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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信詐欺犯不信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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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訴願書

訴願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年**月**

身分證字號:

住所:

聯絡電話:〈04〉********

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請求: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本條文規定嚴重影響國家考試公平與公正性,侵害多數考生權益甚巨,顯然違憲,應即時修法刪除,並對去〈96〉年度少數受害應考人作成『補錄取』救濟,以維國家考試之真實公平暨公信力。

訴願事實:

    訴願人參加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司法行政類科〉,於榜示接獲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竟發現高分落榜而低分錄取之離奇不尋常現象,訴願人筆試成績優於同時應考之同單位同事及他機關人員,別人金榜題名,訴願人竟0.69分些微差距名落孫山,原因為考選部將考試總成績併計考績成績,且比率佔30%之高,該離譜行政處分極其嚴重侵害多數考生公平應試權利,使得國家掄才大典公正性蕩然無存!

訴願理由:

    應考試、服公職為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人民權利,而「平等原則」尤屬憲法層次行政原則,司法院大法官就此一原則曾作出十數號解釋,足見其重。憲法第85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此之『公開競爭』含意,隱含絕對公平競爭方式,只要是考試院所舉辦之對外國家考試,不問其性質或對象,皆必須謹守「百分之百公平競爭原則」,應考資格考選機關得予適度限制,但只要合乎資格,便須讓競爭者站在同一起跑線,考選部只消扮好裁判角色,無權指定各個田徑選手起跑點,遺憾是,考選部卻蓄意塑造極端不公平競爭環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績分數佔30%超高比率,就如同一百公尺徑賽,選手有從原點、20公尺、50公尺甚至80公尺處起跑,即使奧運金牌選手也回天乏術追不上80公尺起跑的國小學童,何況同屬「國家級選手」相互較勁。故訴願人提此訴願理由如下:

一、機關內部升遷,亦未敢冒然將考績積分訂到30%壓倒性比率。佔30%的考

   績約當等同1.5科專業科目或3科普通科目份量,薦任升等考試科目總共也

   才6科罷了,以一位三年考績分數為79、80、79者,與三年考績分數都88

   者比較,平均分數相差到2.6多,沒有考績加分者與考優等者相差更懸殊

  〈國家考試平均分數能達五十幾分就很了不起感恩祖上有德了〉!試想,

   國家考試競爭激烈到以小數點第二位定勝負,0.01分之差即叫人鎩羽,區

   區一分內的考生總數排起來比火車還長哩!考績成績所佔比重幾乎可決定

   升官等考試錄取與否關鍵,公務員乾脆以考績優劣頒發及格證書即可,何

   必勞民傷財多此一舉的舉行考試?!

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乃資格考,非屬升官等訓練,亦非屬機關內部科長

   等主管職缺或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任何依考試法所舉辦之考試,既定位

   為國家考試,務必排除影響考試公平之任何差別待遇,焉能反製造不公平

   干擾因素,考選部行政作為分明背道而馳,類似「公、侯、伯、子、男、

   民」古封建思想,把考生區分等級, 國父稱此曰「人為不平等」。考績

   設限縱不違法律保留原則,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至顯,公開舉行之國

   家級考試,公開卻不見公平公正,恐違憲之虞!

三、往昔大學聯招特種身份〈僑生〉加分,其錄取名額係採外加而非內含,

   絲毫未損及一般考生權益,仍受非議;高普考業已取消後備軍人加分優待

  〈曾獲得勳章除外〉,只辦理退除役特考,考試院這樣改進難道不是為顧

   及考試公平性嗎?眾所皆知,考績分數可以用討的〈為考試拜託長官三年

   打高點〉,可以用買的〈送紅包〉,難不成考選部變相鼓勵公務員逢迎送

   禮?這般薦任升等考試成績不也可推定為間接「要到」或「買到」的?四、訴願人以法學門外漢跟正規法律系競爭司法行政科,居劣勢係自個兒抉

   擇無話可說,閉門研究苦讀好不容易考好成績,卻不料在考績項目栽跟

   頭,非是輸不起,而是「輸」的冤!也並非待放榜方馬後炮怪考績坑人,

   打從幾年前即三番兩次透過網路向 貴屬考選部意見看板建議升等考廢考

   績,所得皆制式答覆「您意見本部將錄為參考」,報章也投書力陳其制度

   不是,豈知考選部依然故我從未對此作改革,殊不知考績評定存在高度屬

   人性,考績準據向來頗具爭議,其公正性在同一機關已迭遭質疑,何況

   機關考核不同,考績鬆嚴可謂天壤之別,例如監所苛到記嘉獎猶考列79分

   稀鬆平常事,甲等考績也鮮少超過83分,然而其他司法或行政機關,無敘

   獎仍動輒85分以上比比皆是,如此「各行其是」缺乏標準評比分數,堂堂

   國家考試怎麼能率爾採計呢?!

五、查升官等考試得併採筆試等二種以上方式,其中口試、實地考試與審查

   著作或發明,其客觀公正及所佔比率也屢受質疑,但至少是由考試院統籌

   辦理,誤差率仍在容許範圍,應試者不滿意猶可勉強接受。另閱卷規則:

   「試卷評閱前,應由各組召集人、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

   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開始閱卷後,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應即隨時抽閱試卷,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如發

   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或有錯誤時,應即商請原閱

   卷委員重閱或另組閱卷小組評閱」。請問同列總成績計算之考績,各機關

   有事先協調給分標準、考績公允否有把關機制乎?

