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的國家算是民主政治嗎?如果阿扁自己認為當總統當得不好,就應該提案公投罷免他自己,而不是厚著臉皮要提領他的「退休金」。
希望立法院盡快再重新修訂條文,讓他的「退休金」無法再提領。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6 年7 月11 日公布
第 二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三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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