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服貿黑箱作業的程序正義
內政委員會立委張慶忠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第68條至72條之規定議事,其中對定期處理沒有達成共識的議案第72條之一有這樣的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請問學生、教授、媒體、政客到此為止,有甚麼地方不符合「程序正義」?「黑箱作業」是從何說起?
學生集會遊行有「憲法」保障,但「集遊法」第9條:「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依此遇重大緊急事故,「集遊」仍需「申請許可」,只是不受「六日前」之限制。爰此,學生未經「申請許可」,佔立法院遊行已屬「實質違法」。請問學生、教授、媒體、政客,吐嘈王的敘述有何不妥?
大法官蔡清遊近日釋憲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上述「集遊法」第9條,「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本席敬表同意,惟就解釋理由之部分論述,本席認為尚有補充說明之必要,爰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上述法條既不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當然要修「集遊法」,事實該修正案,早在立院旅行中。但在修正案未通過之前,學生未經申請,佔立法院集會乃屬違法。請問學生、教授、媒體、政客到此為止,有錯誤引用法條?
學生最初訴求:「服貿協議」逐條審查,法案已在立法院手中,如何通過或不通過,接受審查或退回行政院,由立法院進行法律程序。不是行政院長江宜樺說了算,學生訴求「退回服貿協議」的對象應是立法院。學生顯然沒把理論讀好,就上街頭,操作實務,要不然就是人為刀俎下的魚肉。請問王金平:江宜樺越俎代庖(同意退回召委逐條審查)你無意見嗎?
「服貿協議」逐條審查,內政委員會已把「服貿協議」踢到立法院大會,那就在大會逐條審查,不就好了,橫豎都是逐條審查,大會逐條審查比內政委員會逐條審查更「不黑箱」,甚至女擲高跟男甩杯、搶麥克風、鎖王金平、、、精彩絕倫,「服貿協議」要黑箱也難,不是嗎?學生反對嗎?
學生應該發現(反悔)「逐條審查」,「是虧大了」,自動「升級」成退回(吐嘈王糾正,應說要求江宜樺收回已送立法院的)「服貿協議」(不提逐條審查啦!) 。吐嘈王代提無能的江宜樺回應:「行政院送立法院的立法草案,可以不可以說來就來,說走就走?去問教授、媒體、政客、王金平?」
學生訴求再加碼:「先立『兩岸協議監督法』再審服貿協議。」請問教政治、法律、邏輯的教授可以嗎?如果可以,吐嘈王也代提無能的江宜樺回應:「先修『集會遊行法』(使集會遊行不需報備,不需申請,合法化) ,再立『兩岸協議監督法』,再談『服貿協議』」。這符合學生訴求的遊戲邏輯不是嗎?
學生訴求再加碼:「馬英九不可以對不服從的黨籍立委,司以黨紀處分」,學生管多了,馬英九要對黨員王金平司以黨紀處分,結果呢?玩「繳保證金假扣押」,結果「賓果!」你們沒看過豬走路也該吃過豬肉,學生太嫩了,多向王金平請益。
學生已成攻佔領立法院,社會輿論已一面倒支持你們,現在民器可用,你們應該要王金平聽從「民意」,發動「倒閣」,合乎民主程序逼馬英九政府接受「服貿協議」在立法院不通過的結果(沒有退回的法條)。或逼馬英九解散國會,從新改選國會,接受真正的民意的檢驗。
更能反映民意的方法:踩上看來氣勢如虹的「反馬」衝浪板,既然學運以代表民意自詡,馬上從簽署開始,發動「霸免總統」的程序!你們應該協助只會耍賴,無能監督的在野黨,實踐歷史性真正民主運動。而不只是實習的社會運動。
上述兩策,好像很傷社會成本,但長痛不如短痛,這也是民主遊戲的規則。少數人自詡代表民意,癱瘓國家機器,大部分人默默承受,到底是支持還是不敢在民粹肅殺氣氛下表態?一時傷社會成本,總比長期「民意」被盜用好。最後請問學生、教授、媒體、政客:「吐槽王說的讚不讚!?
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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