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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沒有顧忌﹐除非他想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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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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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遠
蓮心
alex0310
早早安(顏俊家)
egjc888
YST
慕亞
X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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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後﹐人人談修憲﹐老朽只看不言﹐因為阿扁神經抓狂﹐國人就個個也起鬨﹐隨魔術棒起舞。其實﹐老朽早曾撰文﹐早就談過事情癥結﹐只是人微言輕而已。昨天見吾文也上阿扁的當﹐猛吹贊同阿扁的號角﹐實在覺得可笑又可悲。

這位朋友是很關懷台灣的洋朋友﹐昨天看其文﹐老朽說『很累』﹔今天我要坦白說﹐事實是看了『好笑又好氣』﹐一點都不累。因為他是我的好朋友﹐曾經一起在政治肥皂箱『被請出來』﹐共患難一場﹐如果馭斥其文﹐這在情上﹐何忍太難堪﹖我豈可背叛盟友﹖所以﹐昨天僅就『三民主義』﹐隨便天馬玄空一下﹐期待其他法學網友出現﹐這樣﹐我好人做了﹐也樂得輕鬆。

不過昨晚﹐請示濟佛﹐他反問﹕『以你以前和美國洋鬼朋友交往的經驗﹐他們如何反應﹖』是的﹐洋朋友都會很服理﹑很認輸﹐絕對不會像中國人﹐特別是小馬軍或阿扁幫那樣﹐死鴨子硬嘴巴﹐更不會老羞成怒。所以﹐我就決定撰文向他你請教﹐主要目的是﹐借他頗受重視的貼文﹐來提醒國人﹐張開眼睛﹔雖然不得已﹐還是非要點到為止﹐畢竟你是吾友﹐能諒解也。其實﹐我也有私心哪﹐因為要一一全馭﹐那王必成可不花一文﹐賺到一本厚厚鉅著﹐這樣老朽會很不甘心﹐沒稿費哦﹗

當然﹐吾友有很多敘述﹐以常人常識看﹐好像還算『有識』之見﹔面對他一大堆『似是又實非』的俗說﹐在我這個美國麻省理工』(

MITmade in Taiwan﹐中華民國製造)的『比較憲法』專家看﹐幾乎是每看一段﹐就會猛搖頭。最後我確定有必要﹐談談一些『憲法』的基本理論與實務﹐也就是教科書常有的書名theory and practice。同時長話短說﹐只針對最主要主題即止。

看來吾友撰文的最終目的﹐是贊成阿扁元旦文告﹐主張進行修憲﹐要在野藍黨配合。因為他說﹕『陳水扁有一點說對了,臺灣需要修憲。』坦白說﹐你的文章﹐最大的錯誤﹐即在此一命題上。即中文說的﹐是『自打嘴巴』﹐英文說的﹐是

selfdefeating。事實正好相反﹐台灣不需要修憲﹐馬上可以達成阿扁的理想。所以﹐修憲不是達成其目的的必要工具。

一部憲法﹐能否發揮功能﹐不在於法條合理嚴謹與否。持此觀點者﹐可說是偏於唯物論派。請看納粹德國之前的威瑪憲法﹐可以說是人類有始以來最完美﹑最週圓的憲法﹐實際執行結果如何﹖只能說﹐土土土黏在一起﹐比游前行政院長的方方土還淒慘也。

其實﹐憲法不是一個法條的組合物﹐它是有生命的有機体﹐它的靈﹐存活在該國人的價值觀和政治生態裡﹐依賴習俗﹑慣例﹑法律判案或釋憲﹐而隨時勢成長。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英國憲法』。我們常說英國憲法如何又如何﹖其實﹐英國根本沒有一個法﹐上面有『憲法』這個名詞﹐更沒有任何法學家可以拿出﹐『依照英國憲法第幾條』的條文﹐要求法官應如何判決和裁定。

李敖學長在清華演講時﹐拿出中共憲法﹐要人民依法條﹐爭自由。如果要以此『具体物』為準﹐李敖收集本事再大﹐到英國也絕對拿不出一本英憲﹐因為上帝還沒創造出這樣的『東西』。這個英國憲法﹐就此形意而言﹐根本是不存在的﹔它是各物件摸不到(

intangible)的無形組合﹐可比為電腦軟体。因此﹐如果修憲是刪除憲法某法條(如聯網各市刪文﹐如台灣是如此做)﹑增添憲法某條文(如美國所採﹐只是加修正案﹐不刪原條文﹔台灣當然如此)﹐則英國完全沒有修過憲法﹐也沒修憲的可能性。

