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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太陽花運動被告無罪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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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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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判決書應該清楚説明原告、被告双方答辯、證詞、證人何者可信,為何可信?何者不可信,為何不可信?
綜觀本案合議庭判決書,用字充滿法官為被告狡辯心虚字眼,遣辭充滿法官為被告脱罪的倒果為因,這種充满「有点違法又不太違法,被告肢體語言都是立法院議事不當、警方執法法不宜的結果。非暴力」的字眼,這種充滿法官自我主觀意識的判決書,如是律師在被告無理可說情况下,死馬當活馬醫的答辯書,可以諒觯。但是判決書這樣寫,真令人「嘆為觀止,大開眼界」。此判決全文,令人不敢恭維的就是,落落長的一段文字,你來回看好幾次,還是不知所云,好容易猜懂了,都是「造反有理,被告無罪」。判決書寫的叫人看不懂,又不敢說它錯,這是法官技術高超,令人嘖嘖稱奇的地方。
李敖說:「駡人家混蛋不是本事,證明人家是混蛋才是本事」,我不只是駡法官良心被狗吃了,我還搬出原判決書,指出法官良心被狗吃掉的地方: http://wtwang.idv.tw/index2/370/370a.htm
在台灣什麽話都敢說的法官,比比皆是,其來有自,因為法官吃定百姓不會看判決書,就是看,也看不懂,看懂了,又能怎樣?了不起和吐嘈王一樣,狗吠火車,吐嘈王說的對不對?可置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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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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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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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此做見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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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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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野百合是學生自發性運動?太陽花是學生自發性運動?國民黨的敗家子們醒醒吧?發起這些倒國民黨運勳的全是國民黨自己人而且是高層,到今天、衆所週知、還賴著不走的、高级臥底人,大有人在,這些人為何不走?任務還沒完:國民黨尚未跨!國民黨為何不清黨:迷信尚有選舉資源,不能公開鬦争,只好咬牙苦撑!國民黨的空頭,到現在還沒見底,台面上這些操盤手,全不是咖!那怎麽辨?讓台灣「本土意識」接替國民黨的「反共意識」,用「轉型正義」繼續「安非他命」台灣人民,台灣人民己上癮,天要下雨、娘要嫁,那是宿命,也是自己選的!等著吧?殘局總是有人收。

 

       小弟早就預料:軍公教的合情合理的訴求,會被政府用「選擇牲」的「非法」妖魔化,社會輿論,也一面倒的,把當年為安定國家的軍公教退休人員,比成「下流老人」。果然蔡英文的開腔了:「嚴懲暴力脱序行為」。這娘子比娘娘腔馬英九狠多了。

 

當年太陽花運動「不合情不合理」的行為,當時的民進黨和社會輿論是如何同情、支持學生,當時無能的國民黨政府如何不執法,終至失去民心、失去政權。更不勘的是:民進黨的行政院把前國民黨行政院對太陽花違法學生提出的控告,給撤了。更令人氣結的,地院檢察署提告太陽花運動佔領立法院的被告,台北地院宣判「太殇花被告全體無罪」。未聞檢察署要上訴。

 

本人廢寢忘食幾天,搜尋檔案照片编輯後,貼上facebook,就是為今天曲扭的台灣價值做見證,我痛心的不知如何面對令人噁心的「本土意識」,如果蔡英文的强硬是對的,那馬英九政府的懦弱是錯的,如蔡英文的强硬是錯的,那馬英九政府的懦弱是對的。不是嗎?台湾同胞,看見自己面對是非的勇氣沒?看見自己面對是非的醜陋沒?看見自己面對是非的荒謬沒?

 

前些日北市議員李承龍取下烏山頭水庫、日本人、八田與一銅像的頭,不論八田與一功遇是非,李承龍這傢伙絕非善類,而且與醜化蔣介石銅像的人,同樣「低級」(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51605761570208&set=a.629727253758063.1073741827.100001623811074&type=3&theater),問題是:醜化蔣介石銅像,取蔣介石像首的案子何其多?有在究責嗎?我贊成嚴格執法,但我反對「選擇牲」的嚴格執法。

 

