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許多人反覆強調台灣的「民主自由」,似乎,不但以此自傲,而且還以此「反共」。
基本上,從所謂的「普世價值」來說,這是對的。(「普世價值」這個詞,似乎也相當廉價。)
然而,事實上當然不是如此。台灣的民主,弄到連國民黨黨內選舉都選成這副德性,我們只能低頭自慚,而毫無將之拿出檯面的勇氣;如果竟然還要到處張揚、敲鑼打鼓、以此自傲,那就跟「裸奔」無異了。
談到「自由」,問題就比較複雜。不過,這讓我自然想起美國,也連帶想起黑手黨;因此,就從這裡來淺談一下「自由」。
從許多電影裡,我們可以看到當年歐洲移民乘船進入紐約港、經過自由女神前面的時候,那種無窮興奮、解放、期待的心境,實在言語難以形容。
Liberty、freedom,即是自由與自主。然而,無論自由也好、自主也好,其實是建立在「法治的約束」的基礎之上。而,新大陸的新移民,其實沒有辦法完全接受「法治的約束」,於是,只好接受另一個社會系統的約束,那就是「黑手黨」。
黑手黨,他給你「法外」的自由--法律說偷渡的不能打工,黑手黨說可以;法律說不能喝酒(禁酒令),黑手黨說可以;法律說不准吸毒,黑手黨說可以.....。黑手黨到今天還存在,與美國政府共同管理新大陸。這是極為諷刺的事實。
說到台灣,類似的黑手黨就相當的等而下之、形而上之、無所不在了。從前,「自由、自主」除了法律之外,基本上還受到「道德」的約束;如今,請問還有什麼約束?
要言不煩,我簡單地說:立法院通過319真相調查會,行政院說他有「法律抵抗權」。請問,這種「自由」,不是「黑手黨」的自由嗎?
其次,法律有「犯罪偵查不公開」的約束,而我們的媒體記者可以進入警察局採訪「涉嫌人」,可以將其身分證件拍照播出,可以將其家族滿門示眾,這,不也是「黑手黨」的自由嗎?
說到這裡,我做個結論:拿台灣的「民主自由」自傲炫耀,無異裸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