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員警楊建恕在拘留所值班,一時起貪念,A了涉案被留置的蔡姓婦人一張千元紙鈔,昨天被判刑三年確定。楊建恕不但要坐牢,也丟了警職。
楊建恕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罪」,這是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重罪。依法,貪汙金額五萬元以內可以減刑,如果「情堪憫恕」可再減一次,判刑兩年以下就有機會緩刑。
但法官認為楊建恕貪圖小利,觀念嚴重錯誤,損及警察形象,犯後還試圖掩蓋真相,毫無悔悟之心,仍重判三年。
判決指出,前年四月二日凌晨四時至中午十二時,楊建恕(四十三歲)在新莊警分局拘留所值班,負責戒護人犯及保管人犯財物。當晚蔡姓婦人因案被留置,將身上的一萬四千五百元放入「財物保管袋」,交給楊建恕保管。
楊建恕一時鬼迷心竅,利用清晨無人之際,偷偷取出財物保管袋,在辦公桌下抽出一千元,再把保管袋放回保管箱,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當天上午十時許,楊建恕把保管袋發還蔡婦,剪開袋子將袋內物品倒在桌上,蔡婦未清點;直到在偵查隊製作筆錄時,才發現少了一千元,立即向偵查隊投訴。
新莊警分局督察組調閱監視器展開調查,楊建恕原本以為他利用辦公桌掩護,避開監視器可監看的範圍;卻忘了他從保管箱拿出保管袋,以及把手放在辦公桌下的舉動都入鏡。
楊建恕辯稱,拿保管袋是要補蓋員警的職章,把手放到桌下,是因被跳蚤咬在抓癢。但蔡婦將錢交出保管時清點無誤,只有楊動過保管袋;楊說要蓋章,卻沒拿章的動作,且未通過測謊。最高法院認定,楊拿了蔡婦的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