總之,「本土意識」已是台灣最高「道德標準」、最高「法律標準」。甚麼是「本土意識」?「台灣優先」、「台灣第一」!!「人多的說了算」!!!「人多的說了算是不???」這句話去對大陸十億人說吧!台灣終有一天,會被這「李登輝意識」害死,此文留此處做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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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黃花可別學太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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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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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法官這樣說 :
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結果,僅可見被告蔡丁貴有要求民眾拆下立法院銜牌之行為,暨被告吳灃洪、賴富榮有拆卸立法院銜牌及將所拆下之銜牌交給其他民眾之行為,尚無從認定其等主觀上知悉銜牌卸下後會被置放於地上之「中國黨」、「賣台院」布條中間,及其後遭到其他民眾踩踏並潑灑液體之事實,亦無從認定周維理踩踏立法院銜牌一事與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間有何犯意聯絡之情事。
被告蔡丁貴、吳灃洪、賴富榮係以拆下立法院銜牌之方式,對立法院之重大議事瑕疵,表達象徵性言論,自難僅憑其等單純拆下銜牌之行為遽認此舉有貶低、減損立法院之權力地位,或有輕蔑、鄙視立法院之情事,其等所為已與「侮辱」之構成要件有間。又此舉係為表達對於張慶忠逕將服貿協議送院會存查一事之不滿,彰顯立法院之議事功能不彰,其等言論與公眾事務及公共利益有重大攸關,且其等對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及立法院議事功能不滿所為之意見表達行為,係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且非專以毀損立法院之權力地位為唯一目的,自無侮辱公署之犯意,尚不得課以侮辱公署罪責。

800壯士可別有樣學樣 您去拆招牌 死定了 阿彌陀佛!!

800壯士 您可別有樣學樣  您去拆人家招牌  死定了!!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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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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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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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法官如是說 : 客觀上並非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主觀上亦無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且此等對公共事務之政治性意見表達,合於社會相當性,自無法以煽惑他人犯罪之刑責相繩。(以上節自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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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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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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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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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見政治不見法律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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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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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判決書是司法的事務,司法的職責是「維護法律」,而法律是「正義的代表」。「代表正義」不等同「真實正義」,是否「真實正義」?那是立法院的事。立法院立法合乎執政黨利益是民主國家普遍的現象,但為了政黨利益而殺雞取卵?這是法界「公民不服從」概念理論)的由來,但任何民主法治國家,沒有把「公民不服從」寫成條文列入法律的,「守法」是常態,站在「維護法律」的立場,法官唯一職責,就是判是與非,而不是為被告找「法律許可以外的理由」為之脫罪。那是律師的事

 

依法論法,「兩岸服貿協定」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院提出行政依據,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但必須向立法院「核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依會議程序可通過審查該協定,送大會核備或不通過,但三個月沒有做成決議,視為已經審查通過,逕送立法院核備。此後並非如判決書所謂「院會一定准予核備,無補救機會」,61條有但書: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

 

本案判決書一開始法官就設下一個誤導人的前提:「陳慶忠逕自宣布「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此前提案已暗示「陳慶忠及立院,議事有重大瑕疵」。然後就由此「錯誤前提」不斷演譯,作為「公民不服從」之合法性。此為律師習性,不是法官作風。

 

第二法官引用刑法306:「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犯刑法第306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他人住宅、建築物亦同。法官解釋,被告進佔議院議場,有所訴求,非「無故」,不構成「侵入罪」。這解釋,我無話可說。但法官看條文,只看一半?刑法306後面有「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警方有舉牌擊退去之要求,被告仍滯留,應合乎刑法306條侵入罪。

 

類似法官判被告無罪之理由,不忍卒睹。

 

法官站在歷史的轉唳點上,為了國家利益與公共福祉,權宜棄僵硬法條,是謂大丈夫。但法官「立院議事程序有重大瑕疵」的前提未經審判,由此引申出的「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更是未經檢驗。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太陽花運動,「服貿協議」視同通過審查而執行至今,一定會造成國家利益及公共福祉重大損失嗎?就好比加入WTO,開放美牛,等,沒有造反或造反沒有成功(白米炸彈客事件),而執行至今,已經造成國家利益與公共福祉損失?沒法證實!法官怎麼可以拿無法證實的個人臆測?作為判罪的依據?所有台灣人民都愛國,勿庸質疑!但少數野心家,正消費這不花成本的「愛國情緒」。台灣人民,卻不知道!

 

法律的歸法律,政治的歸政治,「政治訴求衝撞法律」,勢所難免,法官應站在維護人權立場依法審判,而不站在政治立場,服務於政治。太陽花的判決書,只見政治不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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