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吉利號活魚搬運船為首的四艘東港籍漁船,月初到太平島宣示主權,途經南海,沿途捕了四條鬼頭刀魚食用,漁業署蒐集媒體有關這些情節報導,認為海吉利是搬運船,不應有捕撈之舉,通知船東說明,有意據法開罰。
行動發言人羅強飛上午表示,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向漁業署作出說明,律師主張海軍紀德艦不是漁船,兩年前也曾在海上捕旗魚加菜,至今還在處罰時效內,為何漁業署認為紀德艦不違法,海吉利號卻違法?主張漁業署若採取這項行政裁罰,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漁業署根據媒體報導,認為海吉利號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九款「不得從事特定漁業」規定,應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裁罰,要求海吉利船東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陳述意見。
羅強飛表示,這四條鬼頭刀是用來作為隨行人員食用,並非營利販賣,且並非海吉利號所捕,而是其他隨行有捕撈作業許可的漁船所釣,媒體報導是透過衛星電話,在通話斷續情況下,向航行間的海吉利號老船長詢問,當時未明確說明是何船所捕。
海吉利號所委託的陳亦軒律師事務所,也依漁業署蒐集媒體報導手法,依樣畫葫蘆答覆漁業署,指媒體報導海軍紀德級軍艦於104年5月巡弋期間,該艦士官長在5吋砲甲板以延繩釣魚,還成功釣上一尾大旗魚供艦上官兵食用,國防部長高廣圻還在立法院證實此事。
答覆書上表示,紀德艦案尚未超過行政裁罰三年時效,漁業署若認為違法仍可裁罰,「軍艦與海吉利號活魚搬運船均非漁船,二者性質相同,何以貴會獲悉軍艦捕撈旗魚食用認無違法,『海吉利號活魚搬運船船員食用捕撈之鬼頭刀即屬違法?堪認貴會處理本件行政裁罰程序,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律師事務所主張,「海吉利號活魚搬運船至太平島參與宣示護土之請願行為,於法律評價上,並非具有商業目的之經濟行為,當然非屬於漁業法所列之漁業行為,且漁民至太平島宣示護土請願行動,屬於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遷徒、言論自由及請願權利之範疇」。
「倘若貴會將海吉利號漁船航行至太平島宣示護土之請願行為,視為具經濟性質之漁業行為,刻意忽略漁民出發前宣示護衛國土之請願目的,而以海吉利號航線不符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理由作出裁罰」、「必依法追究貴會應負之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