綜合以上訴願人所持理由,升等考遭考績拉下致高分落榜被害者,情何以堪!相信跟訴願人相同命運的為數不在少,考選部將考試成績加計考績之行政行為與「實質平等」壓根兒無涉,讓考生立足點平等,起跑與終點等距,才不會有「簽名即過關、報名即錄取」情事發生,才不讓考滿分也白費心力,徒然花報名費去替考試機關「公平競爭」背書,被戲弄欺騙猶不自知。或許考選部會辯駁遊戲規則早訂著,玩不玩任君選!但如果國際奧委會也訂奧運比賽規則,以國家富裕程度決定起跑點,美日英法等超強得提前開跑,參不參賽隨你便,試問非洲落後國家會服嗎?或者司法官特考加計30%律師執業年資,無律師實務經驗者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法律系考生甘服嗎?考績高比率無異是場上榜障礙賽,何以諸多人明知不可而為之?蓋因升等管道〈捷徑〉僅此一途、考試機關僅此一家,唯含淚報考,期盼「天露異象」與「天降奇蹟」矣〈遺憾機率微乎其微〉!考績害人不淺之事證毋庸置疑,考試委員請多為芸芸眾考生設身處地想想,運用簡單算術算看看,百分之三十比率對緇珠必較考生影響層面何其大,公務員三更燈火五更雞,十年寒窗苦讀圖的是什麼!考試院違反人民對國家考試必然公平之信賴認知保護,故此祈求考試院,為維護考試公平,為爭取訴願人及本次相同情形應考人切身權益,訴願人不服考選部限時寄達之『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加計考績成績」與「未錄取認定」』〈如附件〉,茲提起本訴願,懇請撤銷原違憲處分,按衡量其他錄取者筆試分數,訴願人筆試成績應已逾錄取標準,請依法確認補錄取。

        敬致

考選部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

 




本文於 修改第 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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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撤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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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被告機關:考選部

訴之聲明:

為考試事件,不服考選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成績未錄取行政處分及考試院逾期未作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告錄取,訴訟費用由被告機關負擔,謹分述事實與理由如下:

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原告參加考選部舉辦之九十六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司法行政類科,於榜示接獲成績單,筆試分數優於其他錄取之同類科考生,卻被認定總成績「未錄取」,原因為考選部於筆試成績外併計30%考績成績,原告不服該行政處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定期間內向考試院提出訴願,並七次補充訴願理由暨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然而期間除接受一次考選部簡短答辯書,訴願機關便相應不理,今訴願已逾三個月決定期限,考試院訴願會並未通知延長,訴願案似乎人間蒸發般音訊全無!

    原告不服考選部行政處分而提本訴訟之理由為:

一、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列考選部年度國家考試之一,既定位「國家考試」且同額收費,便須嚴守憲法「公務人員選拔應實行公平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規定,雖說升官等考試得併採筆試等二種以上方式,其他之口試、實地考試與審查著作或發明,其客觀性與所占比例已頗遭質疑,但畢竟係由考試院統籌辦理,由典試官員評審,公信力勉強可讓應試者接受,考績項目則各機關漫無標準評定,尤其為了升等考試,許多公務員不惜捐出考績獎金換取甲等分數,或卑躬屈膝甚至於一哭二鬧三上吊,不擇手段求高考績,這般利誘要脅而來考績,國家考試貿然採計豈非荒謬,公正性亦蕩然無存。

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七條:「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本條文規定美其名鼓勵資深績優公務員升等,但資深公務員升遷管道已設有免試比積分之升官等訓練,何必多此一舉錦上添花?升官等考試收取報名費還要併採考績,說穿了無非是替某些懂得鑽營公務員闢一條升官等投機取巧捷徑,與過去委任升等考試及甲等特考弊病異曲同工,委升是讓一些有關係輩先僱用再考升等,甲特則予權貴子弟直接取得簡任高級文官資格,都是替考不上公職具有人事背景者製造當公務員「旋轉門」,二者皆礙於輿論抨擊不公平而忍痛廢除,考試院對升官等考試竟仍執意鼓勵「走後門」,絲毫不憂慮40分不到之超低錄取水準,導致薦任以上公務員素質一蟹不如一蟹,升等考試方便巧取可謂關一道門開另一扇窗,考選機關顯然對於放水情有獨鍾!

三、公務員素質相若,準備考試實力相當,筆試成績概在伯仲之間,而各機關打考績全憑長官好惡,欠缺準據又往往落差懸殊,公務員升官等考試只考六科,併計30%考績,無異乎要跑速相差零點幾秒之選手在100公尺比賽起跑點互讓30公尺,這種不可能也極不公平的比賽,還需要比嗎?!乾脆恢復早期委任各機關自辦升等考試算了!國家考試競爭激烈,司法官類科尤甚,零點零多分就足以叫一卡車考生明年再來哩!考績佔百分之三十,根本是考績決定錄取與否,考試形同多餘。

四、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定義為內部升遷稍嫌牽強,機關並沒有提供現成職缺供遞補,考選部也不負分發義務,考試機關只負責考試與頒發證書,如同交通監理單位辦理考駕照業務,小客車考大客車執照沒有採計違規紀錄之類畫蛇添足規定,如若是警察局長要把他個人司機提拔為大型囚車司機,除考量其有無具大客車執照外兼考核其開車習性乃無可厚非,此道理與升官等考試相通,升官等資格考務須立足點平等公平考試,有職缺時再依公務員陞官制度評比。

五、其他理由詳如訴願書〈附件〉,容不贅述,煩請法官大人參閱。

    基於上述理由,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七條併計考績規定,

考選部雖屬「依法行政」,行政處分也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然

而國家考試機關所舉辦收取報名名費之「國家考試」,採計30%

毫無準據且弊端百出之考績分數,該法條顯然違反憲法平等與比

例原則,蓄意製造考生「差別待遇」行政行為也缺乏正當理由,

好手好腳四肢健全的公務員,看不見有需要差別待遇達到「實質

平等」的必要性,考生繳同樣報名費卻得不到同樣待遇,反而違

背誠信等諸多行政原則,若謂鼓勵資深績優,則升官等訓練及其

他升遷制度足矣,無需重覆保障,該一加計考績爭議,歷年來迭

受考生批評,原告更不計其數向考選部建議修法廢除,無奈考選

盡以「意見送有關單位參考」不思改進,。故而原告今天爭的

只是一個單純「公平考試」罷了,司法要審查的也不是行政處分

有無法律依據,而是法律有否違憲〈考試公平與比例原則〉?有

否違背情理邏輯〈百米短距離賽跑起跑線相差30米的比賽規

則〉?另考試院對原告所要求辯論及調查證據無隻字片語半絲回

應,訴願案存心擺爛不知究心虛抑或有難言之隱,行政法院必要

透過強制處分權,調96年公務員升官等考試相關資料,查明究

竟多少比例靠考績上榜〈至少調出司法行政與矯正兩類科〉?考

績平均分數多高?考試院〈含考選部〉所屬職員考試前三年考績

有無刻意評高?筆試成績低於原告卻獲錄取者凡幾?懇請 鈞院依

證據調查結果,判決撤銷考選部認定「未錄取」原處分,另為判

定「錄取」之適法處分,以維原告之合法權益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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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補充訴願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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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理由:

訴願人於97111日接獲考選部行政處分書〈成績未錄取認定〉送達,於97121日向考試院提出訴願,乃完全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訴願要件〉、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訴願管轄〉、第十四條〈訴願期間〉規定之合法訴願,訴願書並要求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但至今除接受一次考選部簡短答辯書,訴訟案似乎無聲無息石沈大海!三個月訴願作成之期限轉眼將屆,既未有延長通知,也沒有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或訴願決定通知,究何原因?

按訴願法第六十三條至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及調查證據等,為訴願人之權利,訴願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訴願人得以不服訴願程序處置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今訴願機關遲遲不通知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亦不作出訴願決定,到底在顧慮或忌諱什麼?會不會臨時來個不附理由「依法駁回」,甚至擺爛拒絕處理?

訴願機關以不變應萬變,如果屆期前不附理由「依法駁回」,恐有「突襲性判決」違法瑕疵,如若索性相應不理,訴願人仍將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訴訟,故訴願機關如何閃躲皆難逃司法審查。

訴願人這段期間曾請託聯合報政治記者林沿瑜先生〈經其同意引述〉向考選部調閱資料與查證,雖蒙政次與司長、科長層級親自回應,但許多資料或許事涉「敏感」,官員

閃爍其詞頂多提供「口頭資料」,著實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據林記者所得本次96年薦任升官等考試數據,併計考績後成績最高分者僅七十幾分,依此推論筆試成績部份最高應不到七十分,這就表示在考績佔30%的升官等考試,考績低者想上榜很吃力,無考績加分者「寡婦死兒子」沒指望,然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七條卻規定:『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本條第二項顯然規定的太假惺惺了,升等考試考生根本萬中難有一人具備此程度,這種考選方法與誠信原則暨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有違,如果行政法院查明記者之數據屬實,考試、考選兩首長勢必得面對詐欺取財圖利國庫刑事訴訟,院部〈員工消費合作社〉職員販售報名書表分紅亦要惹刑責,因為常年來累積經驗,考選決策官員不可能不知沒考績加分鐵定考不上升官等考試殘酷事實,仍蓄意放任該類考生傻呼呼花費報考,訴願人將替無考績加分者告發官員消極犯罪。

敬陳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 四月 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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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訴願理由書          

訴願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住所:

聯絡電話:

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理由:

   97年1月21日向 貴部寄達之訴願書,訴願人再補充訴願理由如下:

一、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乃開宗

  明義闡述人民遭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循訴願管道救濟之,而行政處

  分「違法」者,乃指其欠缺合法要件而言。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

  〈以下簡稱該條〉雖以法律位階制定,然其立法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恣意

  禁止原則〉及人民公平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縱然合乎憲法第23條概括保障

  基本人權之法律保留原則,卻不符合比例原則,況併計考績所形成法定不

  平等,其與「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

  序」、「增進公共利益」絲毫扯不上關係;又考試法屬行政法規,該條於

  誠實信用、比例、信賴保護、公益、明確性、平等、禁止不當聯結等一般

  行政原則無一不違反,國家考試筆試成績不當聯結高比率且漫無標準的考

  績成績,應試者無法由明確數據去評估敵我實力準備考試,擺明讓部份人

  享有絕對優勢,如此這般圖利少數人則已然違反比例、公益、平等諸項行

  政原則,考選機關巧立名目搞與「考試」無關之不公平競爭規則,之於報

  考者難道不有失誠信?人民對政府公正信賴難道不因之懷疑?有這樣嗜愛

  投機取巧考試官員,無怪乎總統寶貝兒子能靠「巧到不行」的增額錄取軍

  法官!

二、如果機關內部職升,或甄派赴升官等訓練,評比考績等積分無可厚非,此亦升等「考」與升等「訓」有區及升等雙軌制目的,相信文官訓練所結業考試也未有併計30%考績情形才是。訴願人絕不是事後孔明,也不是酸葡萄,反是神機妙算預見不公,十年前丙等特考及格即未雨綢繆不時建議升等考試廢計考績,豈知試院諸公似乎不食人間煙火,直在「研究參考」原地踏步,官僚心態著實可議,升官等訓練要高比率考績,升官等考試也要高比率考績,如若國考百般迷信考績信度和效度,考選部正名為『考績部』、考試院降格『考績院』如何?

三、早期不少藉雇員考委升,或甲等特考黑官漂白濫開取巧鑽營門路,嚴重違反公務員任用制度,已因反對聲浪廢止,但瞧升等考試考績加分竅門,實難逃異曲同工之譏!參加升等考者皆父母所生、皆中華民國國民、皆國家公務員,何故「考試競爭機會」不平等?!莫非仰賴考績上榜皆天生弱勢之輩,需要主管機關差異處置彌補「實質平等」?