但是在實務上﹐如果說﹐自從大憲章(其實也沒有『憲』這個名詞)後﹐英國四﹑五百年來﹐從沒修改過憲法﹐那會被人笑掉大牙。因為英國是以習慣﹑案例組成一部『不成文』的憲法﹔所謂『不成文』﹐並非說是不形諸文字﹐只是說﹐沒有加以法典化﹐加以『正名』﹐編成一條條的法律而已。因此﹐在英國絕對沒有台灣近二十年﹐浪費納稅人大筆錢﹐搞六次﹐甚至阿扁還要再搞第七次『修憲會議』的荒唐事。

英國人沒有刻意或有計劃的制憲﹐也不必如美國那樣搞修憲﹐是不是民主及效率﹐會比美國差﹖所有的著名憲法學者﹐恐怕人人都會說﹐英國制度顯現更高度的民主和效率。這說明政治上『健康的生態環境』﹐對憲法的功能運作及繁衍成長而言﹐比起常常移動﹑修剪﹐更為重要。事實也証明﹐修憲頻率越高的國家﹐對憲法越不尊重﹐也越欠缺依憲法治國的精神(

constitutionalism)﹐也越沒有民主政治。對這一點﹐欲進一步瞭解﹐請參看老朽『小馬多數憲政﹐阿扁砍樹修憲』一文。 

當然﹐誠如我所述﹐吾友有太多說法﹐沒有語意學的意義﹐更毫無學術根據﹐老朽就不想一一質疑﹔僅舉一例說明﹐他說﹕『美國的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也有很大的立法權,這個立法權﹐反映在總統對立法的否決權。』如果美國總統﹐有學者通稱的『立法權』﹐那請他告訴我們﹐在那個美國憲法條文裡有此名文規定﹖有那個憲法學者﹐認為『否決權』是立法權﹖

這樣的說法﹐在理論上﹐根本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否決權絕非立法權﹐充其量﹐可以說是制衡權。但是在實務上﹐美國的兩黨政治生態﹐讓總統有極大的影響力﹐可以左右立法的方向﹐確係事實﹔但這是政治﹐不是法律﹔更與憲法扯不上直接的文詞關係。

如果是多黨林立﹐美國總統對國會﹐可能根本難以影響﹐不成跛鴨﹐相信也差不太遠。鑑之美國初建國時﹐華盛頓婉謝各方勸進『再三連』的好意﹔你以為他不想當總統﹐有高道德標準﹖拜託﹐那是國內親美時一邊倒的宣傳迷思。事實是﹐他當時既無權又無錢﹐地位高﹐權不重﹐錢亦少﹐日子過得比州長差太多。他老兄雖面對多黨派系﹐幸運的是﹐沒有阿扁那樣的藍綠兩極對抗﹐但不幸的是﹐美國是窮邦﹐也沒有像高捷那樣的錢可撈﹔所以他根本不棧戀其位﹐很像凍省後的省主席林光華﹐寧願棄職﹐參選新竹縣長去也。

吾友指出﹐內閣制比總統制好。在其全文中﹐大概只有這點說法﹐是唯一我最表贊同者。以英國內閣制言﹐在君權之下﹐立法及行政權是二者一体的﹐行政長官一定是國會議員﹐在表面上及体制上﹐好像沒有二權分立的情況。但是他們的民主觀念﹐及尊重傳統的習慣﹑規矩﹑道德﹐又有非常紮實的常任文官制度(這一點﹐就是國父提出考試院﹐想去創造的政治生態﹐看看國內國營企業綠化﹐可以証實這是非常重要的﹐卻是吾友很不屑的)﹐配以公正獨立的司法精神﹐創造優良的政制環境。我的美國官員友人﹐都同意英國中央內閣制﹐比美國聯邦總統制好。好在那兒﹖日後補述。

英國中央內閣制﹐有一個君王﹐他比聯網各市長還沒市政專權﹐根本在英國﹐沒有真正的政治實際決定權﹐只是全國主權象徵的虛君。這有歷史的因素﹐在其他沒有君主的內閣制﹐如德國﹑新加坡﹐以民選總統扮演虛君的角色﹐甚至有如加拿大﹐仍以英女皇為國家元首者。

