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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2004320雜談》系列(始於20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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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始於2004年一月三十日。皆貼於【2004年3月】網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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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14]〈2004320雜談之六〉— 孔孟之道、公民意識、與我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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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0雜談之六〉-- 孔孟之道、公民意識、與我的戰爭
SCFtw  2004/03/15 01:01

〈2004320雜談之六〉-- 孔孟之道、公民意識、與我的戰爭
SCFtw, 2004-3-14.


這次總統選戰僅止於藍綠之戰嗎?

擁綠的知識人都說這次總統選戰是“國家認同”之戰(後來偷偷摸摸然而很高興地改成“國族認同”了),“黑金皇民”李登輝說這是本土政權對外來政權之戰,邱義仁說這是公投之戰,所有在二月二十八日那天跑去牽手的人都說這是臺灣對中國之戰。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

在知識、思維、和智慮方面,這次總統選戰
是思考對情緒之戰,
是理性對感性之戰,
是真實對虛幻之戰,
是常識對無知之戰,
是遠慮對近謀之戰,
是正見對偏見之戰,
是邏輯對胡扯之戰,
是正理對歪理之戰,
是大眾語言對訟師語言之戰,
是全面知識對片面知識之戰,
是整體思維對單線思維之戰,
是本職學能對政治正確之戰,
是步步踏實對一廂情願之戰,
是現代都會思維對古代農村思維之戰。

在人品、氣質、風格、和器識方面,這次總統選戰
是有品對沒品之戰,
是誠信對無賴之戰,
是自律對縱恣之戰,
是軒朗對委瑣之戰,
是謙和對驕慢之戰,
是沉穩對浮躁之戰,
是弘毅對詭變之戰,
是光明磊落對陰險狡詐之戰,
是“開大門走大路”對“鑽巧門挖狗洞”之戰,
是文質彬彬對好勇鬥狠之戰,
是“盡其在我”對“愛拼才會贏”之戰,
是昂然挺立對自卑自憐之戰,
是安份守己對自我膨脹之戰,
是負責對諉過之戰,
是流淚收割對蒞臨剪綵之戰,
是汗水對口號之戰,
是默默耕耘對夸夸其談之戰,
是做事對喊爽之戰,
是手上的稻穗對空中的大餅之戰,
是世界意識對島民意識之戰,
是敞開胸懷對蔽帚自珍之戰。

在“公民與道德”(也就是真實的“教化”水準)方面,這次總統選戰
是孔孟之徒對無恥之徒之戰,
是知識份子對一般知識人之戰,
是實質正義對社會不公之戰,
是程序正義對不擇手段之戰,
是民主對民粹之戰,
是人民對民王之戰,
是法治對惡訟師之戰,
是公民意識對子民意識之戰,
是大是大非對小是小非之戰,
是基本價值對細微價值之戰,
是“人的價值”對“臺灣價值”之戰,
是“人類文明”對“臺灣文明”之戰。

形容得花俏一點,這次總統選戰
是成年人對小孩之戰,
是健全人對病人之戰,
是趙舉人對阿Q之戰,
是孫悟空對豬八戒之戰,
是頭家對大救星之戰,
是老鷹對烏龜之戰,
是警察對小偷之戰,
是網路時代對耳語時代之戰,
是“普世法學”對“臺灣法學”之戰,
是“唯物主義”對“唯心主義”之戰。

我的看法說完了。

衹要把孔孟之道和公民意識連結在一起,你自然就在這些“vs.”的左邊。

我在左邊。

不要問我擁藍擁綠,我在左邊。

我在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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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3]〈2004320雜談之五〉— 新箜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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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0雜談之五〉- 新箜篌引
SCFtw  2004/03/03 20:14

〈新箜篌引〉
SCFtw, 2004-3-3.


『有一白首狂夫,被髮提壺,亂流而渡,其妻隨而止之,不及,遂墮河而死,於是援箜篌而歌曰:「公無渡河!公竟渡河!墮河而死,將奈公何!」聲甚淒愴,曲終亦投河而死。』

這整件事被一個公家的渡船夫看到了,他把這事告訴他太太,他太太也會彈箜篌(就是豎琴),於是就以這位白首狂夫之妻的這一段唱詞作了一首箜篌歌樂,這曲子流傳開來,稱為〈箜篌引〉。

事涉生死、情愛、悼亡、挽歌,生命從失軌到慌亂到消逝,過程很短,意象狂簡,整個是一首挽不住的挽歌,有一種唐突鯁在人心裡。

這根陳年魚刺到底是可以消化掉的:

『龜無禁食!龜竟禁食!龜禁食死,其奈龜何!』

如果是絕食,那麼事情就有了六四學生般的悲壯感,然而衹是禁食,幾個人分成兩批,輪著幹,不吃飯,坐在那兒,一坐二十四小時,然後回家吃飯睡覺,隔天再回來換班,這樣各輪五天,戲就演完了,絕不拖棚。

這比肥皂劇還肥皂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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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27]〈2004320雜談之四〉— 可悲的名字和可愛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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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0雜談之四〉- 可悲的名字和可愛的名字
SCFtw  2004/02/27 21:03

〈可悲的名字和可愛的名字〉
SCFtw, 2004-2-27.