四、申論試題偶而評閱荒腔走板,就算請教授級試探應試,極可能也會陰溝翻船,但閱卷委員“專業權威”礙難憾動,不受司法審查,此有待商榷也!考績亦然,全憑長官主觀意識,易於徇私舞弊!任何國家考試務須秉持公平精神,不管有分發的高普特考,或者如醫師、會計師之類資格檢定考,沒道理以「考試外的東西」併計成績,一般咸信考試機關客觀超然獨立,考選部卻公然騙取升等考生報名費及信賴感情,「不平等條款」違憲係不爭事實。

五、考場如戰場無情,成敗論英雄!考績分數影響太大,不少上榜者坦承不諱勝之不武,故而訴願人擬親自到場陳述意見,請求惠予准許,並要求抽閱本次考試司法行政與矯正兩類科所有考績差距〈不曝光考生身份〉,便於知悉靠考績險勝與因考績落難所佔比率,還有司法行政科比訴願人筆試成績低卻獲錄取總數究有幾,俾為供訴願決定暨訴訟佐證,只要找到一位錄取人筆試成績低於訴願人,便可認定本考試不公。

六、依據行政訴訟法,參照釋字462號、546號大法官解釋意旨,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牴觸憲法及法原則,訴願人得提「撤銷未錄取行政處分〈或本考試效力〉」或「確認補錄取」之行政訴訟,撤銷本考試效力足動搖國本,行政法院作此判決可能性或不高,但 貴部〈院〉自信「違憲條款」至司法院解釋憲法時不違憲機率多少?後頭尚有監察院糾彈和媒體撻伐等著呢!從複查成績→訴願→二級行政訴訟→大法官釋憲→監院陳情→上書總統→訴諸媒體,這恐怕是場八年抗戰,如何縮短戰爭,端看處分機關自省能力了!

此致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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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補充訴願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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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補充訴願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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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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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理由:

訴願人再補充97121日訴願書之訴願理由如下:

一、全國散佈各地數千個機關各憑所好打出來的考績,該單一項目能充當國家考試總成績百分之三十比率,30%80%100%在升等考所佔比率顯現意義無甚差別,都居於錄不錄取絕對關鍵,因公務員考試成績相差不多、考績則差多矣!考試制度無厘頭設計弊病百出,落人口實主管官員仍無動於衷,缺乏數字概念及數學細胞,把考試權弄得如此不堪,報考升等考試恰似跟考選部簽定不平等條約,「友情贊助」高額報名費猶得任由擺佈,既同樣有弊,何不乾脆讓各機關自辦升等考,反正無官不貪財,讓角逐者「升等競標」來得省時省事?若此,多少錢訴願人都敢標!

二、實例1:南部某法院科長,受升官等訓練銓敘薦七,思跳更高職等參加升官考,科長皆首長身旁紅人考績有求必應,考前三年考績分數868788一年比一年高,平均8730%26.1分,果然順利上榜,為了他快快樂樂當金榜題名人,會有一堆筆試比他優異的鬱鬱悶悶名落孫山者,彼科長升等訓與升等考春風兩得意,可謂靠考績躺著「吃軟飯」吃不完哩!實例2:中部某地檢署兩書記官與對面地院兩兄弟檔法警齊參加今年司法行政升等考試,前者考績高紅不讓;後者考績低滑鐵盧!由以上兩案例可理出結論─升等考勝出關鍵在考績不在考試。

三、訴願人另一半也服務檢察署,小姨子任職稅捐處,沒記功獎考績也都85分上下,常訕笑訴願人在監所考績怎那麼爛。只因制度不良,有的坐享其成搭直昇機升遷,輕鬆應考也低空掠過,有的坐困愁城繞迂迴荊棘山路,全力以赴也高空墜機,因考試操之在己、考績操之在人,跛腳與自動車競走,未賽已知結果!訴願人僅差不少不多0.68分功敗垂成,若是公平競爭,差0.0001分也會摸著鼻子承認失敗,若不公平競爭,差10分也要據理力爭,憑什麼別人閉眼考猶穩操勝券,我輩卯足勁仍功虧一簣?訴願人近耳順之年,現職為生涯第二春,老當益壯力拼年輕小伙子,幸筆試考的爭氣,詎料考選部用考績糟蹋人,實在不正經又沒良心的坑人「黑店」!

四、何謂『考試』?何謂『考績』?二者焉得混為一談!考官滿腦子考績考績…,敢問考六科的薦任升官等考試,考績一口氣佔去30%江山,這樣的行政裁量符合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麼個恣意破壞公平性考試選才的行政行為,其正當理由安在?

五、明知法律違憲且不合情理,當修則修,不可抱「惡法亦法」迂腐庸俗看法,戒嚴三十幾年,不合時宜戒嚴法還不是照樣廢止。為避免考選部答辯以「法有明文規定依法行政」一語帶過打高空,訴願人除要求陳述意見,並要求與考選部決策官員言詞辯論,真理終究愈辯愈明,不是嗎?一般觀念認為官僚體系充斥鄉愿文化,想必然耳官官相護,訴願決定擅玩文字遊戲,指望訴願「平反」乃緣木求魚,故訴願人抱持期待又怕受傷害矛盾心理,不過是非曲直,仍寧相信訴願審議委員會定然秉持專業良知公斷。倘不然,待行政法院魄力作撤銷確認判決,或大法官裁奪「違憲」大翻案,屆時歷年來「受害關係人」蜂擁而至,考試院就等著忙國賠、等著關門吧!

          敬陳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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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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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理由:

    針對考選部選高字第0970000557號答辯書,訴願人再補充97年1月21日向考選部寄達訴願書之訴願理由。考選部訴願答辯書內容全意料中,甚至考試院會作如何訴願決定內容也大概在預料中,訴願人早幫考選部與考試院擬妥訴願答辯詞及訴願決定主文、說明,不是訴願人未卜先知,而是對保守官僚體系「一葉知秋」!其實不怪考選部,它真的是依法行政、依上級機關交辦事項依法辦理,訴願人亦知訴願弄錯對象,所謂冤有頭債有主,訴願對象應是始作俑者考試院,奈何礙於訴願法規定只得「將錯就錯」;訴願人也知道訴願機關不可能打自己耳光判定訴願有理,但唯有死馬當活馬醫,考試院幾乎是球員兼裁判,公親極可能變事主,想必訴願委員諸公早「胸有成竹」?雖訴願成員社會公正人士暨學者專家多於二分之一,終究由試院遴聘胳臂難免內彎,會否獨立超然令人疑慮,加以部院利害休戚與共,唇亡齒寒生命共同體,頗擔憂審議會上一唱一和演雙簧,兩機關站同一陣線聯手讓訴願人腹背受敵,屆時當真小蝦米鬥大鯨魚不自量力,明知訴願不智之舉,偏這是訴訟必經之途,衝著「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精神!此乃為萬世開太平「千秋大業」,遂將主戰場擺在行政法院與憲法法庭,期待法官明鏡高懸斷訟。

