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柯的「關說案」,到以檢察總長黃世銘為主的「竊聽、洩密案」,如今似乎打成一片混亂。
然而,究本追源,所有案情的「原爆點」是在九月六日特偵組的記者會上;只要把這個記者會的「問題」追究清楚,一切自然就有條理。
請問:特偵組為何史無前例地以記者會的形式公布「竊聽內容」?
首先,該竊聽內容是屬於「案外」的內容(也就是所謂的「辦甲案、聽乙案」。)依法,這些額外聽來的內容,無論有無涉及其他犯罪,都必須銷毀,也當然不能使用做為進一步辦案或訴訟的證據,更當然不能對外公佈。
如今,把必須銷毀、不得使用的竊聽內容拿來大張旗鼓開辦「關說案」,這,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
其次,又把必須銷毀、不得使用、不得流傳、不得公布的竊聽內容,拿來在記者會上對社會大眾公開發表;請問,這一條該怎麼辦?
把上面這兩段追究到底,不就很有條理,相當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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