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後﹐人人談修憲﹐老朽只看不言﹐因為阿扁神經抓狂﹐國人就個個也起鬨﹐隨魔術棒起舞。其實﹐老朽早曾撰文﹐早就談過事情癥結﹐只是人微言輕而已。昨天見吾文也上阿扁的當﹐猛吹贊同阿扁的號角﹐實在覺得可笑又可悲。
這位朋友是很關懷台灣的洋朋友﹐昨天看其文﹐老朽說『很累』﹔今天我要坦白說﹐事實是看了『好笑又好氣』﹐一點都不累。因為他是我的好朋友﹐曾經一起在政治肥皂箱『被請出來』﹐共患難一場﹐如果馭斥其文﹐這在情上﹐何忍太難堪﹖我豈可背叛盟友﹖所以﹐昨天僅就『三民主義』﹐隨便天馬玄空一下﹐期待其他法學網友出現﹐這樣﹐我好人做了﹐也樂得輕鬆。
不過昨晚﹐請示濟佛﹐他反問﹕『以你以前和美國洋鬼朋友交往的經驗﹐他們如何反應﹖』是的﹐洋朋友都會很服理﹑很認輸﹐絕對不會像中國人﹐特別是小馬軍或阿扁幫那樣﹐死鴨子硬嘴巴﹐更不會老羞成怒。所以﹐我就決定撰文向他你請教﹐主要目的是﹐借他頗受重視的貼文﹐來提醒國人﹐張開眼睛﹔雖然不得已﹐還是非要點到為止﹐畢竟你是吾友﹐能諒解也。其實﹐我也有私心哪﹐因為要一一全馭﹐那王必成可不花一文﹐賺到一本厚厚鉅著﹐這樣老朽會很不甘心﹐沒稿費哦﹗
當然﹐吾友有很多敘述﹐以常人常識看﹐好像還算『有識』之見﹔面對他一大堆『似是又實非』的俗說﹐在我這個美國麻省理工』(
MIT=made in Taiwan﹐中華民國製造)的『比較憲法』專家看﹐幾乎是每看一段﹐就會猛搖頭。最後我確定有必要﹐談談一些『憲法』的基本理論與實務﹐也就是教科書常有的書名theory and practice。同時長話短說﹐只針對最主要主題即止。看來吾友撰文的最終目的﹐是贊成阿扁元旦文告﹐主張進行修憲﹐要在野藍黨配合。因為他說﹕『陳水扁有一點說對了,臺灣需要修憲。』坦白說﹐你的文章﹐最大的錯誤﹐即在此一命題上。即中文說的﹐是『自打嘴巴』﹐英文說的﹐是
self-defeating。事實正好相反﹐台灣不需要修憲﹐馬上可以達成阿扁的理想。所以﹐修憲不是達成其目的的必要工具。一部憲法﹐能否發揮功能﹐不在於法條合理嚴謹與否。持此觀點者﹐可說是偏於唯物論派。請看納粹德國之前的威瑪憲法﹐可以說是人類有始以來最完美﹑最週圓的憲法﹐實際執行結果如何﹖只能說﹐土土土黏在一起﹐比游前行政院長的方方土還淒慘也。
其實﹐憲法不是一個法條的組合物﹐它是有生命的有機体﹐它的靈﹐存活在該國人的價值觀和政治生態裡﹐依賴習俗﹑慣例﹑法律判案或釋憲﹐而隨時勢成長。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英國憲法』。我們常說英國憲法如何又如何﹖其實﹐英國根本沒有一個法﹐上面有『憲法』這個名詞﹐更沒有任何法學家可以拿出﹐『依照英國憲法第幾條』的條文﹐要求法官應如何判決和裁定。
李敖學長在清華演講時﹐拿出中共憲法﹐要人民依法條﹐爭自由。如果要以此『具体物』為準﹐李敖收集本事再大﹐到英國也絕對拿不出一本英憲﹐因為上帝還沒創造出這樣的『東西』。這個英國憲法﹐就此形意而言﹐根本是不存在的﹔它是各物件摸不到(