    考選部答辯實問虛答避重就輕,訴願人複查成績動作也明知多餘,因為該部僅將試卷調出複查有無漏評,然後抄錄成績以「相符」查復了事,閱卷委員「專業權威」絲毫不容撼動,不受司法審查,釋憲與判例都持此般見解,某些閱卷委員評分確屬苛到“光怪陸離”,如果可以,真想跟他〈或她〉挑戰其權威專業科目,請其輩也下來應考,看是否真具有「三頭六臂」,這些人根本拿閱卷濫開玩笑嘛!考生千辛萬苦K書,卻硬被不正經且沒良心閱卷官給搞砸了!實在冤枉!考選部當然不忘搬典試法與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當令箭強調「依法令行政」。

誰不知升等考併考績法源係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考選部盡拿該條當護身符,認為行政處分「恰如其分」,這樣解釋考試公平說法根本倒果為因,該條文違憲與否此時言之過早,並非行政學者說了算,以免僭越大法官職權,故依樣畫葫蘆如法炮製,訴願人同理推論不違憲亦考選部主觀見解,洵無可採、未錄取之處分,洵無理由。另『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莫非公務員輩有唐氏症或不幸孤兒需要考選部考績差別待遇義助上榜?國家考試胡弄瞎搞,衍生高分落榜低分錄取之“靈異現象”,此一有所本的詭異“混帳”,就算不是恣意妄為,也其心可議、其行可誅!這種為少數無法靠考試競爭者量身訂製『歪哥規則』,無恥之至!天下之大不公莫此為甚!何不明著點幹訂考試院職員為「法定保障名額」?行政程序法規定虧考選部還道得出口!該法制定施行前訴願人即不時建議,難道一定得硬梆梆循陳情、請願程序,或文謅謅踐行文書往返拘泥樣板模式?觀考選部意見看板與部長信箱答覆如出一轍,但不知是部長兼幕僚或幕僚兼部長業務,若為後者,顯示官署「首長假躬親處理」虛偽一面,恐有欺瞞人民之嫌!訴願人積經驗,合理懷疑承辦人「代行」部長函覆或科員代部長「決行」,總見回答噓寒問暖虛應故事的顧左右而言他。

「考試」靠實力,訓練靠「資歷」,前者講求學識,後者講究表現,升官等考試取得個官等資格罷了,類似考駕照也許備而不用,硬將之定位內部升遷、定義為內部考試,不倫不類又自欺欺人,書記官考司法官也為升職,放眼在職公務員參加那項考試不是為升等,依此推理是否國家考試全數須採計考績,外來考生方僅採筆試成績?機關陞官要考績、升官等訓練也要考績、升官等考試掰個「拔擢資深績優現職人員」抽象理由更要考績,厚此薄彼重考績輕考試,公門論貴賤豈非萬般皆下品唯有「考績」高?豈非「士族無寒門寒門無士族」濃厚門閥觀念?考績在許多機關像拍賣場漫天喊價,把考績移植至成績,儼然國家考場當大賣場間接標售及格證書,辦國考似辦家家酒,升等考併計考績不合理規定由來已久,甚多考生反對無效轉習以為常,就所知不少人不屑參加該不公平遊戲而拒絕陪考試院玩,茲事體大,「侯門深似海」的試院諸高官知悉否?

齊頭式平等為假平等,立足點平等才是真平等,升等考試併計30%考績訴願人深不以為然!不收訓練費的升官訓採計考績,收取報名費的升官考列為 「國家考試」也要併計考績,且佔錄取關鍵比率,公務員資質伯仲,那還筆試比個啥名堂?筆試陪襯「考制」形同虛設,憲法有關考試保障形同具文,既是測驗部份效度趨於0,辦這種考試跟「假中獎真詐財」相似度70%!放榜讓低分笑高分光會考試無路用,會交際上司才有用啦,惡劣長官詮釋『人事』係“做人”比做事重要,況且不同性質機關評定考績準據南轅北轍,即便同考列甲等分數卻相差懸殊,A機關考80分者極可能比B機關考85分者表現優異,諸君茍知很多機關之甲等人員是靠送禮、賭博、喝酒、嫖妓、拍馬屁所謂的「五專」或「三專」或「二專」而得,保證會對公務員考績制度嗤之以鼻哩!

如果考選高官認為總成績差3分無傷大雅,訴願人想向貴部〈院〉下戰帖,誰敢讓本人3分大家比比看?希望考選單位別老以法律明文規定託辭搪塞,活人可以修死法條,戡亂時期多少侵害人權法令今安在?監獄行刑法未「明文禁止」販毒,是否意味監所得賣毒品給人犯?戒嚴法共13條,台灣戒嚴近四十年也不過實行某些條文。「法定不平等」照樣違憲,淺顯道理稚童皆知,今天就此成績併考績不公沉疴,司法要審查的不是有無法律規定,而是法律合憲性與適當性,否則「法律殺人」可乎?如若稅法規定政府必要得任意征收稅賦,不違憲法人民財產權保障規定嗎?司法號稱正義最後防線,潰堤不得,假使行政法院認定只要有法令依據,縱然惡法亦法,無所謂違憲、違背法則與違反情理問題,夫復何言,若此,何妨判訴願人敗訴,反之,則請依論理法則判決勝訴,按經驗法則衡諸常情,30%差距的比賽稱公平絕對百分百不合邏輯的。  

行政法院應查扣貴屬參加升等考試者考前考績有無刻意評高,以保全不法證據,並比對歷年來升等考試靠考績榜上有名者凡幾以為呈堂供證。國家考試獨厚考績乃司馬昭之心,主管機關寧抱掩耳盜鈴心態死不認錯,全國公務員與訴願會請注意睜大眼睛端詳,升等考併計考績這顆「詐彈」,它瀰漫的煙霧在偽裝心虛,宣稱拔擢績優情非得已導致法定不平等,乍看來「道貌岸然」,滿口仁義道德聽來擲地有聲,卻是「正看成嶺側成峰」一樁陳年大違憲工程!

