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可能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自由,每天都毫無節制地侵犯個人隱私;但是,除了集權國家之外,無人可管。
看看眼前的台灣,媒體整天進入司法警察機關拍照,把裡面牆壁上公告的所有涉案當事人名字一拍無遺,搞到這些機關只好把公告欄上的名字少寫一個字。
這種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司法警察機關該不該把公告欄的名字遮掩,而是,媒體該不該進入司法警察機關拍攝畫面。
這幾天,大法官會議為了「媒體能不能跟拍」而舉行憲法辯論法庭,顯然大法官們也不敢自己作主裁決。
這樣的大法官,素質也不怎麼高明了。
這種問題的關鍵,其實並不在於媒體能不能「跟拍」,而是在於媒體究竟能不能「刊載」民眾個人隱私的照片影片。如果媒體可以刊載播報民眾的隱私照片影片,那麼,明拍暗拍都可以拍;如果不可以,則,你拍了也沒有用(除非用來勒索,但那是另外一罪。)
所以,大法官要解釋(釋憲)的是,該不該約束媒體「刊載播報」的內容?我看,當然是應該的。媒體刊載播報的,應該是「社會可公見」的新聞事件,而個人隱私並不屬於「可公見」的內容,自然不能刊載播報。
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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