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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信詐欺犯不信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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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及法官你們頭殼破洞裝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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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訴願書

訴願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年**月**

身分證字號:

住所:

聯絡電話:〈04〉********

原行政處分機關:考選部

收受行政處分年月日:97111

受理訴願機關:考試院

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訴願請求: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為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本條文規定嚴重影響國家考試公平與公正性,侵害多數考生權益甚巨,顯然違憲,應即時修法刪除,並對去〈96〉年度少數受害應考人作成『補錄取』救濟,以維國家考試之真實公平暨公信力。

訴願事實:

    訴願人參加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司法行政類科〉,於榜示接獲成績及結果通知書,竟發現高分落榜而低分錄取之離奇不尋常現象,訴願人筆試成績優於同時應考之同單位同事及他機關人員,別人金榜題名,訴願人竟0.69分些微差距名落孫山,原因為考選部將考試總成績併計考績成績,且比率佔30%之高,該離譜行政處分極其嚴重侵害多數考生公平應試權利,使得國家掄才大典公正性蕩然無存!

訴願理由:

    應考試、服公職為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人民權利,而「平等原則」尤屬憲法層次行政原則,司法院大法官就此一原則曾作出十數號解釋,足見其重。憲法第85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此之『公開競爭』含意,隱含絕對公平競爭方式,只要是考試院所舉辦之對外國家考試,不問其性質或對象,皆必須謹守「百分之百公平競爭原則」,應考資格考選機關得予適度限制,但只要合乎資格,便須讓競爭者站在同一起跑線,考選部只消扮好裁判角色,無權指定各個田徑選手起跑點,遺憾是,考選部卻蓄意塑造極端不公平競爭環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績分數佔30%超高比率,就如同一百公尺徑賽,選手有從原點、20公尺、50公尺甚至80公尺處起跑,即使奧運金牌選手也回天乏術追不上80公尺起跑的國小學童,何況同屬「國家級選手」相互較勁。故訴願人提此訴願理由如下:

一、機關內部升遷,亦未敢冒然將考績積分訂到30%壓倒性比率。佔30%的考

   績約當等同1.5科專業科目或3科普通科目份量,薦任升等考試科目總共也

   才6科罷了,以一位三年考績分數為79、80、79者,與三年考績分數都88

   者比較,平均分數相差到2.6多,沒有考績加分者與考優等者相差更懸殊

  〈國家考試平均分數能達五十幾分就很了不起感恩祖上有德了〉!試想,

   國家考試競爭激烈到以小數點第二位定勝負,0.01分之差即叫人鎩羽,區

   區一分內的考生總數排起來比火車還長哩!考績成績所佔比重幾乎可決定

   升官等考試錄取與否關鍵,公務員乾脆以考績優劣頒發及格證書即可,何

   必勞民傷財多此一舉的舉行考試?!

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乃資格考,非屬升官等訓練,亦非屬機關內部科長

   等主管職缺或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任何依考試法所舉辦之考試,既定位

   為國家考試,務必排除影響考試公平之任何差別待遇,焉能反製造不公平

   干擾因素,考選部行政作為分明背道而馳,類似「公、侯、伯、子、男、

   民」古封建思想,把考生區分等級, 國父稱此曰「人為不平等」。考績

   設限縱不違法律保留原則,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至顯,公開舉行之國

   家級考試,公開卻不見公平公正,恐違憲之虞!

三、往昔大學聯招特種身份〈僑生〉加分,其錄取名額係採外加而非內含,

   絲毫未損及一般考生權益,仍受非議;高普考業已取消後備軍人加分優待

  〈曾獲得勳章除外〉,只辦理退除役特考,考試院這樣改進難道不是為顧

   及考試公平性嗎?眾所皆知,考績分數可以用討的〈為考試拜託長官三年

   打高點〉,可以用買的〈送紅包〉,難不成考選部變相鼓勵公務員逢迎送

   禮?這般薦任升等考試成績不也可推定為間接「要到」或「買到」的?四、訴願人以法學門外漢跟正規法律系競爭司法行政科,居劣勢係自個兒抉

   擇無話可說,閉門研究苦讀好不容易考好成績,卻不料在考績項目栽跟

   頭,非是輸不起,而是「輸」的冤!也並非待放榜方馬後炮怪考績坑人,

   打從幾年前即三番兩次透過網路向 貴屬考選部意見看板建議升等考廢考

   績,所得皆制式答覆「您意見本部將錄為參考」,報章也投書力陳其制度

   不是,豈知考選部依然故我從未對此作改革,殊不知考績評定存在高度屬

   人性,考績準據向來頗具爭議,其公正性在同一機關已迭遭質疑,何況

   機關考核不同,考績鬆嚴可謂天壤之別,例如監所苛到記嘉獎猶考列79分

   稀鬆平常事,甲等考績也鮮少超過83分,然而其他司法或行政機關,無敘

   獎仍動輒85分以上比比皆是,如此「各行其是」缺乏標準評比分數,堂堂

   國家考試怎麼能率爾採計呢?!

