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母親與妻子都被列為被告,理由也都與「贓款」有關。(「贓款」是白話,比較容易理解。)
我覺得,這有商榷的必要。
根據馬英九在特別費的「大水庫」理論,特偵組無法證明今天所搜到的現金,就是兩年前林益世所污的贓款--除非妻母都承認「這個就是那個」。
說到這裡,其餘就無須長篇大論了。我只說一個例子來充充篇幅:
一個人偷了十萬塊錢,回家交給妻子,妻子問其來源,他可以說一百個理由--除了「偷的」以外。
兩年後,這個人被抓到了,警方在她妻子的櫥櫃裡搜到十萬、或七八萬現金,請問,這就是贓款嗎?妻子有罪嗎?
應該不是,因為:
一、妻子根本不知道那是贓款。
二、之前的十萬塊錢早就花光了。
三、非常有可能這些搜到的錢是最近才偷的,這,是另外的案子,與「本案」無關。
四、即使案發後藏匿、脫產等等,也只能說是要逃避「追繳」;其所藏所脫,並非原始贓款。(這就是「大水庫」理論了--林家池塘裡的1800萬並非原始贓款。)
請問懂法律的,是不是這樣?
X-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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