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碩
(本文曾發表於自由時報家庭版)
??不管婚與不婚,法律知能都是女人不可或缺的,即日起婦女新知基金會將推出「民法QA」單元,透過一則則小故事,帶領你我一起遨遊法律天地裡,讓女人在婚姻家庭中更具能量,敬請期待。
小莉的情況如果發生在民法修法前可能沒輒,因為以前的法律規定妻須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因此小莉如果要求先生履行同居的義務,就得到大陸去。但在87年6月17日後,民法第1002條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所以小莉可先寄份存證信函通知大陸的先生回台履行同居義務及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若先生不願返台,小莉則可持先生入出境資料及存證信函等文件,向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小莉為了婚姻付出感情與青春,但若無法再維持時,也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守著一個空洞的婚姻。婦女新知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10:00至13:00,下午13:30至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