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亡 眼球液可當替代性檢體
一名機車騎士被撞死,基隆長庚醫院抽血測得酒精反應,承保團體保險的國華人壽以騎士酒後肇事,屬保險除外條款為由拒賠,但檢方採死者「眼球液」送請刑事局的檢驗報告,卻未驗出酒精成份,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人體死亡後,眼球液可作為替代性檢體,為世界各國刑事鑑識所常用,判決國華人壽敗訴應理賠。
在上班途中遭聯結車輾死的基隆劉姓機車騎士,因法院最後判定醫院的檢測有誤,屬於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應支付134萬餘元作為保險理賠金。
本案發生於這98年12月28日早上,劉姓男子一大早騎乘機車,沿基隆市八德街往七堵方向行駛的上班途中,因不明原因倒地滑行擦撞路邊花圃後,彈回車道結果被行經的聯結車撞死亡。
劉男的父母事後向國華人壽保險公司請求意外險理賠,保險公司卻以基隆長庚醫院當時檢測死者的呼氣酒精濃度為0.31 毫克,認為酒駕肇事屬於意外險除外責任拒絕理賠,雙方因而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由於基隆地檢署在案發後3天,採集死者的眼球液送到刑事局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檢驗,結果並沒有驗出酒精反應,但保險公司仍辯稱長庚醫院是在第一時間採驗較為準確。
一般醫院檢驗 易受干擾
經法官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認為一般醫院採用生化儀器檢驗,容易受到干擾而有誤差出現偽陽性反應,但刑事局採用的方法準確性更高,也不容易受到干擾,加上保險公司提不出任何事後採驗眼球液不準確的科學依據,因此認定劉男上班前並沒有喝酒,保險公司以酒駕屬於除外責任的說法無法採信,最後判決國華人壽必須賠償134萬,作為意外險理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