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採信馬「院際調解」 法界:僭越大法官職權
2017-08-27
形同獨創憲法第44條見解
〔記者陳慰慈、楊國文、吳政峰/台北報導〕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宣判無罪,對於台北地院法官採信馬的供詞,是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賦予總統「權限爭議處理權」,認定洩密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不罰,法界痛批,此判決無疑認證「行政權可操縱檢察權」,總統可將手伸入司法個案,對司法權戕害不小。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指出,雖對此案無深入研究,但看到法官採用總統專屬的「院際調解」判馬英九無罪,讓人覺得很訝異,因天底下沒有人這樣解釋的。
林明昕說,「院際調解權」有時代背景意義,這個條文本身不無問題,應該做狹義的「限縮」解釋才對,但北院卻反而做「擴大」解釋,認定可以阻卻違法,易讓外界有替人脫罪的感覺。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也在臉書發文,直言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總統的「院際調解權」應限於「院與院間之爭執」,但王金平、柯建銘涉及的司法關說案是私人行為,何來院際爭議可言?且總統並未依憲法四十四條規定,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馬案判決 認證「行政權可操縱檢察權」
陳宗元表示,「該判決大肆擴張院際爭議範圍及總統調解權的手段下,無疑是為行政權插手司法個案開了方便的大門,打開了政治力干預檢察體系的潘朵拉寶盒」,此例一開,總統自此就可介入個案,侵害司法獨立權。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指出,馬案屬社會矚目案件,牽涉元首、行政院長、檢察總長等高級官員,影響體制、法治層面廣大,豈可單純因「易」案就逕付獨任審判,應仿效德國採取合議制,讓多元意見進入審判討論,避免單面獨斷,總統蔡英文正好可藉此案得悉「什麼才是司法改革的重點」。
法官恣意解釋憲法條文 恐釀憲政糾紛
馬英九洩密案告發人、律師黃帝穎認為,大法官才有釋憲權力,北院法官為馬脫罪,獨創憲法第四十四條見解,為阻卻違法事由,僭越大法官職權,大法官迄今已做出釋字七百多號的釋憲解釋,但未針對憲法第四十四條的內涵主體、範圍進行闡述,台北地院法官無從援引大法官釋字案,竟恣意解釋,恐引發憲政糾紛。
黃帝穎指出,這個前所未見的見解,形同認證總統權力可以「無限上綱」,介入司法中的偵查個案,把總統變皇帝,如見解被維持,那麼未來每任總統是否都能比照辦理?只要不同機關首長涉及貪瀆,總統蔡英文請北檢檢察長邢泰釗來報告說明也沒有罪,因為是阻卻違法事由。
另對馬英九被控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部分,台北地院認為檢方舉證明顯不足,黃帝穎也痛批,黃世銘的判決書指出,黃世銘原無犯意,是受馬英九指示才向江報告,一審法官對高院的判決視若無睹,等於打臉高院,這是非常荒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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