五、查升官等考試得併採筆試等二種以上方式,其中口試、實地考試與審查

   著作或發明,其客觀公正及所佔比率也屢受質疑,但至少是由考試院統籌

   辦理,誤差率仍在容許範圍,應試者不滿意猶可勉強接受。另閱卷規則:

   「試卷評閱前,應由各組召集人、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

   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開始閱卷後,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應即隨時抽閱試卷,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如發

   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或有錯誤時,應即商請原閱

   卷委員重閱或另組閱卷小組評閱」。請問同列總成績計算之考績,各機關

   有事先協調給分標準、考績公允否有把關機制乎?

綜合以上訴願人所持理由,升等考遭考績拉下致高分落榜被害者,情何以堪!相信跟訴願人相同命運的為數不在少,考選部將考試成績加計考績之行政行為與「實質平等」壓根兒無涉,讓考生立足點平等,起跑與終點等距,才不會有「簽名即過關、報名即錄取」情事發生,才不讓考滿分也白費心力,徒然花報名費去替考試機關「公平競爭」背書,被戲弄欺騙猶不自知。或許考選部會辯駁遊戲規則早訂著,玩不玩任君選!但如果國際奧委會也訂奧運比賽規則,以國家富裕程度決定起跑點,美日英法等超強得提前開跑,參不參賽隨你便,試問非洲落後國家會服嗎?或者司法官特考加計30%律師執業年資,無律師實務經驗者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法律系考生甘服嗎?考績高比率無異是場上榜障礙賽,何以諸多人明知不可而為之?蓋因升等管道〈捷徑〉僅此一途、考試機關僅此一家,唯含淚報考,期盼「天露異象」與「天降奇蹟」矣〈遺憾機率微乎其微〉!考績害人不淺之事證毋庸置疑,考試委員請多為芸芸眾考生設身處地想想,運用簡單算術算看看,百分之三十比率對緇珠必較考生影響層面何其大,公務員三更燈火五更雞,十年寒窗苦讀圖的是什麼!考試院違反人民對國家考試必然公平之信賴認知保護,故此祈求考試院,為維護考試公平,為爭取訴願人及本次相同情形應考人切身權益,訴願人不服考選部限時寄達之『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加計考績成績」與「未錄取認定」』〈如附件〉,茲提起本訴願,懇請撤銷原違憲處分,按衡量其他錄取者筆試分數,訴願人筆試成績應已逾錄取標準,請依法確認補錄取。

        敬致

考選部

 訴願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96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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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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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及法官你們頭殼破洞裝屎嗎

也許, 等馬總統上臺, 老丐幫您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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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長信箱回覆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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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及法官你們頭殼破洞裝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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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於 2008/1/29 上午 10:30:25 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填寫意見如下
本部的回復如下

○○先生您好:您的電子郵件已收到並說明如下:有關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考績成績之採計,係依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7條規定:「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考試成績為70%。....」辦理。歷次升等考試均以銓敘部審定之考績分數逕算為考試成績。 台端來函已錄案轉相關單位參考。多謝關心考政,順祝新春愉快!

個人評論:部長信箱與意見看板答覆調調如出一轍,合理懷疑幕僚「代行」部長未親自處理民眾問題,總算體驗到台灣官署虛偽無知的一面,及民進黨執政昏庸顢頇與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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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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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先生:
你好,我是蘋果日報記者敝姓陳,
關於你反映的公務人員升等考試部分,
我們向行政學系專家請教過,
被告知該法第七條的規定並無不妥,
因升等與否,不能光僅靠筆試分數決定一切,
平日工作表現優異與否當然可列入考量,
另外,
考試形式並不限筆試,
資料審查、口試等「適當方式」都是考試的一種,
所以升等考試法第七條並未違憲,
據此本報無法報導,
請你見諒。
建議你循其餘訴願管道進行救濟。
※個人評論:問題標的為『考試不公』,違不違憲係大法官權限,不是行政法學者說了算,蘋果處理模式似乎偏離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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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投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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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公務員升等考 考生批不公

考績列入考評引起爭議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員林鎮呂姓民眾向本報投書指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屬國家考試,卻需採計卅%的平日考績,在不同性質機關評定考績準據不同下,此規定造成考試不公平,但考選部卻始終以「法律規定」、「研究參考」為回應,未展現改善誠意。

民眾指出,根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七條規定:「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卅%」。

他說,不同性質或不同地區的機關評定考績準據並無完全統一制式規定,即便同列甲等,分數卻仍可能相差懸殊,更可能出現A機關拿八十分者,極可能比B機關拿八十五分的人表現優異,將來自不同機關的考績納為考試分數,且比例高達卅%,真的讓人難以接受,且失去考試應有的公正與公平。

呂姓民眾表示,他已向考選部反應多次,都未獲正面且具體回應,所以目前已提起訴願,希望為自己也為其他公務人員爭取公平機會,也希望考選部不要再以「法律」為藉口,不思任何改進或改善的作為。

考選部指全案曾檢討過

對此,考試院考選部高普考試第三科表示,該制度確實是法律規定,他們無法對此制度提出任何批評,但該民眾已提出訴願,目前已依法處理中,但採計卅%考績的規定在民國八十八年大修法時,也曾被提出全面檢討,並做過問卷及研究,多數單位都認同此規定,才決定繼續採行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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