十一天前,二月十六日,我讀電子報,知道由蕭新煌領頭的一個“學術界”連署活動在報紙上刊登全版廣告 --“點燃公投民主的火光”,呼籲大家加入臺灣歷史上的首次公投,強調320這個第一次全國性公投衹能成功,不許失敗。

那時,我打算去買份報,好一個一個讀這些可悲的名字,後來忘了這事,沒買到,所以也沒讀到。

-- 可以縱容一個違法使用總統權發動公投的總統,可以寬諒他無恥的總統選舉綁標行為,可以贊同他所提出的“請求天降大餅式”公投內容,可以允許他把原來提出的公投內容完全丟掉而改提另外兩個全新的題目,可以認可他一手交下“天意”要人民背書的“民王”行為 -- 這樣的公民程度與秦始皇治下的子民何異?以這樣的價值觀而高唱“公投是普世價值”,這些人與當年擁抱希特勒的那些德國高階知識人何異?他們的名字是可悲的名字。

今天(二月二十七日)讀電子報,知道前司法院長施啟揚領頭發起了一個“法律界”的連署活動,他們在報紙上刊登了全版廣告,發表聲明,呼籲“不領票或投廢票,就是公民對違法違憲公投說不的投票”。發起人之中包括六位卸任大法官。

為了看到這些可愛的名字,我特地去買了一份報,一個一個讀這些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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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4]〈2004320雜談之三〉— 廢票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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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0雜談之三〉- 廢票選民
SCFtw  2004/02/06 19:00

〈廢票選民〉
SCFtw, 2004-2-4.


對出場的競選者再怎麼不滿意,也不能投廢票。

在民主體制下,“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這種制度既符合社會公義,也保證了選舉結果對競選者的公平性(如果沒有賄選問題或票務問題)。所謂的“去參與民主”就是要你去投你那一票 -- 有效票。“民主的參與”不在於你影響了多少人的投票行為(從去不去投票到把票投給誰),而在於你是否投下了專屬於你而且不可讓渡的那一張票。

關心了半天,罵了半天,雙方的表現還是都不如你的意,於是憤而不去投票或甚至投了廢票,這是把自己從“中間選民”降級成“不投票選民”或“廢票選民”。這兩種選民參與了民主政治嗎?沒有!他們沒有用自己手上的那一票參與決定選舉結果,就等於沒有參與,那麼當初又何必關心何必罵?!

在“民主制度”上,這兩種選民當然都是“選民”,但是就這一次選舉而言他們卻不是“選民”,因為他們“沒去選”。就“展現民主制度的精神”而論,他們是“逃脫者”。

選戰總有個得勝者。這位得勝者日後的施政表現要是很糟糕,當初把票投給他的人“有理由”後悔遺憾,當初把票投給別人的人“有理由”抱怨咒罵,逃脫者的聲音則“有理由”小一點 -- 那麼當初又何必關心何必罵?!

兩利相權取其重,一利一害取其利,兩害相權取其輕,這是太簡單的道理。

選總統不是選道德家,是選治國能手,選既“言而有信”又“依法治國”的能手。 -- 有那麼難嗎?

不要以為轟轟烈烈的廢票運動足以促使爛蘋果不那麼爛,在我們現在的制度下,一位“一票總統”照樣擁有完整的中央執政權。

這回先是有個“泛紫聯盟”,然後又出現了一個“百萬廢票聯盟”,都由社會名人組成,都號召老百姓投廢票。據說在臺北市的中產階層裡有很多廢票運動的支持者。

我們的公民教育顯然很有問題。教育改革的內容裡並沒有包括公民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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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2004320雜談之二〉— 主體中間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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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320雜談之二〉- 主體中間選民
SCFtw  2004/02/03 23:49

〈主體中間選民〉
SCFtw, 2004-2-3.