敬陳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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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理由:

     考試者,一試定江山天經地義也,考試一詞,顧名思義以「考」測「試」程度,考試之事,考+試=結果絕對值之正數,升等考試一旦掺雜其他,公平性即變質,考績乃各機關閉門造車關門自搞,人情、恩怨、主觀好惡在所難免,有些機關長官品操狗屁不如,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評出來考績讓人視同糞土,如此這般考績充其量酌參可矣!升官等考試併三成考績,如同鍍金30%,純度僅剩70%, 18K與24K金飾孰純孰貴呢?升官考試既不是升官訓練,也不是內部擢升或遴選甄試,試問升官等考試考試院幾時分發作業過,憑什麼依內陞法式辦理?考上升等考跟考取駕照目的皆同→伺機而用,考照筆試與路考監理站有否鼓勵有車族報考加分優待〈沒車的不加分〉?有無要報考人向管區警員索性行資料開立對保證明?考選部標榜『拔擢資深績優』,但不知何謂資深?何謂績優?百歲人瑞夠資深否?洋酒鑽戒換考績夠績優否?單位主管日常考評,會90度大鞠躬者吃香、生性耿直不討好,業務繁重工作認真未必然考甲,打混摸魚未必考乙,『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移送法辦』,橫披─『交際手腕第一』,這副對聯為公僕表現最佳諷刺寫照,付出與回饋並非必然種因得果,耕耘與收穫往往不對等,考績最不具公信力東西大家心知肚明,銓敘部審定徒具橡皮圖章,何況天南地北五花八門機構,形形色色長官各憑主觀喜惡考核,又法務部行文所屬矯正機關,考績分數不得太高,超過83分者須敘明理由事蹟,故而甲等80分佔八成,訴願人單位只見過兩位拿到84分管理員,一位是替政府節省百萬公帑榮獲行政院表揚的模範公務員,一位是功獎無數之內勤紅人,睽之其他機關卻見動輒85分起跳,這樣無憑無據落差離譜的考績,國家考試機關舉辦之國家考試竟堂而皇之信採30%,真乃不可思議糊塗!無怪乎口試佔10%的考試,有考試委員敢向親友拍胸脯保證他能「幫」10分限度。歷年來升等考試弊影幢幢繪聲繪影,譬如各考區監考鬆嚴不一,監考官自充看門狗把風才滑稽哩,導致各區錄取率高低不成比例,形成幾家歡樂幾家愁奇異景象!升等考弊聞未曾斷,考試院敝帚自珍視為神奇寶貝,好不容易費九牛二虎力廢除甲等特考及雇員委升,升官等方便門考試院可謂關一道門又開另一扇窗,「放水」姿勢美妙極了!

   「適者生存不適者亡」乃物競天擇法則,蜀漢劉禪不成材,劉備明知扶不起阿斗卻硬要託孤諸葛亮,其代價是拖垮社稷;過去台灣也以關稅過度呵護裕隆汽車公司,造成今日國產車不長進惡果;訴願人同是公務員,仍不諱言的打開天窗說亮話,會考升等考的公務員也多數不成器,有本事的無需考這種試,升等考過度計重考績,放榜豬羊變色劣幣逐良幣,瞧錄取者僥倖嘴臉就有氣,這股鳥氣當然要發洩在罪魁禍首考試機關身上,因考試院是破壞考試公平元兇,弄個四不像升考怪獸,可恥可悲的一套考制,把考試聲譽全賠光了!

    以下摘錄一段考選部答覆訴願人意見內容─『按民國77年1月22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採計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之立法意旨,係基於提高現職公務人員之工作績效及士氣,惟歷來各界對於是否採計考績成績及所占比例,時有爭論,本法於民國88年修正時,即將考績成績所占之比例調降為百分之二十,立法院審議時考量現職公務人員服務之辛勞,將之恢復為百分之三十。至各應考人之考績成績,均以各機關核定之最近三年年終考績為基準,依照前揭規定計算,除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未符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之考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另為避免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反而對應考人不利,爰於本法明定考績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方合併計算為總成績,是以,並無 台端所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以下則為網友以長官這二年考績請給我88分以上」回應─『八十八年以前是通過60分為及格,比例未設限,100%也有可能,八十八年以後改為全程到考取前33%為及格,延續未設限時規定是否妥當。本人曾任之機關年終考績最優分數 82,目前服務機關其他同仁甲等年終考績自85分起跳,同樣考績等第採計考試分數卻差0.5-1分。目前服務機關長官今年放榜後分享我讀書心得,其實我只想說因差 0.3分,往後二年考績請給我88分最好90分以上,做牛做馬皆可考慮,因為考績每多1分平均分數就多0.1分。其實比較客觀方式可採納:1.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考績共同選項甲等一律2分。2.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考績評比項甲等目一律5分。』訴願人不計其數建議升等考試廢除考績項目,奈何不敵千篇一律的鬼畫符鬼扯蛋答覆,意見看板根本虛與委蛇鬼打架。考選部以「法定」為由名正言順惡搞考制,莊嚴神聖之國家考試為之蒙塵,責任推給立法委員的無知幼稚所促成,恐卸責之嫌!隔行如隔山,考試院於專業領域,未善盡告知義務及擇善固執的專業堅持,內行被外行牽著鼻子走,猶屬難辭其咎!公務員升官等考試為何不取經於警界,中央警察大學以正期班對外招考為主軸,專修班方以單純成績暨成績併積分兩制並行,考試公平與拔擢資深績優功能兼籌並顧,體諒公務員工作辛苦,設10%名額保障可也,現制幾近於整碗端走,絲毫不體諒考生買書、啃書心力交瘁,考制執意如此,天道寧論?!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選部列入年度考試計畫,公告招考收取報名費卻像「假樂透中獎詐財」,畫餅充飢有挨告之虞!以考績高佔30%,考試分數卻苛的可以,考績低分者只有望梅止渴份,尤其甚者沒有考績的「只可遠觀不可褻玩焉」!考試機關讓這些鐵定錄取無望人心存幻想,陷於「有機會考上」錯誤,考試院長、考選部長該當聯合詐欺取財共同正犯,民刑事責任訴願人勢將告定了,除非考選部退還報名費或舉證司法行政類科有一人不靠考績錄取,訴願人訴願認栽並放棄求償,若找著十人,行政與刑事訴訟訴願人雙雙撤回。

