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結論:
一、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應是人民該唾棄的「官官相護」。馬英九「見獵心喜」的司馬召之心,全民皆知,也不用遮掩。两人皆「不道德」,两人皆沒有「刑事違法」。
二、人民相擁到機場挺王金平,選民把兩政客的「鬪法」,變成「外省總統欺侮本省院長」的「鬪氣」。台灣選民習慣把「主流意識」當作道德的最高指導原則,真相次於「主流意識」,「民粹當關、萬夫莫敵」。「特權官官相護」,是台灣選民自己的選擇,怪誰?要怪誰?
三、檢察總黄世銘將「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向總統報告,構成「刑事違法」(洩國防以外之密秘罪),且黄世銘業己接受法院宣判有罪,且執行處罰在案。但黃世銘的奴材行為,雖害了「主子」陷入泥澇,但也揭發了「官埸現行醜陋」,我倒認為:比「主流意識」殘害「真相」好(我犯了大忌,不挺「主流意識」)。
四、王金平沒有「刑事違法」,當然天下太平,但法院大可不必千辛萬苦找法條管「國民黨家務事」,把國民黨的蟑螂,硬塞回給國民黨(管太多)。馬英九既然有洩密的故意(判決書說的),就不必千辛萬苦找法條「合法化」,用刑法132條(處3年以下徒刑) 伺侯,如判決書所言,依「無罪推定法則」,不論馬英九内心動機如何?大是大非光冕堂皇的表面理由,至少可教化百姓:「官官相護是不道德的」,所以馬英九實質違法,可以酌科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依刑法第74條,(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合於緩刑要件,給予緩刑。或比照黄世銘科以「易科罰金。
五、台灣檢察官、法官的素質,端看起訴書、不起訴書、判決書就可略窺其大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