所謂的“中間選民”衹是對選舉中投票方向不確定或尚未確定的那些選民的通稱或總稱。

中間選民首先可以大別為“公益型中間選民”、“私利型中間選民”、“西瓜選民”這三大類。這是個以“行為取向”為準則的歸類。

西瓜選民是標準的牆頭草,他們直到投票日之前都還在“觀望”,觀風望色,要找最大的那一塊西瓜來倚靠。公益型中間選民和私利型中間選民都可以依程度再分成兩群。極端公益型都是堅定的理想家(“理想家選民”),他們在“觀察”之後對所有的候選人都很失望,在失望中,他們成為民意調查數字裡的中間選民。極端私利型完全不關注社會公益(“大餅選民”),他們最後會把票投給許諾他們最多最大的個人的立即兼直接利益的候選人,在等待過程中,他們成為中間選民。一般公益型中間選民群體以教育程度高的中產人士為主。一般私利型中間選民群體以教育程度低的工人農人為主。

在一般情況下,“一般型中間選民”(一般公益型和一般私利型)是“中間選民群體”的主體。決定選戰結果的通常是這些人。

有許多關於中間選民的美言美語,比如“比較理性”、“理想傾向比較強”之類,這些“好話”都與中間選民在政治參與上的主動性分不開,然而當他們委決不下的時候,他們就成了週圍的人或者候選人來爭取的對象,在這樣的情境下,“等著別人來爭取”的中間選民是被動的。從“行為的主動性”這個角度來看,“主體中間選民”包括“能堅決展現主動性”的中間選民和“很容易趨於被動”的中間選民。

在經濟與民主兩皆發達的社會,人心穩定,人民的素質高,主要候選人的水準因此也都夠高,中間選民的“美麗的主動性”就有很大的正面價值,就會正面貢獻於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但是在民粹黨勢力發展到極大的社會裡,主要由於民粹黨超人一等的宣傳功力和巨大的社會影響,中間選民的負面特質經常會壞事,經常會拖累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見樹不見林”是主體中間選民的重大特色,他們看大局大事看不清楚,在這裡看到一株莠草,在那裡看到一棵大樹,抬頭看見一朵花,低頭看見一隊螞蟻,對主要的征戰方他們都衹能做到這樣,他們猶疑不定,因為他們纏繞於枝節,“進而不出”,看不見整片林子,看不出廬山的真面目,他們因而苦惱。

他們不知道這苦惱的根源在他們自己的價值系統缺乏堅實的骨幹。

一個價值觀錯亂的社會必然“薰陶出”一大批這樣的主體中間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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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30]〈2004320雜談之一〉— 合法、濫權、“濫法”、違法 [作者硬碟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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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濫權、“濫法”、違法〉
SCFtw, 2004-1-30.


“合法”和“違法”這兩個詞都很常見,意思和用法都不成什麼問題,人人懂人人會用,但是今天這兩個詞出了問題,還是個大爭議問題,那就是藍方說“陳總統在2004年的總統選舉日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舉辦/辦理公投”這個舉措(也就是這個“辦”)違法,綠方回說這個舉措合法。

要解決這個爭議,必須先理清楚“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灰色地帶。

先舉例。

內政部長余政憲派公家的車(和司機)接送自己的小孩上下學,這是濫權。余部長有權力調用派給部長的公務車(和司機),但是限於公務目的,為私務而調用就是濫用權力圖利自己,然而法律對這種情況並無罰則,所以余部長這樣做並不違法。這個例子所顯示的是“合法但濫權”。

法務部長陳定南任命一位法務部司機為法務部參事,這也是濫權。陳部長以鼓勵部內士氣自辯,然而法務部內沒有一個拿公家薪水的人相信(我敢保證)這種有生以來從未聽說過的好事會落到自己頭上,因為他們都知道這位司機是陳部長的親戚。陳部長無疑在濫用權力圖利親族,但是沒有法條不准他這樣做,所以陳部長這樣做並不違法。這個例子所顯示的也是“合法但濫權”。

陳總統和游院長任用“江湖人”葉國興為新聞局長,結果葉局長立刻頻出荒謬的大紕漏,顯示出他百分之百不適任,輿論大譁,葉局長不久就下臺了。由於任命內閣政務官完全是總統和行政院長的權力,所以葉國興之上臺百分之一萬合法,但是扁和游之用手上的權力任用光從出身和經歷來看就根本不夠資格的葉國興可以說是濫用權力。這個例子所顯示的還是“合法但濫權”。