    雖貧不與富鬥、富不與官鬥古有明訓,但民不可刁、官不可僚,行政處分適當否認定權在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違憲與否解釋權在大法官,由大法官會議獨佔,處分機關和訴願人都休有一廂情願自以為是想法,兩造公說婆說各自成理,事實勝於雄辯,今天爭議完全拜這套笑掉天下人大牙的考試制度所賜,見光死的人謀不臧,相信行政法院法官必能明察秋毫。

敬陳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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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理由:

公務員升官等考試合併採計考試前三年考績,足足占30%之多,明顯不公平!以目前該考試錄取水準筆試部份,成績大多低於50分,甚至於少數類科40分不到,考績則80分以上才採計,這種考試制度設計,顯然方便鑽營之輩而不利於正道之士,因前者會走旁門左道使用賤招獲得較高考績分數,如此錄取升等考可謂探囊取物,及格證書成其輩囊中物;後者則不屑逢迎送禮,升等考試登天難乃與升遷絕緣,考試及格證書是看得到卻吃不到矣!這般邪門考試談得上鼓勵「資深績優」嗎?根本道道地地誆人的公務員升官等考試!阿貓阿狗靠「賄賂」來的高分考績錄取,人五人六全榜上有名,相貌堂堂反鯉躍龍門鐵不可能。

考選部認定公務員升官等考試加計30%考績有其效度與信度,那如果考生也以70%台幣現金及30%傳家寶併繳報名費,請問可否?而所謂傳家寶是粒隨意路上撿來的怪石頭,普通平凡的一顆石頭,也許在該考生彌足珍貴值30%報名費這個價哩!就如同考選部認為一般咸信可信度低的考績可採般。並不是某些參加升等考試考生愛鑽牛角尖,而是此套搞怪考制陷入『不平等』泥沼深淵,駛進『此路不通』死胡同,無形中潛移默化造就一批投機取巧頂尖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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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理由:

    過去警察乙、丙等特考僅供現職員警報考,藉以取得任用或升等資格,類似公務員委、薦升等考試,當時警察特考可有併採考績分數無?升官等考試考試機關不負分發之責,沒有提供現成職位給錄取者派任,「升等」充其量海市蜃樓幻象罷了,這種考試硬要定義內部升遷考試,簡直牽強到不行!交通監理單位辦考照業務也不負責分配車子,考上駕照是等待時機使用,也許馬上派上用場〈目前已有車〉,也許永遠用不著〈買不起車〉,但一般人總會先考取備用,畢竟它並非需要時即刻垂手可得;升等考試及格證書也是如此,也許考取馬上晉敘〈已擔任薦任職務〉,也許待到退休都英雄無用武之地〈原職五進五出〉,公務員依然樂此不疲寧備而不用。故而公務員考升等考試與開車族考駕照性質異曲同工之妙,可是不管第一次考照或小客車考大客車執照,未曾見有加計違規紀錄或前科資料,但不知考選部玩此投機取巧把戲係天才抑白痴?!狼狽為奸為少數開方便後門係造福公務員抑摧殘公務員?!

    本次升官等考試矯正類科錄取分數51.44扣除最低考績,錄取筆試分數竟不到40分,每科約39.86甚至更低分即可及格,居泰斗地位之司法行政類科錄取標準亦50分不到,固定百分之33錄取率寧濫勿缺,這樣的薦任水準真狗屎不如,狼狽不堪入目!難怪薦任以上高級文官素質每況愈下,丟人現眼的考試制度,劣幣逐良幣反淘汰,公務員素質日漸低落,後遺症源遠流長,國家前途堪虞,對岸各項進步已不可同日而語,光公務員平均素質就給比下去了,還奢談什麼競爭力?委任升等程度不能與普考相提並論,薦任升等與高考資質更相差十萬八千里,考選部當仁不讓是考試公平毀滅者,當之無愧是文官素質腐爛的幕後劊子手。

    參加薦任升等考試公務員,皆通過普考洗禮、歷經實務薰陶,好似同尺度過濾網濾過,彼此擁有一定相當之程度,實力難分軒輊,考績占有30%比例,以本次錄取水平五十分計算,沒有考績加分者與80分最低標考績加分者,前者等於「承讓」一科普通科目90分或專業科目45分,同樣「表現優良」的甲等等第80─90亦差到三分,等於普通科目30分或專業科目15分,薦任升等考試總共才6科,短跑距離還要選手互讓,這麼大差距誰有能耐超越?有此能耐者猶仰靠升等考試,若不是神經病,那就是騙鬼啦!為壓低錄取分數,考試評閱卻苛的可以,考選部設一場不可能任務的局要眾多考生跳,造就一群傻呼呼陪考生,涉嫌詐欺取財圖利國庫,販售報名簡章員工分配福利金間接圖利,該當何罪?

敬陳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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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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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理由:

