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長張通榮。 報系資料照 |
【聯合晚報╱記者吳文淵╱即時報導】
基隆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酒駕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判決張通榮1年8個月徒刑,撤銷緩刑。
【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即時報導】
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酒駕案,一審被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處1年8月徒刑,緩刑5年。全案上訴後,高院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為張在法庭上堅持不認罪,還把縱放人犯的責任推給警察,沒有悔意,另審酌其他同案被告的量刑後,維持一審量刑,但將他的緩刑撤銷。得上訴。
至於同案被告廖姓女子,依妨害公務罪改判5個月定讞;警員廖祥銓部分,駁回上訴定讞,但獲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6萬元。
張通榮被控前年幫疑似酒駕還打傷女警的廖姓女子關說,張在警局拍桌大罵承辦員警「我市長就是針對你!我就是這麼記恨」,威脅要將承辦員警調職,讓原本因毆擊女警而上銬的廖女離去。
張通榮日前出庭時,雖然承認自己拍桌威脅等行為有錯,事後也很後悔,但他堅持不認罪,辯稱當初只是去了解警方有無執法過當,及可否改用其他方法處置使警民關係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