上一任政府的未竟政務下一任政府有概括承受並完成的義務,因為第一、事情半途而廢是浪費巨額公帑,第二、這是政治道德(新政府不能藉著不承受不完成的方式來“消滅”舊政府的政績)。如果某件未竟政務已為多數民意所棄,那麼國會會處理,因為國會通常比總統更能代表民意反映民意。除非新總統的當選票數遠高於有效票數的一半,否則新總統不能找理由停頓上一任政府未竟的重大政務。核四的興建屬於重大國家基本建設,久經折衝才開始進行,上一任政府完成了一半,陳水扁政府就應該繼續做下去。在另一方面,國會既已通過了政府報上來的當年的核四建廠預算,扁政府就有義務執行這筆預算執行建廠工作,因為經國會通過的預算案有“準法律”的性質。扁政府一上任就堅持要停建核四,隨即悍然停建,這不但浪費巨額公帑,更置政治道德和國會權威於度外,在民主體制下這是程度很高的總統濫權。

除非國家遭逢重大事故,否則看守政府不應提出極重大或極耗錢或長期的新政策,因為必須給下一任政府預留施政空間,這也是政治道德。除了到期的例行調動之外,看守政府也不應該大幅度調動(尤其是昇任)高級事務官和高級軍官警官的職位,以免遭到濫用權力“預謀圖利本黨”之譏。在另一方面,總統就任時所獲得的民意這時已經快耗完了(不管當初得票率有多高) -- 因為 -- 而且 -- 包含百分之五左右新選民在內的“如流水”的新民意即將在選舉儀式中決定新的執政者,所以在道理(這還是政治道德)上總統這時已經沒有足夠的民意來正當化合理化他的提出規模龐大的新政策的舉措。在國家財政赤字早已龐大到可怕的情況下,扁政府在即將任滿之前驟然提出為期五年預算為新臺幣五千億的大規模建設案,這在民主體制下是程度高到完全不能接受的總統濫權。

上兩段裡所提到的政治道德並不針對個人或特定對象,而是有良心的執政者在面對國家面對全體國民時心裡會自然浮現的自己應該做或不應該做的事。把手上的日常政治權力託付出去的投票人有“天賦權利”認為執政者擁抱這樣的政治道德應該是天然存在的道理。當然,投票人也知道人性自私自利,所以也不會對執政者期望過高,但是,無論如何,在這方面的表現太差的執政者無疑是在濫用人民授給他的執政權力。

法律衹設定規矩並訂出罰則,不會提到道德。憲政制度由憲法和直接涉及或規範制度的法律設定,不會提到上面所談論的那些政治道德。執政者基於執政的政治道德所應該做或所不應該做的那些事法律經常並不規範 -- 雖則如此,一般所謂的“執政者的濫權傾向”卻可以從執政者在這個政治道德層次上的表現看出來。

就一般程度的認知而論,在停建核四的例子裡,陳水扁總統既違法又濫權,在五千億建設案的例子裡找不到法條來說陳總統違法,但陳總統濫權的程度卻更高。

照一般認識,“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灰色地帶就是所謂的“法律邊緣”,但是這個觀念在以上的實例和論說裡顯然並不好用,好像太輕了,找不到落腳處。本文一開篇就提到藍綠兩方今天的違法合法之爭,在報上的論爭新聞和評議文字裡好像也沒有什麼人提到“法律邊緣”,所以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似乎還存在一種可以界定可以辨認的狀況,這種狀況應該與“濫權”有關,但又不是清清楚楚的“濫權”。

這種狀況應該就是“濫用法律”。

“濫”本來是個動詞,指“水溢出河道在兩岸的陸地上無軌無規地淌流”這個行為動作(如泛濫),後來引申出去,指“不在乎規範準則而行為”(如窮斯濫),再後來被用作修飾動詞的副詞,指行為之“不在乎規範準則而且輕率隨便或無節制”(如濫殺無辜、窮追濫打、濫用私人、濫情[濫用感情]、濫權[濫用權力]),也可以用為形容詞,形容“因不重視標準而顯得毫無揀擇或輕率隨便或無節制”的狀況(如濫竽充數、濫好人、陳腔濫調),最後被用為名詞,指“無規矩無節制”的行為(如下三濫)。

“濫用法律”的意思當然就是“不在乎規範準則而且輕率隨便或無節制地行使法律”,可以仿照漢語裡的許多成例簡縮為“濫法”。

“濫權”的意思當然就是“不在乎規範準則而且輕率隨便或無節制地行使權力”,這裡的“權力”指的當然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力”。“濫法”與“濫權”的不同就在“法律”與“法律所規定的權力”的不同。法律是法律,權力是權力,當然不同,所以“濫法”與“濫權”當然不同。