事實上﹐他在英國憲法体系中的權力﹐若是加以條舉的話﹐與中華民國總統權的規定﹐應該是大致相符合的。但是台灣政治生態﹐和人民的思維方式﹐習於定於一尊總統制的慣性(

inertia)﹐卻讓有相當一樣權力的阿扁﹐硬是創造出一個阿扁的『很強勢鴨霸』總統制﹐不是英國的虛﹑虛﹑虛君。

吾友說﹕『臺灣現行憲法的根本弊端是總統民選,卻沒有任何立法權,甚至沒有行政權。有的只是行政人事權。』儘管有人不一定同意他的觀點﹐老朽卻還蠻能接受。好﹐就假設他這個命題為真。

次就其論點﹐比較中英『王』﹐看行政人事權﹐英王真的在理論上﹐有絕對的無限權﹔並沒有任何英國法律條文﹐可以侷限他的任免權﹐限制他要指定任何人當首相。這一點﹐與阿扁的總統權完全一樣﹔所以『在此行政首長的任免命權上﹐中英元首地位相同』這個命題﹐亦可說為真。

再就其所持論點﹐比較行政權。英王並沒有行政權﹐甚至連娶老婆的自由權都沒有。否則﹐那來的溫莎公爵﹐『愛美人不愛江山』的千古韻事﹖不過﹐英王有精神協調之『權』﹐這要說是權力﹐寧可謂『道德勸說』。就此言﹐阿扁應該有較大的自由﹐至少他有心愛的阿珍。所以﹐阿扁如真心要做國家虛位元首﹐所受委曲更小﹐而威望權勢與英王比﹐也可能更大﹐當更無困難﹐推動內閣制。此亦係可視之為真的命題。

依上面三個為真的命題﹐我想我們應該得出﹑並同意一個結論﹕阿扁要採取英王的態度﹐找國會多數黨或多數黨團領袖當總理(行政院長)﹐樹立台灣的內閣制﹐沒有任何人或法﹐可加以限制或阻止﹐也是合法而不違法﹐有其憲法的正當性﹐更是馬上可以辦到的事。

如這個結論為真﹐而阿扁真如吾友所說﹕『所以﹐陳水扁元旦提修憲法﹐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他也主張『臺灣需要修憲。理想的辦法﹐是向內閣制的方向修。不行的話,總統制也行。』那請問﹕既然現在﹐阿扁就可以不求人﹑不費時﹑不費錢﹐馬上達到你的修憲理想。他有什麼理由﹐或什麼迫切性﹐亦或什麼必要性﹐要浪費時間﹐花費公帑﹐去求藍綠各黨派的『修憲國會』﹐來辦『假空阿扁自己』的內閣制﹖參考過去修憲史﹐搞不好﹐陰溝翻船﹐其結果還是百分之百政治搓湯圓﹐又是來個四不像。

再者﹐阿扁如真心要推展憲法之治﹐想建立內閣制﹐他可效法美國華盛頓總統﹐建立總統任期兩任制的憲政慣例﹐也是可以不待協商﹐片面單獨進行﹐難道當年華盛頓有跟任何人或黨派﹐簽約訂定此一憲法傳統﹖歷史告訴我們﹐沒有這樣的事發生過。當然吾友會說﹐為了台灣長治久安﹐最好還是白紙黑字修憲寫下來﹐老朽認為你多慮啦﹗華盛頓『總統任期兩任制』﹐寫入美國憲法之內﹐已經是他『無心放屁』後兩百年的事﹐我們為什麼非先寫而後才能去辦呢﹖

人的行為看法﹐可說是兩個字『情』與『理』互動的結果。當一個人違反常理行為時﹐我們就要很注意『情』所發生的作用。今天﹐明明阿扁一句話說﹕『我們是內閣制』﹐就可一人辦成﹑一人獨享﹐媲美華盛頓歷史留芳的事﹐他卻非在藍綠對抗鬥爭﹐毫無修憲共識氣氛中﹐再開個『人多嘴雜事難成』的會議。這不是明明『捨易就難』﹐非常違反正常人的常理嗎﹖

所以﹐當吾友下結論說﹕『泛藍不妨配合陳水扁﹐往內閣制或總統制修憲』﹐老朽真是被搞得啼笑皆非﹐覺得他很可愛啊﹗各位同胞﹐您覺得阿扁在搞什麼『深思熟慮』﹖面對藍綠文革的修憲『口水論』﹐老朽要雲遊去﹐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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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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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8/12/02 11:08 【曾太公落美洲】 答網友﹕加州公投是台灣歌仔戲﹐直接民主優於代議民主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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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念中『我是阿扁』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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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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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老
蓮心
曾太公
早早安(顏俊家)
likolalo