intangible)的無形組合﹐可比為電腦軟体。因此﹐如果修憲是刪除憲法某法條(如聯網各市刪文﹐如台灣是如此做)﹑增添憲法某條文(如美國所採﹐只是加修正案﹐不刪原條文﹔台灣當然如此)﹐則英國完全沒有修過憲法﹐也沒修憲的可能性。但是在實務上﹐如果說﹐自從大憲章(其實也沒有『憲』這個名詞)後﹐英國四﹑五百年來﹐從沒修改過憲法﹐那會被人笑掉大牙。因為英國是以習慣﹑案例組成一部『不成文』的憲法﹔所謂『不成文』﹐並非說是不形諸文字﹐只是說﹐沒有加以法典化﹐加以『正名』﹐編成一條條的法律而已。因此﹐在英國絕對沒有台灣近二十年﹐浪費納稅人大筆錢﹐搞六次﹐甚至阿扁還要再搞第七次『修憲會議』的荒唐事。
英國人沒有刻意或有計劃的制憲﹐也不必如美國那樣搞修憲﹐是不是民主及效率﹐會比美國差﹖所有的著名憲法學者﹐恐怕人人都會說﹐英國制度顯現更高度的民主和效率。這說明政治上『健康的生態環境』﹐對憲法的功能運作及繁衍成長而言﹐比起常常移動﹑修剪﹐更為重要。事實也証明﹐修憲頻率越高的國家﹐對憲法越不尊重﹐也越欠缺依憲法治國的精神(
constitutionalism)﹐也越沒有民主政治。對這一點﹐欲進一步瞭解﹐請參看老朽『小馬多數憲政﹐阿扁砍樹修憲』一文。 當然﹐誠如我所述﹐吾友有太多說法﹐沒有語意學的意義﹐更毫無學術根據﹐老朽就不想一一質疑﹔僅舉一例說明﹐他說﹕『美國的總統是。。。最高行政長官,也有很大的立法權,這個立法權﹐反映在總統對立法的否決權。』如果美國總統﹐有學者通稱的『立法權』﹐那請他告訴我們﹐在那個美國憲法條文裡有此名文規定﹖有那個憲法學者﹐認為『否決權』是立法權﹖
這樣的說法﹐在理論上﹐根本違反『三權分立』的原則﹐否決權絕非立法權﹐充其量﹐可以說是制衡權。但是在實務上﹐美國的兩黨政治生態﹐讓總統有極大的影響力﹐可以左右立法的方向﹐確係事實﹔但這是政治﹐不是法律﹔更與憲法扯不上直接的文詞關係。
如果是多黨林立﹐美國總統對國會﹐可能根本難以影響﹐不成跛鴨﹐相信也差不太遠。鑑之美國初建國時﹐華盛頓婉謝各方勸進『再三連』的好意﹔你以為他不想當總統﹐有高道德標準﹖拜託﹐那是國內親美時一邊倒的宣傳迷思。事實是﹐他當時既無權又無錢﹐地位高﹐權不重﹐錢亦少﹐日子過得比州長差太多。他老兄雖面對多黨派系﹐幸運的是﹐沒有阿扁那樣的藍綠兩極對抗﹐但不幸的是﹐美國是窮邦﹐也沒有像高捷那樣的錢可撈﹔所以他根本不棧戀其位﹐很像凍省後的省主席林光華﹐寧願棄職﹐參選新竹縣長去也。
吾友指出﹐內閣制比總統制好。在其全文中﹐大概只有這點說法﹐是唯一我最表贊同者。以英國內閣制言﹐在君權之下﹐立法及行政權是二者一体的﹐行政長官一定是國會議員﹐在表面上及体制上﹐好像沒有二權分立的情況。但是他們的民主觀念﹐及尊重傳統的習慣﹑規矩﹑道德﹐又有非常紮實的常任文官制度(這一點﹐就是國父提出考試院﹐想去創造的政治生態﹐看看國內國營企業綠化﹐可以証實這是非常重要的﹐卻是吾友很不屑的)﹐配以公正獨立的司法精神﹐創造優良的政制環境。我的美國官員友人﹐都同意英國中央內閣制﹐比美國聯邦總統制好。好在那兒﹖日後補述。
英國中央內閣制﹐有一個君王﹐他比聯網各市長還沒市政專權﹐根本在英國﹐沒有真正的政治實際決定權﹐只是全國主權象徵的虛君。這有歷史的因素﹐在其他沒有君主的內閣制﹐如德國﹑新加坡﹐以民選總統扮演虛君的角色﹐甚至有如加拿大﹐仍以英女皇為國家元首者。
事實上﹐他在英國憲法体系中的權力﹐若是加以條舉的話﹐與中華民國總統權的規定﹐應該是大致相符合的。但是台灣政治生態﹐和人民的思維方式﹐習於定於一尊總統制的慣性(