細細解釋是必需的。

“濫權者”的濫權行為合法,因為沒有法條規定他那樣做是違法的,要確定這一點當然必須找遍法典。“濫法者”的濫法行為也合法,但卻是因為他那樣做合不合法由他自己全權裁量由他自己全權認定,這種裁量和認定過程因此當然無需翻查法典,換句話說,連“法律的適用性”的解釋權都在他手上,因為這個解釋權根本就是“他使用這條法律的權力”的一部份。

小官就可以濫權,因為濫權無非是法定職權的過度(包括廣度方面和強度方面)伸張,然而濫法卻通常衹在總統制下的總統本人才有可能,因為通常衹有權力如此之大的官才有權使用這種“全權法律”,愛怎麼用就怎麼用,沒有人管得著,連法官也管不著。

“濫法者”既不遊走於法律邊緣,也不鑽法律漏洞,衹是“很自在地”“使用一條法律以行使這條法律所規定的權力”。“濫法者”置法條背後的法理和立法時業經闡明的立法精神於不顧,這乃是為了支撐自己的合法性(其實是“他這樣用這條法律”的合適性),這樣他就必須死守法條字句本身以取得立足點,然而這種死守其實是個假相,因為所有的對法理和立法精神的漠視和扭曲都藏在這樣的死守裡面。

“濫法”與“玩法”不同。這首先因為“濫用”與“玩弄”意思不同。“玩弄”明擺著有“不尊重”的意思,也有明顯的“遊戲性”,“濫”則強調“無節制性”和“任意隨意性”。有資格玩法的不止是公權力的持有者,律師訟棍也可以玩法。濫法者“死守法條字句本身”,玩法者卻不必死守法條字句本身,在字句上玩花樣也可以。“玩弄法律”包括“曲解法律”。“濫法”是“玩法”的一部份。

“違法濫權”這詞極常見,“違法”當然就是“違背/違反法律”,意思就是“犯法”。“枉法濫權”也有人用,枉,曲也,“枉法”就是“歪曲/扭曲法律”,指的是把法條的意思扭彎向自己意圖的或對自己有利的方向,搞得嚴重了自然會造成違法情況。爛法官枉法判決,卻很少違法判決。“貪贓枉法”是最嚴厲的指控,這裡的“枉法”已經被強化到跟“玩法”意思差不多。“玩法濫權”的意思就是“玩弄法律而且濫用權力”。

一個濫法總統可以在法律上立於不敗之地,對付他的濫法行為的唯一方法是釜底抽薪 -- 廢掉或者修改這條法律。

“陳總統在2004年的總統選舉日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舉辦/辦理公投”這個舉措(也就是這個“辦”)違法還是合法?我沒有在這篇文章裡談,不過至少是“濫法”。

當一個“濫法總統”依法有刑事豁免權(內亂罪和外患罪除外)的時候,你能拿他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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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報紙上的文章我讀得津津有味,於是自己也寫了一篇,應該算是膽大妄為。腦力遊戲而已。

謹徵引四篇法律專業人士的精到意見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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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4320雜談之一〉— 合法、濫權、“濫法”、違法 SCFtw 2004/01/30 23:59

〈合法、濫權、“濫法”、違法〉
SCFtw, 2004-1-30.

“合法”和“違法”這兩個詞都很常見,意思和用法都不成什麼問題,人人懂人人會用,但是今天這兩個詞出了問題,還是個大爭議問題,那就是藍方說“陳總統在2004年的總統選舉日依公投法第?七條舉辦/辦理公投”這個舉措(也就是這個“辦”)違法,綠方回說這個舉措合法。

要解決這個爭議,必須先理清楚“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灰色地帶。

先舉例。

內政部長余政憲派公家的車(和司機)接送自己的小孩上下學,這是濫權。余部長有權力調用派給部長的公務車(和司機),但是限於公務目的,為私務而調用就是濫用權力圖利自己,然而法律對這種情況並無罰則,所以余部長這樣做並不違法。這個例子所顯示的是“合法但濫權”。

法務部長陳定南任命一位法務部司機為法務部參事,這也是濫權。陳部長以鼓勵部內士氣自辯,然而法務部內沒有一個拿公家薪水的人相信(我敢保證)這種有生以來從未聽說過的好事會落到自己頭上,因為他們都知道這位司機是陳部長的親戚。陳部長無疑在濫用權力圖利親族,但是沒有法條不准他這樣做,所以陳部長這樣做並不違法。這個例子所顯示的也是“合法但濫權”。

