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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收─違憲之虞的政府討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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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及法官你們頭殼破洞裝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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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稅捐單位欠稅催繳通知,相信國人多有接過經驗,有時是申報人無心之誤,有時稅務人員擺烏龍,不管那種情形,若置之不理,不論金額多寡,在過去接著收到的定是法院民事執行處,現在則是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通知書,公文函中附註有「管收」字眼,其合憲性頗待商榷!僅將個人管見剖析於後:

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民權利保障規定,人身自由採列舉式〈憲法最長條文〉,財產僅採概括式,憲法第八條所定尤屬「憲法保留事項」。故而依管收條例,對於債務人、擔保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使法院因財務執行准侵害人民身體自由,就算欠個一、二百元亦然,適當嗎?另行政執行法之「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查執行處並非司法或警察機關,執行員不具司法警察身份,法院授權逕執行「逮捕拘禁」任務,顯違憲法第八條保留規定,此管收不合憲其一。有執行員私下告白,他們師出無名,抓人入牢名不正言不順難免些許心虛,僅能勉強以「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聊表慰藉!

我國民、刑法皆有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條文,該保全法益列舉順序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係以「自由」為前、「財產」殿後;刑法定主刑輕重亦徒刑拘役重於罰金。斯故,二者孰重孰輕?自由優先財產乃立法者意甚明矣!自由本無價,所謂「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不自由,毋寧死」,執行稅收蓄意犧牲自由權,異乎正常邏輯,此管收不合法旨其二。

權利與義務相對,憲法第二十三條隱含法律保留暨比例原則,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當然得以法律限制自由,然管收條例位階雖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恐有違比例原則,追稅祭管收堪稱超級利器,仍須堅守「不得不」原則,用上癮即有浮濫之嫌,利用管收恫嚇欠稅人乖乖補稅,目的正當、手段不妥!中國人說:「殺雞焉用牛刀」;西諺:「別拿大砲打小鳥」,蓋皆此喻。行政法學者將比例原則奉為帝王條款,如同誠信原則之於民法地位,足見其重!此管收違背法原則其三。報載某市政府為執行20元停車費,寧花50元掛號郵資寄通知,乃明珠彈雀本末倒置之因小失大。

民事管收與刑事羈押之處於不自由狀態幾無二致,後者羈押日數可折抵刑期或罰金,並適用冤獄賠償;前者管收期間卻不得抵銷債務〈比易服勞役猶不如〉,誠如受刑人所稱「關王八蛋的」,且無冤獄賠償法適用,飲食還得自費,更何況管收人往往長時間獨居監禁,這般處遇對身心健康有不良影響,監獄行刑法對人犯尚且訂獨居期限保護,何以管收人權反遭忽視?管收人待遇及救濟管道較之刑事犯似反闕如!此乃管收不合理其四。

    賴帳行為不足取,但政府以關逼債亦有可議之處,如果屬惡性倒債,那這種人關死活該,如果欠款有不得已苦衷,硬把他關牢裡,反而坐困愁城無計可施。政府官員亂花錢、A錢,人民「不該繳的一毛錢也不多繳」抵制稅捐〈黃任中名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成立,儼然國家討債公司,執行員雞毛當令箭四處要債,「恐嚇取財」狠勁絲毫不遜地下錢莊!另其他強制處分實例上,曾有攤販拒繳告發罰款遭限制出境,有駕駛人罰單未繳清監理站拒予換照,官署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可侵犯人民遷徙自由、可事件無限上綱不當聯結,離譜也!公權力執行何妨情理法「均衡一下」!行政甚至司法機關執法,常見違法不自知情形,「小」法官難解此疑題,人民聲請釋憲又受確定終局裁判門檻限制,敢問憲法詮釋者司法院大法官諸「最高法僧」,管收條例違憲乎?若肯定,請宣告無效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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