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叢林法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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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主分為二﹕和平法及戰爭法。基本上﹐您所謂的叢林法則﹐是指戰爭行為這個部份。當然﹐在二戰以前﹐傳統國際戰﹐是交戰雙方﹐各自使盡吃奶力﹐打的是無限戰爭﹐非到你死我活的境地不可﹐勝者王敗者寇﹐的確有『槍桿子政權』﹑『拳頭大誰老大』的事實。
這樣的戰爭行為為了生存﹐可以說是不文明的﹐甚至是很野蠻的﹐人性裡的獸性﹐充分体現出來。國際法的戰爭準則﹐常常是不被尊重﹑被漠視﹐甚至無人願加遵循。所以﹐坦白說﹐這一部份的國際法則﹐是受學者忽視﹐少人要從事專研。
在這一個部分中﹐國際政治﹐介入干涉國際司法﹐道義難彰﹔情形與國內政治無異﹐在黨有極權的社會﹐也就是正義常眠﹐良心無存。誠如兄台所見﹐司法人常嘆『法律無法管政治』﹐有叢林之象也。
但是﹐如果國與國不訴諸武力﹐解決爭端﹐那就有國際法的存在﹐至少和平法的通則﹐大致上﹐是大家尊重遵行的經驗法則。為什麼說是『經驗法則』﹖因為國際社會﹐一直不是單一之政治權力﹐各國是平等的﹐沒有誰有絕對唯一的立法權﹐來規範他國的行為。所以﹐國際法可以說『案例法』﹐是法學家在往昔各國交往行為中﹐抽出為眾國普遍同意的規範。
以二戰後的聯合國言﹐迄今也只是把現行國際法則﹐加以匯編﹐從事『法典化』的工作﹔聯合國雖然在『釋法』上﹐有些微成果﹔在制定國際法上﹐卻絕對『乏善可陳』。但是﹐聯合國一事無成﹐並不是說﹐二戰後的國際社會﹐沒有出現新的國際行為法則。相反的﹐在人類地球村的形成過程中﹐國際法的發展與變化﹐其文明程度的進展﹐是令人驚奇的。
三﹑四百年﹐人類先從整合技術性(政治敏感性較低)的問題﹐有專業組織如郵電聯盟出現以來﹐國際關係從量變﹐帶來瓶井性的『質變』﹐已經突破傳統國家主權的藩蘺﹐修正『正統政治權力』的窠臼。這種文明的超速發展﹐是人類未來光明的希望﹐對國際行為的沖擊﹐是相當巨大的。
正如十八世紀﹐歐風東漸﹐打破中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莫非王民』的傳統士大夫『天下觀』﹐二戰前的傳統西方國際法﹐過去會帶給中國人不適應﹐社會的大變遷。今天﹐國際法的新發展﹐自然會為全球現代社會﹐帶來變革﹔也同樣會對中華民族的未來﹐有很大的挑戰。
西風東來後﹐要花費約二百年﹐中國人總算從義和團後的僵化反應﹐再經一連串正反合中清醒過來﹐多少知道那時的國際法內涵﹐体認到國際行為典範﹔國人就歷史教訓所覺﹐用以解釋中外外交關係﹐這種普遍的認知﹐深植國人腦裡。但是﹐過去經驗雖然很重要﹐並非完全是靈丹﹐例如受中國鉛字專業訓練的排版工﹐反而很難轉化順應現代電腦編排。因為時代在變化﹐有經驗教訓仍不足﹐那只能在後努力追逐﹔要迎頭趕上﹐能超英趕美﹐非審時度勢﹐有前瞻遠見﹐難竟其功。
看到聯網上﹐歪城歪市長﹐沈迷在過去中華悲情﹐老用十九世紀達爾文教條﹐來看兩岸關係﹐觀觀察世界﹐卻能蠱惑極多人心﹐擁有『岸魚五沫』之熱情﹔這與老綠的心態﹐老提伊娘的『二二八』一樣是拖著國人向後走﹑朝後看﹐太公會感到十分痛心。
因為這樣的觀點﹐只會是情緒的發洩﹐對國家民族未的理性進步﹐沒有幫助﹔對國際社會及國人的國際認識﹐也不能產生積極參與﹑奉獻及領導的作用。(一)
註﹕在提出兩個考題﹐驗証國人世界觀後﹐發現兔子市長上引用文﹐就臨時回答此篇(一)﹐日後各位就會知道太公的兩個考題﹐可以說就是此文的前引要論核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