考試者,一試定江山天經地義也,考試一詞,顧名思義以「考」測「試」
程度,考試之事,考+試=結果絕對值之正數,升等考試一旦掺雜其他,公
平性即變質,考績乃各機關閉門造車關門自搞,人情、恩怨、主觀好惡在
所難免,有些機關長官品操狗屁不如,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評出來考績讓
人視同糞土,如此這般考績充其量酌參可矣!升官等考試併三成考績,如
同鍍金30%,純度僅剩70%, 18K與24K金飾孰純孰貴呢?升官考試既不是升
官訓練,也不是內部擢升或遴選甄試,試問升官等考試考試院幾時分發作
過,憑什麼依內陞法式辦理?考上升等考跟考取駕照目的皆同→伺機而
用,考照筆試與路考監理站有否鼓勵有車族報考加分優待〈沒車的不加分〉
?有無要報考人向管區警員索性行資料開立對保證明?考選部標榜『拔擢
資深績優』,但不知何謂資深?何謂績優?百歲人瑞夠資深否?洋酒鑽戒換
考績夠績優否?單位主管日常考評,會90度大鞠躬者吃香、生性耿直不討
好,業務繁重工作認真未必然考甲,打混摸魚未必考乙,『東混西混一帆風
順;苦幹實幹移送法辦』,橫披─『交際手腕第一』,這副對聯為公僕表現
最佳諷刺寫照,付出與回饋並非必然種因得果,耕耘與收穫往往不對等,
考績最不具公信力東西大家心知肚明,銓敘部審定徒具橡皮圖章,何況天
地北五花八門機構,形形色色長官各憑主觀喜惡考核,又法務部行文所
屬矯正機關,考績分數不得太高,超過83分者須敘明理由事蹟,故而甲等80分
佔八成,訴願人單位只見過兩位拿到84分管理員,一位是替政府節省百萬
公帑榮獲行政院表揚的模範公務員,一位是功獎無數之內勤紅人,睽之其他機
關卻見動輒85分起跳,這樣無憑無據落差離譜的考績,國家考試機關舉辦
之國家考試竟堂而皇之信採30%,真乃不可思議糊塗!無怪乎口試佔10%的考試
,有考試委員敢向親友拍胸脯保證他能「幫」10分限度。歷年來升等考試
弊影幢幢繪聲繪影,譬如各考區監考鬆嚴不一,監考官自充看門狗把風才
稽哩,導致各區錄取率高低不成比例,形成幾家歡樂幾家愁奇異景象!
升等考弊聞未曾斷,考試院敝帚自珍視為神奇寶貝,好不容易費九牛二虎
廢除甲等特考及雇員委升,升官等方便門考試院可謂關一道門又開另一
扇窗,「放水」姿勢美妙極了!

「適者生存不適者亡」乃物競天擇法則,蜀漢劉禪不成材,劉備明知扶不起阿
斗卻硬要託孤諸葛亮,其代價是拖垮社稷;過去台灣也以關稅過度呵護裕
隆汽車公司,造成今日國產車不長進惡果;訴願人同是公務員,仍不諱言的打
開天窗說亮話,會考升等考的公務員也多數不成器,有本事的無需考這種
試,升等考過度計重考績,放榜豬羊變色劣幣逐良幣,瞧錄取者僥倖嘴臉就
有氣,這股鳥氣當然要發洩在罪魁禍首考試機關身上,因考試院是破壞考
試公平元兇,弄個四不像升考怪獸,可恥可悲的一套考制,把考試聲譽全
光了!

以下摘錄一段考選部答覆訴願人意見內容─『按民國77年1月22日施行之公
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採計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之立法意旨,係基於
提高現職公務人員之工作績效及士氣,惟歷來各界對於是否採計考績成績
及所占比例,時有爭論,本法於民國88年修正時,即將考績成績所占之比例
調降為百分之二十,立法院審議時考量現職公務人員服務之辛勞,將之恢
復為百分之三十。至各應考人之考績成績,均以各機關核定之最近三年年終
考績為基準,依照前揭規定計算,除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未符一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之考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另為避免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成績
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反而對應考人不利,爰於本法明定考績成績高於考
試成績時,方合併計算為總成績,是以,並無 台端所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以下則為網友以長官這二年考績請給我88分以上」回應─『八十八年以前是
通過60分為及格,比例未設限,100%也有可能,八十八年以後改為全程
到考取前33%為及格,延續未設限時規定是否妥當。本人曾任之機關年終考績
最優分數 82,目前服務機關其他同仁甲等年終考績自85分起跳,同樣考
績等第採計考試分數卻差0.5-1分。目前服務機關長官今年放榜後分享我讀書
心得,其實我只想說因差 0.3分,往後二年考績請給我88分最好90分以上
,做牛做馬皆可考慮,因為考績每多1分平均分數就多0.1分。其實比較客觀方
式可採納:1.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表考績共同選項甲等一律2分。2.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
準表考績評比項甲等目一律5分。』訴願人不計其數建議升等考試廢除考績
項目,奈何不敵千篇一律的鬼畫符鬼扯蛋答覆,意見看板根本虛與委蛇鬼
打架。考選部以「法定」為由名正言順惡搞考制,莊嚴神聖之國家考試為之蒙
塵,責任推給立法委員的無知幼稚所促成,恐卸責之嫌!隔行如隔山,考
試院於專業領域,未善盡告知義務及擇善固執的專業堅持,內行被外行牽著鼻
子走,猶屬難辭其咎!公務員升官等考試為何不取經於警界,中央警察大
學以正期班對外招考為主軸,專修班方以單純成績暨成績併積分兩制並行,考
試公平與拔擢資深績優功能兼籌並顧,體諒公務員工作辛苦,設10%名額保
障可也,現制幾近於整碗端走,絲毫不體諒考生買書、啃書心力交瘁,考制執
意如此,天道寧論?!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選部列入年度考試計畫,公告招考收取報名費卻像
「假樂透中獎詐財」,畫餅充飢有挨告之虞!以考績高佔30%,考試分數卻苛
的可以,考績低分者只有望梅止渴份,尤其甚者沒有考績的「只可遠觀不
可褻玩焉」!考試機關讓這些鐵定錄取無望人心存幻想,陷於「有機會考
上」錯誤,考試院長、考選部長該當聯合詐欺取財共同正犯,民刑事責任
訴願人勢將告定了,除非考選部退還報名費或舉證司法行政類科有一人不靠考
績錄取,訴願人訴願認栽並放棄求償,若找著十人,行政與刑事訴訟訴願
人雙雙撤回。

雖貧不與富鬥、富不與官鬥古有明訓,但民不可刁、官不可僚,行政處分適當
否認定權在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違憲與否解釋權在大法官,由大法官會
議獨佔,處分機關和訴願人都休有一廂情願自以為是想法,兩造公說婆說各自
成理,事實勝於雄辯,今天爭議完全拜這套笑掉天下人大牙的考試制度所
賜,見光死的人謀不臧,相信行政法院法官必能明察秋毫。

敬陳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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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及法官你們頭殼破洞裝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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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如無意外,「馬總統」稱呼應已篤定,但謝長廷〈民進黨〉奧步多險不可測,仍存變數,“綠陰掌”最該提防。

轉陳情之盛情在此先謝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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