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昨日宣判,「幾乎」所有的人都直覺叫一聲「怎麼判那麼輕?」而看看諸多媒體,也都不管什麼「媒體中立」,而且不分政治色彩,都是寫著「輕判」的大字標題。
這就很顯然,法官的判決與整個社會的想法看法相差太大。
這,讓我們見識到「法律」的厲害!
法官,自然是「依法審判」;然而,檢察官也是「依法起訴」,而且,一般來說,檢察官還與「民意」較為接近。
如此一來,「法律」就更顯得弔詭了!「依法」也就更顯得矛盾了!這說下去,長篇大論,也非我所長,就此打住不談。
再而思索,法律若不能依「常理」而走,不能依社會普遍價值觀念而走,那麼,法律究竟是個什麼東西?
記得2004年總統大選之後,連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結果敗訴。當時馬英九先生說過一句話:「這樣的判決符合社會心理的期待。」(大意如此。當然,這更是符合馬英九本人的心理期待)。
事實上,依據社會價值觀念所自然產生的社會心理期待,才是法律運作的基本指標;若照美國那種處處保護被告的人權無限上綱,其實受害的不僅是受害當事人,而是整個社會的「公義」。
而,一個社會倘若沒有最強、最終的靠山--法律--來維持社會公義,那麼,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健康繁榮的前景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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