陳總統和游院長任用“江湖人”葉國興為新聞局長,結果葉局長立刻頻出荒謬的大紕漏,顯示出他百分之百不適任,輿論大譁,葉局長不久就下臺了。由於任命內閣政務官完全是總統和行政院長的權力,所以葉國興之上臺百分之一萬合法,但是扁和游之用手上的權力任用光從出身和經歷來看就根本不夠資格的葉國興可以說是濫用權力。這個例子所顯示的還是“合法但濫權”。

上一任政府的未竟政務下一任政府有概括承受並完成的義務,因為第一、事情半途而廢是浪費巨額公帑,第二、這是政治道德(新政府不能藉著不承受不完成的方式來“消滅”舊政府的政績)。如果某件未竟政務已為多數民意所棄,那麼國會會處理,因為國會通常比總統更能代表民意反映民意。除非新總統的當選票數遠高於有效票數的一半,否則新總統不能找理由停頓上一任政府未竟的重大政務。核四的興建屬於重大國家基本建設,久經折衝才開始進行,上一任政府完成了一半,陳水扁政府就應該繼續做下去。在另一方面,國會既已通過了政府報上來的當年的核四建廠預算,扁政府就有義務執行這筆預算執行建廠工作,因為經國會通過的預算案有“準法律”的性質。扁政府一上任就堅持要停建核四,隨即悍然停建,這不但浪費巨額公帑,更置政治道德和國會權威於度外,在民主體制下這是程度很高的總統濫權。

除非國家遭逢重大事故,否則看守政府不應提出極重大或極耗錢或長期的新政策,因為必須給下一任政府預留施政空間,這也是政治道德。除了到期的例行調動之外,看守政府也不應該大幅度調動(尤其是昇任)高級事務官和高級軍官警官的職位,以免遭到濫用權力“預謀圖利本黨”之譏。在另一方面,總統就任時所獲得的民意這時已經快耗完了(不管當初得票率有多高) —– 因為 —– 而且 —– 包含百分之五左右新選民在內的“如流水”的新民意即將在選舉儀式中決定新的執政者,所以在道理(這還是政治道德)上總統這時已經沒有足夠的民意來正當化合理化他的提出規模龐大的新政策的舉措。在國家財政赤字早已龐大到可怕的情況下,扁政府在即將任滿之前驟然提出為期五年預算為新臺幣五千億的大規模建設案,這在民主體制下是程度高到完全不能接受的總統濫權。

上兩段裡所提到的政治道德並不針對個人或特定對象,而是有良心的執政者在面對國家面對全體國民時心裡會自然浮現的自己應該做或不應該做的事。把手上的日常政治權力託付出去的投票人有“天賦權利”認為執政者擁抱這樣的政治道德應該是天然存在的道理。當然,投票人也知道人性自私自利,所以也不會對執政者期望過高,但是,無論如何,在這方面的表現太差的執政者無疑是在濫用人民授給他的執政權力。

法律衹設定規矩並訂出罰則,不會提到道德。憲政制度由憲法和直接涉及或規範制度的法律設定,不會提到上面所談論的那些政治道德。執政者基於執政的政治道德所應該做或所不應該做的那些事法律經常並不規範 —– 雖則如此,一般所謂的“執政者的濫權傾向”卻可以從執政者在這個政治道德層次上的表現看出來。

就一般程度的認知而論,在停建核四的例子裡,陳水扁總統既違法又濫權,在五千億建設案的例子裡找不到法條來說陳總統違法,但陳總統濫權的程度卻更高。

照一般認識,“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灰色地帶就是所謂的“法律邊緣”,但是這個觀念在以上的實例和論說裡顯然並不好用,好像太輕了,找不到落腳處。本文一開篇就提到藍綠兩方今天的違法合法之爭,在報上的論爭新聞和評議文字裡好像也沒有什麼人提到“法律邊緣”,所以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似乎還存在一種可以界定可以辨認的狀況,這種狀況應該與“濫權”有關,但又不是清清楚楚的“濫權”。

這種狀況應該就是“濫用法律”。

“濫”本來是個動詞,指“水溢出河道在兩岸的陸地上無軌無規地淌流”這個行為動作(如泛濫),後來引申出去,指“不在乎規範準則而行為”(如窮斯濫),再後來被用作修飾動詞的副詞,指行為之“不在乎規範準則而且輕率隨便或無節制”(如濫殺無辜、窮追濫打、濫用私人、濫情[濫用感情]、濫權[濫用權力]),也可以用為形容詞,形容“因不重視標準而顯得毫無揀擇或輕率隨便或無節制”的狀況(如濫竽充數、濫好人、陳腔濫調),最後被用為名詞,指“無規矩無節制”的行為(如下三濫)。

