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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鼠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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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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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圖片取自進入標準尺寸的圖片作者不詳

 

 

十年以前,馬英當台北市市長時,北投分局偵查組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張嘉芬簽屬的搜索票,突擊檢查吐嘈王住宅,吐嘈王懷疑,是吐嘈王在台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服務時,得罪了小人,一樶在台北榮民總醫院與退伍軍人、情治人員有關的人,為表態靠權勢一邊站,就誘導地方警察單位(北投分局、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夾怨報復。中華民國當年在黨所領導的「軍、警、情、治、政工」單位,其跋扈囂張惡行,到現在還能嗅出其「餘『陰』『鳥鳥』」。(詳情請看http://www.wtwang.idv.tw 的類比小廚窗)。

 

1012日媒體報電陳水扁的牢房被搜索,相信全國人都和吐嘈王一樣,百思不解,媒體說:「這是史無前例」,這是「廢話」!想也知道,重要人犯,是全天候在嚴密監控之下,牢房如有什麼違禁之物,早被發現,嚴格來說,違禁之物,根本無法攜入,怎麼還需檢察官「突擊檢查」?電影情節,獄警為防人犯藏有從獄外偷偷夾帶進來的違禁品,不定時的做全面或特定人犯的牢房做搜索,這是可以理解!但由檢察官帶隊到牢房進行搜索,只證明一件事,台灣司法不但是死了,而且又活了回來,變成殭屍嚇人,駭人聽聞。

 

陳水扁的檢察總長,放人(黃芳彥),馬英九的檢察總長,放狗咬人!換了人當「皇帝」,當然換人當「太監」,但「皇帝還是皇帝」,「太監還是太監」,因為民主國家的總統,怎麼會允許司法「無限自由」辦案或不辦案?民主國家的檢察官,怎麼會用「自由心證」搜索「牢房」。

 

請問北看守所,陳水扁是否享有特別待遇?他的兒子,陳致中107日還在高雄造勢時喊冤,說他爸爸趴在地上寫字,很可憐,既然如此,還有有何東西可搜索?由此可見:

一、陳水扁有特權,他的牢房可以藏許多別的嫌疑犯所無法藏匿的東西,牢房變成陳水扁掩護罪證的場所,也是看守所給陳扁

        的特權,所以檢察官才要親自搜。

二、如是一場烏龍,特偵組檢查官就該公開道歉,豈能大搖大擺,拍拍屁股,走人!?反之,檢查官已帶走他們所要的東西。

三、 陳致中說謊,他爸爸不但坐在書桌旁寫字,而且還有很大空間及書桌,讓他堆放文件。

 

雖然檢察官搜索牢房,史無前例,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對被告之身體物件及其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 索 之。」「其他處所」檢察官當然可以解釋,包刮自家看守所,既然如此,吐嘈王要問了:

一、既然檢察官不信任看守所執行「看管嫌犯」的操守,而要自己搜索,也就是看守所應列為「嫌疑共犯」,也要對看守所縱容

       陳水扁持有不法物件的官員,追究其刑責,而不是一方面默許看守所有特權存在,一方面「隨老子高興,愛打擊特權就

       打擊特權,不愛打擊特權就就讓特權存在」。

二、有沒有搜到「違禁物品」(據媒體報導是「機密文件」)?檢方密而不宣,咸信是有所獲,否則這麼大動作,沒有所獲,

        陳水扁早就向世界人權組織「喊冤」了!那就大大方方公佈,搜到什麼,如此對檢察官的突兀行為,民眾也會諒解。

       

 搞什麼「偵查不公開」,陳水扁的屁眼都檢查過了,還有什麼不可見人?搜完走人,神秘兮兮,可見還是有「不足為外人道」的物品被搜走, 什麼東西?陳水扁不敢說,特偵組檢察官也不敢說!前些日,法院通知陳致中及其女兒:到法院領取美法院給他們的文件,被陳陳致中操作成:執政黨連他們家三歲女兒都不放過!連這體材都拿來炒,但檢察官搜索陳水扁牢房,如「一無所獲」,卻不敢炒?豈不很詭異?(這次搜索與被搜索,雙方都非常低調,沒有吭聲,只是媒體在挖)

 

  陳水扁的檢察總長已經被罵的餿了,馬英九的檢察總長也得罵罵才會餿,「斃了四個死囚」意思意思!後繼無力?現在轉移目標「玩扁」?連「自家的看守所」也要搜,又說不出個所以然,那檢察官是否成了東廠的錦衣衛?

          

  陳水扁人現在是關在籠子裡,不是過街的老鼠,所以吐嘈王用不著跟著別人喊打!但連鼠籠裡的老鼠,特偵組還投鼠忌器, 那吐嘈王姑且就相信陳水扁有持無恐,不只是陳水扁持有機密文件那麼單純,大家等著瞧馬英九如何使陳水扁被解套吧!

 

                          2010/10/13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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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廂話還說清楚 ,那廂又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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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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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檢察總長同意 特偵組檢察官不敢搜陳水扁牢房 沒有法務部長同意 察總長不敢准檢察官搜陳水扁牢房 搜陳水扁牢房,法務部長不會不知道 !( 當年調查局葉英茂把愛蒙文件洩密給陳水扁 ,法務部長(施茂林)不知情 ?鬼才相信).

 

現法務部長 又放「死刑犯執行替代方案」的氣球 吐嘈王說 死了的中華民國司法 馬英九執鞭後 活成疆屍 

 

「『無死刑』的法律」 憑良心說 只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佈 吐嘈王沒意見 這是遲早的事 但不能溯及既往 這是法律原則 否則過去死刑可免 過去所有非死刑的判決照常執行 那中華民國法律就是活見鬼 !那被「作秀」「作死」的四人 不冤也冤 !

無論如何『廢死』(不執行定讞的判決)就是 『政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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