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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林克穎酒駕撞死送報生,被法院判刑四年確定,他堅稱「車不是我開的」,否認犯罪,至今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還潛逃回英;台英簽署引渡備忘錄後,林克穎可望被引渡回台接受法律制裁。 本報資料照片 |
林克穎在英落網,民事求償案也同時開打,送報生黃俊德家屬經法務部協助,已委託英國律師向法院遞狀向林克穎求償。而林克穎想逃離英國的舉動,令英國以「情況可能生變」,意外促成台英早日簽署備忘錄。
法務部保護司和內政部移民署今年向外募款一百九十五萬元,存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帳戶,做為協助黃俊德家屬打官司的費用。
保護司長朱兆民說,今年九月初法務部協助黃家委任英國律師,十月間向英國法院遞狀提告,聲請清查林克穎在英國的財產並查封,賠償我國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七百五十五萬元。他說,目前還在進行清查財產作業中。
法務部表示,與英國洽談簽備忘錄期間,為免外力干預,只能低調保密進行,以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為第一目標。
引渡一般是指從他國引渡涉嫌犯罪的本國人民回到本國受審執行,但林克穎是英國人,不是台灣人,為什麼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能獲得英國的同意?
法務部表示,英國看過我方提供的林克穎耍賴犯行,認為符合「英國二○○三年引渡法」第一九四條的「特別規定」,被引渡人犯刑期一年以上、雙重可罰(意指犯行在兩國都觸法),且非政治犯、軍事犯或遭種族歧視,同意個案司法互助,只要英國法院認定林克穎的犯行與台灣一致,就可引渡林克穎到台執行。
而緝捕林克穎過程中差點被林脫逃的一段插曲,反而促成雙方早日簽訂引渡備忘錄。
法務部指出,台英洽談引渡備忘錄草案期間,英國蘇格蘭警方偵知林克穎不斷變換藏匿地點,有逃出英國的徵兆,十月九日駐台的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以「情況可能生變」,催促我國趕快簽署備忘錄,完成法律程序。同日,法務部火速依備忘錄草案規定,先請求緊急拘捕林克穎,並提交緊急拘捕請求書及相關文件。
同月十一日,法務部得知英國內政部長同意以特別引渡協議方式與我方簽約,立即正式提出緊急拘捕林克穎聲請。接著雙方趕在十六日讓台英異地簽署引渡備忘錄生效,次日英警即逮捕林克穎。
新聞辭典/引渡 「國與國」司法互助
在國際法的定義下,「引渡」(extradition)屬於「國與國」間之司法互助,涉及到各國司法主權,通常由主權國家間簽訂對等的引渡條約,並於需要他國引渡特定人犯時,依據條約向他國請求。
簡單的說,引渡是在國際法承認的基礎上,主權國家依據引渡條約,對身處他國的犯罪者擁有管轄權,可以向他國請求將罪犯引渡回國審判或執行,他國不得拒絕。
由於我國與世界各主要國家均無邦交,受限外交困境,一直未能與主流國家簽訂人犯引渡條約。為了打擊犯罪,我國常與其他國家以各自的移民法為法源基礎,以移民法上的「遣返」代替引渡。 (蘇位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