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兩個原因,必須要請行政院長跟總統府的幕僚到我家來,共商因應之道。哪兩個原因呢?第一個,就是這可能會影響到行政院跟立法院未來的關係,也可能會影響到行政院所送的法案的進度,因此必須要請江院長來一趟。
其次,因為涉案的有部會首長,如果將來有政治責任的話,有可能就會有異動的發生,這個又是行政院長跟總統的共同權責,也是憲法第56條所規定的,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所以部會首長的去留決定,是總統跟院長共享的權力。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找江院長和羅副秘書長來是做危機處理,主要的是萬一真的發生,我們要怎麼樣來處理後續。這是一般公務處理流程,完全不涉及到犯罪,何況他們兩位的身分,都不是不應該知道的人。
在法庭上我會詳細的說明,這只是一個公務的處理跟危機的處理,不構成犯罪。我對我的清白有信心,我也希望法院能夠真正的秉持公平正義,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