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罪,就是本來有罪,而幫他除掉;事實上,這個罪還在!至少,總是個紀錄。因此,被除罪的,只能竊喜,而終無法坦然!
或說,除罪是基於環境的變遷,那些「罪」已經不合時宜,不得不除。然而,「不老實」這種行為,有什麼環境的變遷而必須重新認定的呢?
以犯事而如今被除罪的眾多教授來說,所犯的無非就是「不老實」。這,不僅不會因會時代環境變遷而讓「不老實」變成「老實」,而且,以教授之「尊」,這個「不老實」的行徑記錄,實在已經破毀形象,而且永遠無法清除。
犯事的教授「不老實」,就是,以假當真、浮報經費。例如:研究專案預算列明需要兩位助理,而事實上只用一位,另一位助理就用「人頭」來虛報冒領。這就是典型而普遍的「不老實」,而且,這種模式並未包含在這次被「抓到」的部分。。
試問:這種不老實,法律不追究,但是人情是允許而正當的嗎?
或許,在這個社會上,不老實已經是稀鬆平常的事,反成正當;然而,對教授、對高官、對民意代表,不老實卻是一種負面的行為典範,甚至還是永遠的污點記號。
或許,基於「眾犯不罰」的社會通識,「不老實」的大官、民代、教授實在太多(沒出事的不知還有多少),若真罰起來、關起來,可能動搖社會、甚至「動搖國本」;然而,也基於「契約原則」、「誠信原則」,那些「不法所得」至少必須歸還;尤其是犯案的教授,今後你要坦然面對學生傳道授業、你要整天道貌岸然長篇大論,你就必須有「知恥」的「勇氣」,給社會一個說得過去的交代。
除罪,豈是說除就除;除罪,所換來的其實是社會大眾更深的憎惡!若不反省、不自清,則永繫心獄,一生都不痛快,甚至還要累及家小;這個罪,豈是普通的小,又豈能簡單地除!?
X-user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