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修改 「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然後在立院工作場合 [自己的寶寶自己帶],這樣俺沒有意見,也很贊成。
但可能嗎?? 想必一定是 設立一個托育中心,聘請專人,而且是有執照的托育人員,在上班時間集中照顧這些寶寶。
如果這個所有的費用是私人支付,俺也沒意見。
如果想要動用民脂民膏去全額或部分補貼,那麼除非這個設置在立院內的托育中心能釋出一定程度比例的名額給附近非公職的老百姓申請托嬰服務,這樣才合理。
不然還是淪為立委以及所謂的助理們謀自己的福利先,到底給社會做了哪一種示範?老百姓永遠是看得到吃不到,還要幫著付鈔票.....
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