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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泥客這篇寫的很棒,所以借他的文轉貼在這裡。如果SCFtw或泥客不願意,刪去無妨。
nick999 (2005/04/13 11:56:12)
webadmin,
看來此刻紛爭的解決, 快要告一段落了.
從憤怒不平的攻擊聲音, 轉為要求尊嚴的肯定.
有的人有為有守, 以根據真實事件為準則, 以論理為武器, 有所圖的說強硬話, 爭個道理. 最終還是可以要求, 合理的被尊敬的對待.
有的人為爭輸贏, 鑽營技巧, 也談論理, 但是不尊重事件本身的真實, 凡是以輸贏為優先考量. 結果, 可能暫時辯輸而飲恨, 或是暫時得利而囂張.
基本上, 網棧的平台以事後審查的精神管理, 如無確實事證證明某人言行不適當, 尊重所有熱心的參與者, 並接受大家的提問跟訴求. 所以, "根據事證"的判斷, 發言和論理, 應該是大家溝通的準則.
有助於真假的判別, 才是論理的依據!
符合真假的判別, 也才符合大眾的民心.
大家也應共同協助: 驅除虛假, 保留真實.
泥客
附記:
目前愛護網棧的人, 應該鼓勵正面溝通,同時消減負面溝通. 正面溝通是 -- 論理、抒情、開懷、深究實虛的溝通. 負面溝通是 -- 誹謗、威脅、攻擊或侵害他人權益.
底下就什麼是誹謗, 什麼是侮辱行為, 稍微澄清一下. 大家可以引以為戒. 參考資料來自:
http://www.law.ntu.edu.tw/Faculty/assistant_professor/huangyuwang/%E4%BE%B5%E5%AE%B3%E5%90%8D%E8%AD%BD%E7%BD%AA.doc
http://www.law.ntu.edu.tw/Faculty/assistant_professor/huangyuwang/%E4%BE%B5%E5%AE%B3%E5%90%8D%E8%AD%BD%E7%BD%AA.doc
什麼是法律所保護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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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概念可以區分為「內在名譽」、「外在名譽」與「感情名譽」。
一、所謂內在名譽,乃每一個人都應該具有的固有的、內在的,也是最基本的人格價值,亦即人性尊嚴。也就是對人的倫理上的評價。
二、所謂「外在名譽」,乃個人在社會共同生活中所具有社會評價。類似聲望、名望之類的評價。這種評價是具有相對性的。例如指稱法官為法律白癡﹐與對於一個高中生說他是法律白癡,在法律上的評價可能就會不同。前者可能涉及侮辱或誹謗﹐而後者可能不算。
三、所謂「感情名譽」,乃個人對他人或社會對其人格價值評價的主觀感情或主觀感受。個人對於名譽或名聲的主觀感受,其強度因人而異,是否屬本罪章所要保護之範圍,仍有爭議。
====> 簡言之, 名譽 = 人性尊嚴 + 社會評價/地位 + 被尊重的感受
什麼是"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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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的特點:
1.有損害個人之社會地位或使其不受尊重。
2.使個人被訕笑或受害(個人的名譽、信用受損)。
3.用有關疾病或神經病之字眼來指摘或傳述,而有損個人之名譽者。
4.損害個人之職業(必須是合法職業)、商業。
5.損害公司形象或信用,亦可構成誹謗罪,以保障法人。
====> 網站上的誹謗, 常適用第 1, 2, 3 項.
誹謗罪在我國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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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誹謗罪:
刑法第三一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誹謗死人罪:
刑法第三一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四)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刑法第三一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對於中央或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五)那些人該為誹謗罪負起責任:
1.發行人。
2.資深記者。
3.資深編輯。
報館負責採訪之記者,以及負責審查之編輯,對於他人之投稿或提供之資料,有查明虛實 而後登載之義務。如其登載內容非僅涉及私德,足以妨害他人名譽或信用而不能證明其為 真實,則無論所登載者為自撰文字或轉述他人投稿,均應負刑事責任。
## 網站登載文章者負第一層發表的責任, 和棧主和管理者負第二層發表後的管理責任.
誹謗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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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只須行為人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抽象言詞或舉動即可,行為人並不指摘具體之事實。例如:公然謾罵某人是小偷。反之,若罵人於某月某日在某處偷竊某人之某物,則屬誹謗,而非侮辱。
====> 舉用不當的形容詞使被形容人名譽受損, 可能涉及侮辱罪.
====> 舉用不真確的事例使被提到的人名譽受損, 可能涉及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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