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補充訴願理由書
訴願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住所:
聯絡電話:
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年1月11日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理由:
考試者,一試定江山天經地義也,考試一詞,顧名思義以「考」測「試」
程度,考試之事,考+試=結果絕對值之正數,升等考試一旦掺雜其他,公
平性即變質,考績乃各機關閉門造車關門自搞,人情、恩怨、主觀好惡在
所難免,有些機關長官品操狗屁不如,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評出來考績讓
人視同糞土,如此這般考績充其量酌參可矣!升官等考試併三成考績,如
同鍍金30%,純度僅剩70%, 18K與24K金飾孰純孰貴呢?升官考試既不是升
官訓練,也不是內部擢升或遴選甄試,試問升官等考試考試院幾時分發作
業過,憑什麼依內陞法式辦理?考上升等考跟考取駕照目的皆同→伺機而
用,考照筆試與路考監理站有否鼓勵有車族報考加分優待〈沒車的不加分〉
?有無要報考人向管區警員索性行資料開立對保證明?考選部標榜『拔擢
資深績優』,但不知何謂資深?何謂績優?百歲人瑞夠資深否?洋酒鑽戒換
考績夠績優否?單位主管日常考評,會90度大鞠躬者吃香、生性耿直不討
好,業務繁重工作認真未必然考甲,打混摸魚未必考乙,『東混西混一帆風
順;苦幹實幹移送法辦』,橫披─『交際手腕第一』,這副對聯為公僕表現
最佳諷刺寫照,付出與回饋並非必然種因得果,耕耘與收穫往往不對等,
考績最不具公信力東西大家心知肚明,銓敘部審定徒具橡皮圖章,何況天
南地北五花八門機構,形形色色長官各憑主觀喜惡考核,又法務部行文所
屬矯正機關,考績分數不得太高,超過83分者須敘明理由事蹟,故而甲等80分
佔八成,訴願人單位只見過兩位拿到84分管理員,一位是替政府節省百萬
公帑榮獲行政院表揚的模範公務員,一位是功獎無數之內勤紅人,睽之其他機
關卻見動輒85分起跳,這樣無憑無據落差離譜的考績,國家考試機關舉辦
之國家考試竟堂而皇之信採30%,真乃不可思議糊塗!無怪乎口試佔10%的考試
,有考試委員敢向親友拍胸脯保證他能「幫」10分限度。歷年來升等考試
弊影幢幢繪聲繪影,譬如各考區監考鬆嚴不一,監考官自充看門狗把風才
滑稽哩,導致各區錄取率高低不成比例,形成幾家歡樂幾家愁奇異景象!
升等考弊聞未曾斷,考試院敝帚自珍視為神奇寶貝,好不容易費九牛二虎
力廢除甲等特考及雇員委升,升官等方便門考試院可謂關一道門又開另一
扇窗,「放水」姿勢美妙極了!
「適者生存不適者亡」乃物競天擇法則,蜀漢劉禪不成材,劉備明知扶不起阿
斗卻硬要託孤諸葛亮,其代價是拖垮社稷;過去台灣也以關稅過度呵護裕
隆汽車公司,造成今日國產車不長進惡果;訴願人同是公務員,仍不諱言的打
開天窗說亮話,會考升等考的公務員也多數不成器,有本事的無需考這種
試,升等考過度計重考績,放榜豬羊變色劣幣逐良幣,瞧錄取者僥倖嘴臉就
有氣,這股鳥氣當然要發洩在罪魁禍首考試機關身上,因考試院是破壞考
試公平元兇,弄個四不像升考怪獸,可恥可悲的一套考制,把考試聲譽全
賠光了!
以下摘錄一段考選部答覆訴願人意見內容─『按民國77年1月22日施行之公
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採計考績成績併入總成績計算之立法意旨,係基於
提高現職公務人員之工作績效及士氣,惟歷來各界對於是否採計考績成績
及所占比例,時有爭論,本法於民國88年修正時,即將考績成績所占之比例
調降為百分之二十,立法院審議時考量現職公務人員服務之辛勞,將之恢
復為百分之三十。至各應考人之考績成績,均以各機關核定之最近三年年終
考績為基準,依照前揭規定計算,除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未符一年列甲等,
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之考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另為避免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成績
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反而對應考人不利,爰於本法明定考績成績高於考
試成績時,方合併計算為總成績,是以,並無 台端所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以下則為網友以「長官這二年考績請給我88分以上」回應─『八十八年以前是
通過60分為及格,比例未設限,100%也有可能,八十八年以後改為全程
到考取前33%為及格,延續未設限時規定是否妥當。本人曾任之機關年終考績
最優分數 82,目前服務機關其他同仁甲等年終考績自85分起跳,同樣考
績等第採計考試分數卻差0.5-1分。目前服務機關長官今年放榜後分享我讀書
心得,其實我只想說因差 0.3分,往後二年考績請給我88分最好90分以上
,做牛做馬皆可考慮,因為考績每多1分平均分數就多0.1分。其實比較客觀方
式可採納:1.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
表考績共同選項甲等一律2分。2.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
準表考績評比項甲等目一律5分。』訴願人不計其數建議升等考試廢除考績
項目,奈何不敵千篇一律的鬼畫符鬼扯蛋答覆,意見看板根本虛與委蛇鬼
打架。考選部以「法定」為由名正言順惡搞考制,莊嚴神聖之國家考試為之蒙
塵,責任推給立法委員的無知幼稚所促成,恐卸責之嫌!隔行如隔山,考
試院於專業領域,未善盡告知義務及擇善固執的專業堅持,內行被外行牽著鼻
子走,猶屬難辭其咎!公務員升官等考試為何不取經於警界,中央警察大
學以正期班對外招考為主軸,專修班方以單純成績暨成績併積分兩制並行,考
試公平與拔擢資深績優功能兼籌並顧,體諒公務員工作辛苦,設10%名額保
障可也,現制幾近於整碗端走,絲毫不體諒考生買書、啃書心力交瘁,考制執
意如此,天道寧論?!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選部列入年度考試計畫,公告招考收取報名費卻像
「假樂透中獎詐財」,畫餅充飢有挨告之虞!以考績高佔30%,考試分數卻苛
的可以,考績低分者只有望梅止渴份,尤其甚者沒有考績的「只可遠觀不
可褻玩焉」!考試機關讓這些鐵定錄取無望人心存幻想,陷於「有機會考
上」錯誤,考試院長、考選部長該當聯合詐欺取財共同正犯,民刑事責任
訴願人勢將告定了,除非考選部退還報名費或舉證司法行政類科有一人不靠考
績錄取,訴願人訴願認栽並放棄求償,若找著十人,行政與刑事訴訟訴願
人雙雙撤回。
雖貧不與富鬥、富不與官鬥古有明訓,但民不可刁、官不可僚,行政處分適當
否認定權在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違憲與否解釋權在大法官,由大法官會
議獨佔,處分機關和訴願人都休有一廂情願自以為是想法,兩造公說婆說各自
成理,事實勝於雄辯,今天爭議完全拜這套笑掉天下人大牙的考試制度所
賜,見光死的人謀不臧,相信行政法院法官必能明察秋毫。
敬陳
考試院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