甚至應以「有責推定」為原則。

    要求當事人辭卸公職,與刑法上論罪削權不可同類而論。對從事公職者而言,要否從事公職乃其自由選擇,若覺「有責推定」的制衡太過沈重,社會上有的是私領域工作可選,即應將公職機會讓給對操為更謹慎自信,願意接受「有責推定」的賢能之士膺任。

    學法之人非常清楚,欲達到刑事法上的「證罪」,需要的門檻極高。若將「寧枉」與「寧縱」作為取捨式的價值選擇,無罪推定所拉高的證罪門檻,無寧是向著「寧縱」的天平傾靠的,鑑諸刑法論罪的嚴重性,該傾靠或有其不得不然。

    但政治人物由於掌握公器,甚至可以影響司法調查,透過政治權力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雙重濫用,將使得證罪門檻加乘倍增,使得要「證實」政治人物「有罪」難於登天。近來許多圍繞在第一家庭的疑弊,總統在強大的公權的保護之下,要指望司法調查還原真相,實難表樂觀。當被干擾影響的司法系統作不出高官有罪的判決,就等於高官無罪嗎?恐未盡然。雖然也不能因此逕對第一家庭作出「有罪的判斷」。但至少可以對第一家庭、對總統作出「有責的判斷」,要求其承擔傷害人民公信的政治責任,實質上有罪無罪或難逕判,但第一家庭在諸多事件上形式上行為不當卻是分明至極。

    不受制衡的權力是一隻有生命力的怪獸。要管束這隻怪獸,第一步,請先拔去牠那對「無罪推定」的翅膀,幫牠加上一個「有責推定」的項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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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陳盛2006-4-13〈檢察官敢反對 才能中立抗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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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好!清醒。

比那位寫2006-4-13中時小社論〈李子春錯了〉的主筆強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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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59869.shtml>
檢察官敢反對 才能中立抗壓
【2006/04/13 聯合報】民意論壇  陳盛/紐奧良大學政治學博士(桃園市)


    檢察官李子春走上街頭反對檢察總長的任命,花蓮地檢署十二名考績委員經討論後,以十比二通過懲處建議案,另以七比五的比數提出記兩小過的建議,理由是李子春參與的是一個被外界解讀為政治活動的集會活動,言行影響了檢察官客觀中立的形象。在輿論界一面倒的情況下,筆者想表達幾點不同意見。

    從懲處建議案的表決中,花檢考績會有十人贊成懲處,反對的僅有兩人,顯見多數委員贊成處分李子春。檢察官李子春走上街頭,社會各界一片認為「不妥適」,這個「不妥適」混雜有兩個指責,一個是「檢察官不宜反對檢察總長的任命」,一個是「李子春有檢察官身分,因而不宜參加街頭活動」。

    現在輿論普遍期望檢察官竭力公正,能夠抵抗「上上級」的不當壓力,李子春既然有膽反對檢察總長的同意權行使,自然有膽抵抗上上級的壓力,正好符合社會對檢察官中立的期望。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時候,想要表達反對任命的意見,參與的當然是一種政治活動,但是弔詭的是,李子春正因為參加這種政治活動,花蓮檢察署竟以「參與被外界解讀為政治活動」名義送請議處,很難不讓人認為花檢署的議處「不妥適」,有借題發揮之嫌。

    另外,李子春參與的到底是不是「政治活動」,這種活動是不是只能「被解讀」為政治性質,花檢署也應該要「妥適」說明。

    顯然,輿論覺得李子春走上街頭不適當是認為李子春有檢察官的身分,因而不宜走上街頭。如果這個理由成立,那麼前任內政部長就該「槍斃」,因為前任內政部長不僅走上街頭,而且動員所屬一起從事街頭活動(其實這也包括所有由政府單位推動的政治性街頭運動)。李子春光棍一人上街頭,既沒有動員所屬,也沒有使用檢察官的特權,其處分自然不應該重於前任內政部長,花蓮地檢署是不是也要考量一下「比例原則」?

    當然,李子春的走上街頭,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根本的爭論在於「檢察官」是否適宜走上街頭,這個問題當然應該從憲法與法律層面來深入討論。但是我們看看檢察官團體從事等同群眾運動的活動,並沒有看到各檢察署有處分行動,這種法不治眾的景象其實只是「人多聲音大」的寫照,與權力的弱肉強食沒有太大差別。筆者不喜歡李子春的觀點,但是要為他說幾句話,畢竟民主制度不是這種赤裸裸的權力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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