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情理絕對有 " 實質" 影響力 !
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 : 依據法律從事公務之人員(不一定是公務員).......依本條例處斷 , 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 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 所以並非狹義的公務員貪污 , 才能用貪污治罪條例 .
所以不論林益世在立委或在行政院秘書長期間 , 如收賄有據 , "得"用貪污製罪條例論處 , 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 證據之證明力 , 由法院自由判斷 .(這是法官的尚方寶劍 , 也是惡法) , 所以法官依該法可以不採用檢察官舉出林益世收賄的證據用貪污治罪條例來判林益世(最重無期徒刑), 而用較輕的刑法詐欺罪判 .
, 法官判刑離"民意"太遠 , 輿論撻伐 ,但他們還覺委屈 ,自請評鑑 , 吐嘈王相信 , 法官還是有所本 , 那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 吐嘈王用腦袋打賭 , 輕判林益世的三法官 , 法律上 , 沒有錯 . 沒有評鑑的必要 , 評鑑也評鑑不出所以然 .
還是老辭 : 法律是制定法律與執行法律的人在演譯 , 百姓有權叫罵 , 至於制定法律與執行法律的人聽不聽 , 百姓就管不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