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就是說,執政者不需要集會遊行法,也可以禁止集會遊行。
即使你在中正紀念堂的自由廣場廣場集會,不干擾任何人,只要紀念堂向警察提出要求,警察不必通知市長,就可以驅離你。事實上國土上的任何範圍,都有行政負責單位,這些單位負責任都可以聲稱:「這塊地不是用來給你集會用的。」然後就請警察驅離你。即使是自由廣場,他也可以說這是「紀念廣場」,不是「集會廣場」。因此沒有集會遊行法,其實同等於不給民眾集會的權力。集會遊行法反而接受民眾的申請,而行政單位審核集會申請的過程,反而成為民眾監督的標的。市長是民選的,警察署長是政務官,這些反而可以用選票直接監督。如果你集會場所負責人是事務官,市長施壓還要面對「干涉公務人員行政」的壓力。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只駁回了不到百分之一的申請,反而賦予了民眾集會的權力。
美國的集會遊行,說到底就是政治干預,市長要選票,所以做面子讓警察不驅離。因此什麼「執政者不讓民眾行使反抗的權力」這都是假的。民眾的反抗權從頭到尾就只有選票,你什麼時候聽說過民眾遊行之後,民眾的訴求就直接變成法律,還不是要議會通過。美國總統甚至有權駁回國會的決議,請問這樣遊行有什麼用?遊行只不過是欺負意見不同的人,利用「侵犯別人的權利」來迫使對方妥協。把對方搞的越不方便,對方就越容易妥協。這個本身就有爭議,本來就有侵犯其他公民權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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