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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為搶救國寶翁啟惠而犧牲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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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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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女CHANG, HSIU-FEN
亓官先生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收受浩鼎生技董事長1500張股票及存到其女兒帳戶下3000張股票,被檢察官以「受賄」起訴。一審地院判無罪,其理由是:檢察官呈堂供證不足證明被告有「期約受賄」行為。

判決理由則說,1500張技術新股部分,檢方僅以一封翁啟惠的「OK」電郵,認定雙方達成期約賄賂,由於張念慈在信件中並無要求翁做任何對價行為,因此不足以證明雙方已達期約賄賂。

至於3000張股票部分,檢察官起訴忽略了兩人早在浩鼎案爆發前,就有多年交情,翁也長期將投資股票的事情交由張代理,張有時也會代墊款項,本案中2人辯稱也是「比照往例」,並非全然無據(王文同註:也非全然有據),因此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判決兩人無罪(王文同註:勉予無罪)。

另有一闕鍵:中央研究院研發结果,本來就是要轉移民間生產,而翁啟惠研究之抗癌科技轉移浩鼎生技,依中央研究院規定,是由副院長決行(由副院長批准)。所以該案該轉移何公司,非翁决定,張念慈沒有行賄翁啓惠之理。(王文同註 :這邏輯比法官在某案判陳水扁收廠商錢財,無罪的理由: 該案非總統職權所管,故無行賄問題。更糟糕!)

詳如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http://www.slc.moj.gov.tw/ct.asp?xItem=458295&ctNode=5361&mp=010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上條法律是否有效約束法官「自由心證」的濫用?以此案為例,顯然沒有;什麼叫「確信自由判斷」?「確信」兩贅字,約束不了法官的「心證」。「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以本棄為例,前後收了4500張胶票是事賓,因為两造沒有說出利益交換,所以「無罪推定」,這就是法官的「經驗法則」?因為本案批淮的是副院長,所以可證明院長收的股票,不是利益交換?這就是法官的「論理法則」?這條法律為何不乾脆這樣:「證據之證明力,由法官判斷,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何必落落長的文字畫蛇天足?

 

翁啓惠是國寶级的科學家,很有希望獲得諾貝爾醫學獎,他不但是國家的財產,也是世界的財產,因一時人的慾念,而断送了人類抗癌的前途,權衡利害,當然該「搶救」,但在還「司法正義」一個公道後,總統特赦不就好了?比陳水扁裝病,馬英九姑且法內開恩,更會獲得人民諒解,不是嗎。何必為了「現實利益」而犧牲了「司法正義」?是我們的法官智能低?抑有不得己的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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