“濫用法律”的意思當然就是“不在乎規範準則而且輕率隨便或無節制地行使法律”,可以仿照漢語裡的許多成例簡縮為“濫法”。

“濫權”的意思當然就是“不在乎規範準則而且輕率隨便或無節制地行使權力”,這裡的“權力”指的當然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力”。“濫法”與“濫權”的不同就在“法律”與“法律所規定的權力”的不同。法律是法律,權力是權力,當然不同,所以“濫法”與“濫權”當然不同。

細細解釋是必需的。

“濫權者”的濫權行為合法,因為沒有法條規定他那樣做是違法的,要確定這一點當然必須找遍法典。“濫法者”的濫法行為也合法,但卻是因為他那樣做合不合法由他自己全權裁量由他自己全權認定,這種裁量和認定過程因此當然無需翻查法典,換句話說,連“法律的適用性”的解釋權都在他手上,因為這個解釋權根本就是“他使用這條法律的權力”的一部份。

小官就可以濫權,因為濫權無非是法定職權的過度(包括廣度方面和強度方面)伸張,然而濫法卻通常衹在總統制下的總統本人才有可能,因為通常衹有權力如此之大的官才有權使用這種“全權法律”,愛怎麼用就怎麼用,沒有人管得著,連法官也管不著。

“濫法者”既不遊走於法律邊緣,也不鑽法律漏洞,衹是“很自在地”“使用一條法律以行使這條法律所規定的權力”。“濫法者”置法條背後的法理和立法時業經闡明的立法精神於不顧,這乃是為了支撐自己的合法性(其實是“他這樣用這條法律”的合適性),這樣他就必須死守法條字句本身以取得立足點,然而這種死守其實是個假相,因為所有的對法理和立法精神的漠視和扭曲都藏在這樣的死守裡面。

“濫法”與“玩法”不同。這首先因為“濫用”與“玩弄”意思不同。“玩弄”明擺著有“不尊重”的意思,也有明顯的“遊戲性”,“濫”則強調“無節制性”和“任意隨意性”。有資格玩法的不止是公權力的持有者,律師訟棍也可以玩法。濫法者“死守法條字句本身”,玩法者卻不必死守法條字句本身,在字句上玩花樣也可以。“玩弄法律”包括“曲解法律”。“濫法”是“玩法”的一部份。

“違法濫權”這詞極常見,“違法”當然就是“違背/違反法律”,意思就是“犯法”。“枉法濫權”也有人用,枉,曲也,“枉法”就是“歪曲/扭曲法律”,指的是把法條的意思扭彎向自己意圖的或對自己有利的方向,搞得嚴重了自然會造成違法情況。爛法官枉法判決,卻很少違法判決。“貪贓枉法”是最嚴厲的指控,這裡的“枉法”已經被強化到跟“玩法”意思差不多。“玩法濫權”的意思就是“玩弄法律而且濫用權力”。

一個濫法總統可以在法律上立於不敗之地,對付他的濫法行為的唯一方法是釜底抽薪 —– 廢掉或者修改這條法律。

“陳總統在2004年的總統選舉日依公投法第?七條舉辦/辦理公投”這個舉措(也就是這個“辦”)違法還是合法?我沒有在這篇文章裡談,不過至少是“濫法”。

當一個“濫法總統”依法有刑事豁免權(內亂罪和外患罪除外)的時候,你能拿他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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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報紙上的文章我讀得津津有味,於是自己也寫了一篇,應該算是膽大妄為。腦力遊戲而已。

謹徵引四篇法律專業人士的精到意見於下:

http://archive.udn.com/2004/1/25/NEWS/NATIONAL/NATS2/1805573.shtml
立院法制局:公投案明顯違法
【2004/01/25 聯合報】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全}

三二○和平公投的適法性,引發藍綠兩陣營互批爭議。立法院法制局局長羅傳賢昨天指出,從公投法第?七條立法意旨來看,三二○所謂的和平公投,已明顯違法。

羅傳賢表示,公投法第?七條明白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總統可以發動公投。但是總統大選時,正式要產生國家主權的代表人,怎麼會有「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呢?