Likolalo

吾友﹐您說對啦﹗老朽此文的構思﹐正是如此做的。

嗯﹗不能真的當總統﹐把自己想成是阿扁﹐那種意念中『我是阿扁』的感受﹐比俗世的真阿扁﹐絕對有癮頭﹔真是『只應天上有﹐人間難得醉』﹐您可嘗試過﹖那滋味﹐絕非豬八戒嘗人參果可比﹐要不﹖改天您我共同体會﹖

對您在聯網諸文﹐老朽盡量也拜讀﹐當然﹐也常推薦﹐頗為敬佩。但是﹐綜合觀之﹐請恕老朽一言﹐人各有執﹐亦各有觀﹔凡夫有綠﹐您心有藍﹐如拋藍綠﹐篇篇貼文﹐擲地有聲。

就汝在本欄所貼兩點﹐似有其理﹔

但第一點﹐亦是如本欄主文一樣所說﹐自相矛盾﹐不攻自破﹐請再細思﹐當知我言不假。至於第二點﹐你的看法﹐立基於『阿扁有罪』﹐對弊案証據﹐你為專家﹐老朽無知﹐對阿扁有罪無罪﹐亦無法假想﹐只能慈悲﹐以『法定無罪』觀﹐論述假想。但以岩里為例﹐其已下台五年﹐各方亦揣測其『黑』﹐至今有何﹖以中國政情觀﹐若我為阿扁﹐何懼之有﹖

你的回應﹐雖未針對本欄憲法觀點﹐但確屬悠關。謹答如上﹐請多三思﹐如仍有疑﹐敬請再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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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從辯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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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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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閣下拉拉雜雜說了一大堆,不是不知所云,就是在玩文寫字遊戲。我說的[立法權]實質上指的是決定政府做什麽,不做什麽。美國總統的否決權,是這個意義上的,是意味著總統對[立法權]有很大的參與權。我的文章反復解釋,我所說的[立法權]是決定政府做什麽,不做什麽的權力。

 

看閣下的文章,常常一團霧水。不過勉強看出你的一個論點,那就是英國憲法是非成文的。言下之意是沒有憲法也沒關係啦,只要傳統就可,所以臺灣的憲法再爛也無所謂。如果各位同意這個觀點,那我也沒啥話説。我不是臺灣人,只是就事論事,提供些意見供參考而已。

 

在其他上軌的民主國家,憲法都是神聖的。當然任何文件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最後還是要有一定的傳統和先例維持,但在大多數憲政國家憲法規定了政府的主要框架,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尤其像臺灣這個華人國家,人民法制觀念本身就弱。政府想辦法建立法律神聖的觀念都來不及。徨論傳統,那只有回到朕即天下的傳統。

 

成文憲法只有在兩种國家是沒用的。一個是英國這樣有長期的内閣制歷史,一切照傳統辦的國家,所以不需要。還有就是像中國這樣的國家,憲法寫得天花亂墜,卻完全沒用。

 

据我所知,[自打嘴巴]是駡人自相矛盾的意思。我哪篇文章自相矛盾?閣下罵了一句[自打嘴巴]後,就跳躍到十萬八千里外。別説不想和你辯,就是要辯也無從辯起。到此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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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絕對還有政治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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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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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ss蕾蕾☆
齋貓
YST
likolalo

我比較同意likolalo的觀點。

陳水扁,大家看得很清楚,他還想在2008之後成為第二個李登輝,甚至比李登輝更上一層,成為所謂「泛綠」的政治共主與教父。

這看起來有點可笑。但以陳水扁的立場來說,倒很正經嚴肅。其一,權力慾望與金錢慾望一樣,很難遏止;其二,也跟李登輝一樣,有太多的弊端需要繼續保護。

這些,要看民進黨這次黨主席改選的結果而定。如果游錫坤當選黨主席,那麼陳水扁還有一圓美夢的希望,繼續玩弄、操作民進黨;否則,陳水扁注定成為「一人總統」,孤家寡人度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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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如果不好好佈局,那他卸任後一大堆弊案要靠誰來保護﹖
    回應給: 曾太公(et13808) 推薦9


likola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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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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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er
寧靜姐
likolalo

(1) 阿扁還年輕,如果他要繼續有政治舞台,那麼將來在內閣制裡當內閣總理畢竟是一條可能的出路。

他當然想2012,但那時候也可以是修憲後的內閣總理啊,反正馬英九的崛起已經不是檯面上的民進黨人所能阻擋的,去找馬英九單挑總統大選已沒太大意義了。

(2) 其實,阿扁的顧忌可多了。阿扁如果不好好佈局,那他卸任後一大堆弊案要靠誰來保護﹖你要替他多想想啊﹗You want to put yourself in his shoes, right?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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