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引據關於清代台灣地震之客觀記術,茲此特再引據清代歷史文獻中,關於官方應對台灣震災之賑濟措施及其態度之記載,供作我政府及人民現今賑濟四川地震一事,比較觀察之參考:
一、閩浙總督郝玉麟、福建巡撫盧焯、水師提督王郡奏報:『臺灣諸羅縣屬之木柵仔、灣裏溪等處,於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夜間地震,傾倒房屋,壓傷民人三百餘名;隨飭該道、府確查優卹。臺灣孤懸海外,地土鬆浮,震動亦所常有』。得旨:『臺灣被災人民,深可憫惻;可加意撫綏、從優賑卹,務令得所。其傾倒房屋,即動用公費速為整理,毋草草塞責!近日外省吏冶,尚自奉公守法;而從前奉行不善、間有一二苛細者,漸次改除,民情頗覺舒適。夫民可使舒適,而吏不可不察;察吏,即所以安民也。汝等外省大員,豈無聞見!若視朕之寬,而一任屬員欺蒙,百弊叢生,激朕將來有不得不嚴之勢;恐非汝等大員及天下臣民之福。誠使朕為寬大之主,而諸臣奉公守法,則可常用其寬。汝等可明知朕意,並與藩、臬時時留心吏治民生,毋怠尹忽;共相策勵,以副朕望』。又批:『向來近水之地,頗少地動之事,以水氣為之舒暢也;豈有因孤懸海外,而地土反鬆浮而常動之理!此等諱災之語,不可出諸汝等之口;加意賑卹,不可少忽!夫地方偶有此等災荒之事,朕豈肯諉過於汝等。若汝等視災為常,或匿而不報、或報而不實與去賑卹不盡力,則朕之責汝等不可辭矣』。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十一。
二月二十日(甲申)。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大學士嵇曾筠現為浙江巡撫,著照從前李衛之例,改為浙江總督兼管兩浙鹽政。其管轄地方節制官弁等事,悉照李衛前例行。嵇曾筠既為浙江總督,郝玉麟著以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福寧、建寧、汀州三鎮、延、邵二協、烽火門、楓嶺、桐山三營兵丁眷米,每石改給折銀九錢;令於臺榖糶價動用,仍於福寧等倉照數平耀歸還」。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二日(丙戌),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請臺灣總兵馬驥丁母憂,留任守制;從之。
--以上見「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