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對 "廢死" 更反對在令全國不安憤怒的案件發生時 , 才執行死刑 . 政府這種執法 , 反給 "廢死聯盟"有了政府情緒性執法的理由 . 現行法律 , 死刑的執行與否 , 國家有彈性漏洞 , 應修法使法務部對定讞的死刑執行 , 沒有拖延及選擇誰先執行的空間 .
己定讞的判決,法務部有權決定選擇什麼時候執行(或無限期延後執行) ?執行槍決者的先後,與判決定讞日期無關?另由法務部決定:誰赴刑場?法務部的這種權力,即使合法,也不合情,不合理而且「恐怖」。
死刑的執行,本人並不會覺得是「惡報」或「該死」爽快,反而是「哀矜勿喜」,但給所有守法的人的身教,言教,而且鼓勵,對欲犯罪而尚未犯者有所警惕(絕對會有!雖非100%),被槍決者是不得已的教材!阿彌陀佛!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