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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髒的﹐我實在不愛用這樣的名詞﹐來稱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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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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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辦公室,對於性騷擾及淫穢謾罵無所作為不只是「失職」
2008/06/05 14:19 推薦0


張爺2.0 哼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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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失格」

在刑法學上,有所謂「不作為而導至他人生命受危害」之罪
譬如醫護救人是職責,可輸血救助傷患而不救,任其流血而死,就是過失殺人

網路平台的供應者如果只想衝流量,藉會員數的增長收取廣告收益,而欠缺質的管理,那麼這不止是庸俗化,還是逃避媒體的最基本社會責任。

*********  **********  **********

性髒的﹐看來你根本沒學法律﹐從未修讀過刑法﹐除非你是跟台大阿扁同班習法的。

太公一入聯網第一篇文『一兩論』﹐就說看煩國人不懂﹐還要外行裝內行﹔唉﹗你既不懂刑法﹐何必裝成你很在行﹖

你寫這上面的話﹐會笑掉法律系學生的大牙。當然﹐你的話﹐在某些社會是很通行的﹐例如六十年代的中共文革。除非你不要台灣有民主法治﹐要繼續搞台式文革﹐否則﹐你會知恥收歛﹐不鬧現代民主笑話的。

不過太公觀察﹐你們近日的做法﹐根本藐視法律﹐濫施暴行﹐騷擾網友。太公只給六位網友﹐一個文章聯結﹐也僅一人一次﹐沒有任何他言﹐實即通知他們指正貼文﹐免得說太公暗算而已﹐卻被你們說成『騷擾』網友。反觀你們中﹐有人一天數度留言﹐猛罵第三者﹐那你們當然不是『性騷擾』﹐也非強姦﹐而是『姦殺』﹗

在民主法治下﹐言論自由是有限的﹐也是要有據﹑負責的。同理﹐對於侵權危害﹐在急迫時﹐是可以行使自力救濟的行動﹐但是如果事非緊急﹐一般而言﹐民主社會﹐原則上禁止人民採取自力救濟﹐或所謂的『私刑』。

反過來看﹐請你們自己捫心自問﹐你們近日不談正理辯証﹐對太公各方面﹐完全無據﹐任意誹謗污辱﹐不正好也符合你上面的惡行﹖

好好好﹗算你有一個堂皇的大理﹕『有人性騷擾』﹐這就有足夠的理由﹐讓你們隨後肆意對該性侵嫌犯﹐要殺要砍﹐甚至到他家打﹑殺﹑搶﹑姦﹐進行一切報復嗎﹖坦白說﹐你們己經太超過紅線。

有人性騷擾否﹖也非你家可獨斷專橫認定。當然﹐你們對你們侵害太公權益﹐是絕對不會承認的。因為你沒有現代法學知識﹐仍然活在義和團的世紀裡﹐只知一切傳統禮教觀念﹐有古之鄉愿﹐而無現代人學養

最近太公介入﹐處理一件老中家庭糾紛﹔其中﹐有一女說﹕『就算我哥百分之九十五對事實也正是如此﹐就衝著他對父母大吼﹐他就是不孝﹐全部都錯。』唉﹗太公反問她﹕『你以為﹐你還住在台灣或北京啊﹖醒醒吧﹗這兒是美國。』

同理﹐這句『醒醒吧﹗』﹐也對你們很合用。醒醒吧﹗你現在是活在二十一世紀裡。性髒的﹗我實在很抱歉﹐不愛用這樣的名詞﹐來稱呼你﹐也不樂見你今天那副鱉三聖崽低痞樣。只有希望你﹐有一天﹐能像個真正的江湖老大哥﹐對大環境時局﹐觀事有大識有大節﹐值得讓我太公能那樣稱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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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小鱉三還不是一般的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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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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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爺2.0 ~這還差不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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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裡
回覆此篇 刪除 2008/06/05 20:37
引用文章曾太公的文的下流文章兩篇 被電小二刪除
嘻嘻
曾太公(et13808) 於 2008-06-05 23:25 回覆: 刪除

是喔﹗誠如本主欄文說的﹐你自認自己是神﹐解釋一切理﹐有你的文理或法理﹐說人家不可性騷擾﹐而你卻是『行姦殺』﹐也是有人格﹐通通合其理也。

以你這兒的引用文﹐也是要造成眾人﹐產生錯誤印象﹕有『淫』文『已經』被刪除﹔你這小鱉三﹐只會造假抹黑﹐能自稱為爺﹐那天下無章法﹐太陽西出﹐女人亦有鳥可高飛矣﹗

 

註﹕太公不喜歡你﹐來我網誌拉雞屎《我一樣要求自己﹐從不就你的誌﹐去放屁》﹐所以會移文城市﹐公諸大眾《聯網設計﹐要如此做很煩人﹔太公的老美網站﹐根本沒此問題》。一日後就刪此回應。請你自重﹐別再在淨土拉狗屎﹐以免黑旗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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