inertia)﹐卻讓有相當一樣權力的阿扁﹐硬是創造出一個阿扁的『很強勢鴨霸』總統制﹐不是英國的虛﹑虛﹑虛君。吾友說﹕『臺灣現行憲法的根本弊端是總統民選,卻沒有任何立法權,甚至沒有行政權。有的只是行政人事權。』儘管有人不一定同意他的觀點﹐老朽卻還蠻能接受。好﹐就假設他這個命題為真。
次就其論點﹐比較中英『王』﹐看行政人事權﹐英王真的在理論上﹐有絕對的無限權﹔並沒有任何英國法律條文﹐可以侷限他的任免權﹐限制他要指定任何人當首相。這一點﹐與阿扁的總統權完全一樣﹔所以『在此行政首長的任免命權上﹐中英元首地位相同』這個命題﹐亦可說為真。
再就其所持論點﹐比較行政權。英王並沒有行政權﹐甚至連娶老婆的自由權都沒有。否則﹐那來的溫莎公爵﹐『愛美人不愛江山』的千古韻事﹖不過﹐英王有精神協調之『權』﹐這要說是權力﹐寧可謂『道德勸說』。就此言﹐阿扁應該有較大的自由﹐至少他有心愛的阿珍。所以﹐阿扁如真心要做國家虛位元首﹐所受委曲更小﹐而威望權勢與英王比﹐也可能更大﹐當更無困難﹐推動內閣制。此亦係可視之為真的命題。
依上面三個為真的命題﹐我想我們應該得出﹑並同意一個結論﹕阿扁要採取英王的態度﹐找國會多數黨或多數黨團領袖當總理(行政院長)﹐樹立台灣的內閣制﹐沒有任何人或法﹐可加以限制或阻止﹐也是合法而不違法﹐有其憲法的正當性﹐更是馬上可以辦到的事。
如這個結論為真﹐而阿扁真如吾友所說﹕『所以﹐陳水扁元旦提修憲法﹐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他也主張『臺灣需要修憲。理想的辦法﹐是向內閣制的方向修。不行的話,總統制也行。』那請問﹕既然現在﹐阿扁就可以不求人﹑不費時﹑不費錢﹐馬上達到你的修憲理想。他有什麼理由﹐或什麼迫切性﹐亦或什麼必要性﹐要浪費時間﹐花費公帑﹐去求藍綠各黨派的『修憲國會』﹐來辦『假空阿扁自己』的內閣制﹖參考過去修憲史﹐搞不好﹐陰溝翻船﹐其結果還是百分之百政治搓湯圓﹐又是來個四不像。
再者﹐阿扁如真心要推展憲法之治﹐想建立內閣制﹐他可效法美國華盛頓總統﹐建立總統任期兩任制的憲政慣例﹐也是可以不待協商﹐片面單獨進行﹐難道當年華盛頓有跟任何人或黨派﹐簽約訂定此一憲法傳統﹖歷史告訴我們﹐沒有這樣的事發生過。當然吾友會說﹐為了台灣長治久安﹐最好還是白紙黑字修憲寫下來﹐老朽認為你多慮啦﹗華盛頓『總統任期兩任制』﹐寫入美國憲法之內﹐已經是他『無心放屁』後兩百年的事﹐我們為什麼非先寫而後才能去辦呢﹖
人的行為看法﹐可說是兩個字『情』與『理』互動的結果。當一個人違反常理行為時﹐我們就要很注意『情』所發生的作用。今天﹐明明阿扁一句話說﹕『我們是內閣制』﹐就可一人辦成﹑一人獨享﹐媲美華盛頓歷史留芳的事﹐他卻非在藍綠對抗鬥爭﹐毫無修憲共識氣氛中﹐再開個『人多嘴雜事難成』的會議。這不是明明『捨易就難』﹐非常違反正常人的常理嗎﹖
所以﹐當吾友下結論說﹕『泛藍不妨配合陳水扁﹐往內閣制或總統制修憲』﹐老朽真是被搞得啼笑皆非﹐覺得他很可愛啊﹗各位同胞﹐您覺得阿扁在搞什麼『深思熟慮』﹖面對藍綠文革的修憲『口水論』﹐老朽要雲遊去﹐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