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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的犯罪所得與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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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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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一審法官判決,6300萬當中,3000萬是「兼職掮客」喬事的合法報酬,另外3300萬則是藉勢恐嚇的不法所得。因此,前者無罪、可以退還,後者則予判刑並為沒入。

這讓我有點糊塗。同一票6300萬元竟然可以分成兩截來講。

其實,一票就是一票,沒有切割成為兩節的道理。如果硬是要分,我只能說,前段是「犯罪成本」,用來打點交關,後段則是他的「犯罪淨所得」。

是不是這樣?連我自己也糊塗了。

附註:國稅局眼睛點亮一點,這筆「兼職掮客」的收入不要漏掉。


X-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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