如果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就應該發布緊急命令,暫停選舉才對。沒有暫停選舉,表示沒有前述情況發生,那麼總統就沒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才對。

羅傳賢表示,公投法第?七條原始條文是民進黨團所提出,民進黨團在草案的說明欄中沒有闡述說明,但是院會在就公投法廣泛討論時,民進黨團派出立委趙永清發言,對於總統發動公投的條款有特別說明,這段說明就是公投法第?七條的立法原意,可以解決三二○公投適法性的爭議。

根據立法院的公報,趙永清在院會代表民進黨團說明時說,「我們的版本中之所以有防禦性公投的條款,主要是針對總統的緊急處分權,在面臨危機處理,可以採此方式做為對抗中國強權武力威脅的最佳利器」。

羅傳賢表示,根據這樣的立法說明和意旨,公投法第?七條的公投條款正確名稱應是「防禦性公投」,不是「和平公投」,而且是針對總統的緊急處分權而來;亦即公投法將總統的緊急處分權內容加上了「防禦性公投」這個選項,來對付中共。

因此,羅傳賢認為,從法理和現實而言,「防禦性公投」不可能和選舉一併舉行,因為辦「防禦性公投」前提是國家進入緊急狀況,這種情況,縱有定期選舉也該停辦了。反之,當選舉照常舉行時,就表示國家沒有進入緊急狀態,那麼也沒有一併舉辦「防禦性公投」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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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4012800210,00.html
陪總統玩這一回
2004.01.28 中國時報 蘇永欽
{節}

總統在春節前揭開公投的謎底,原來既不緊急,也不能用來防衛,……

依公投法第?七條,行政院本來還有阻止此一無謂公投的可能,尤其照游院長當初在立法院說明提案時的說法,所謂「遭受外力威脅」而「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連試射飛彈都要「看程度而定」,現在對岸幾百顆飛彈動也沒動,總統發動的時機顯然不對,因此只要在院會作成依法尚難同意的決定,公投爭議就可告一段落。不過昨天游院長顯然已經忘了自己的說明,好像也完全不知道行政院有制衡總統的憲法功能(可參大法官第四一九號解釋,也是當時出庭的張俊雄立法委員所極力主張),只看他對合法性問題雖無詞可辯,但一反溫和風格的大聲強調,大不了把我送監察院彈劾,那種為主子擋子彈的氣概,就知道本案在行政程序上已經等於確定。馬英九市長照例會在院會中表示異議,結果不問可知。但只要有任何第二個學法律的政務官附和,就代表台灣的法律教育還有一線希望,我一定買長串鞭炮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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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4012900009,00.html
除非廢了17條 否則無解
2004.01.29 中國時報 陳嘉宏
{全}

馬英九再度針對防禦性公投的適法問題與綠營鏖戰,事實上,在藍綠兩陣營對於公投法?七條的情境條件存在重大認知差距,且國會對於總統發動公投毫無節制能力的情況下,防衛性公投的發動到執行,已形同國會同意授與的「總統權」,除非修法廢掉公投法?七條,相關的爭議幾乎無解。

公投法?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相關條文不但缺乏國會部門制衡的規定,甚至還排除公投舉辦的「期間」規定,類似的空白授權,放諸擁有公投法制的國家,幾乎絕無僅有。

總統交付公投議題當然是一種政治性的權力,要就這種政治權力去辯證其中的適法寬鬆問題,只能得出各種不同的政治性解答,但卻很難釐清其中是否存在違法問題,這其實與我國憲法賦予總統發佈緊急命令權頗為類似。惟憲法雖然賦予總統得以片面認知國家遭受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重大變故,發佈緊急命令的權力,卻也明訂發佈命令一個月內必須交由立法院追認的規定,以防堵總統可能的濫權。就此,公投法?七條的空白授權,的確是一項嚴重的立法疏漏。

雖然不少人主張以大法官釋憲的方式,釐清相關爭議,但細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相關規定,釋憲案能否成立,恐怕又是另一個問題:第一、公投法?七條並無適用憲法問題,依規定立法院並無提聲請釋憲案的權力;第二、公投法?七條純粹是總統職權,而非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僅是防衛性公投的執行機關,依法同樣無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的權力。

藍營至今迴避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政治動作,除了根本已難阻擋防衛性公投於總統大選舉辦外,其是否可能遭到大法官會議駁回,恐怕也是另一種考量。

當然,法律形式正義不代表實質正義,一項毫無節制的總統公投權的確可能導致總統濫權,但可限縮這項總統權力的關鍵還是在國會。不啟動修法,卻在適用法律的寬鬆見解上互相批駁,相關爭議還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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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1811614.shtml
蘇盈貴:硬要「第一次」 會變很粗暴
【2004/01/29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節}

蘇盈貴認為,陳水扁總統執意舉辦三二○「防衛性公投」,……,要解決這個爭議,除了聲請大法官解釋,也可回到立法院處理;但是,大法官解釋可能緩不濟急,比較可行的方式,是由立法院做成主決議,確認公投法第?七條的立法精神,或循修法方式,讓公投與總統大選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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