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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與行政裁量-從高院法官地院檢察官被收押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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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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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隨便說說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從高院法官地院檢察官被收押談起

今年 七月十三日三名高院司法官、一名板橋地院檢察官在特偵組指揮調查局同時被搜索,且遭到收押。在司法史上,司法人「修理圈內人」,不論在質(高院法官與地院檢察官)與量(共四人)上,這次行動都是破表,媒體說這是司法史上黑暗的一天,吐嘈王替百姓發聲:如果不是為年底選舉暖身,如果不是雷聲大雨點小,這次行動是司法史上的光榮日或是雪恥日。

              這些法官、檢察官是否收賄,當然還有湧長的法律路要走!吐嘈王不在此討論,只討論法官自由心證的權力,是否可無限上鋼?相同的,政府機關管理階層,所謂的「行政裁量權」是否也有異取同工之妙?

               一案件的被告(被告律師)、檢察官和司法官,在心態上,當然有主觀的不同的角度,但法庭上的論辯,是要跟據客觀的證據,在有客觀的證據下,檢察官、各級法官的看法,不該南轅北轍,除非,客觀的證據被推翻(有新事證發現),否則,檢察官、與各層級法官之間,對「刑度衡量」有異,是可接受的,但從重罪變無罪,原被認定有罪的證據又沒有被推翻,這怎麼說的通?但在台灣司法,這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的事,「一審判重,二審減半、三審吃豬腳麵線」,「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算查無實據,但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用膝蓋想」也寧願信其有,因為法律再堅深,不外乎「情、理」。但我們看到太多不合情,不合理的起訴、不起訴有罪、無罪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無證據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實有違、或與事實認定不符之證據,不得做為判斷之依據」。該法的開頭「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就是所為「自由心證」,後面不得做為證據的一席話,等於「脫了褲子放屁!」,因為,檢察官或被告(被告律師)的證據,是否有證據力?是否是合法調查?是否與事實有違?是否與事實認相符,開宗明義就說了:「由法院自由判斷」。所以吐嘈王要司法界好好讀這一條「法官萬用Key」。

前立委何智輝因收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9年,二審減為15年,尚不離譜,更一審,改判「無罪」,沒有新事證,舊證句又沒有被推翻,怎麼講?只能這樣講:「法官的自由心證」。台灣法官「自由心證」的權力,大到無法可管?百年來中華民國法官,要不然服務於政治,要不然「『極端』獨立審判」,就是有這把「法官萬用Key 

何智輝利用立委職權施壓,使園區管委會不得不發獎金三億多給財團,財團再饋贈何智輝一億,何智輝顯然獲得「有對價關係的不當利益」,但立委非公務員,所以檢察官用「行賄罪」起訴何智輝,而且 、二審均分別判刑,吐嘈王百思不解。檢察官用「行賄罪」起訴何智輝,是否就是要放水?因為公務員是收賄罪的必要條件,何智輝非公務員,用收賄罪起訴何智輝,檢察官根本作球給地院法官,讓地院法官判何智輝非公務員,所以行賄罪不成立。至於何智輝是否犯其他罪?法院可以用「不告不理」原則,也放水給何智輝。奇怪的是,   、二審法官也判何智輝收賄,就算檢察官、、二審法官不查,更審法官改判何智輝無罪的理由是「何智輝收取廠商一億與對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無對價關係」改判何智輝無罪,而不是用「何智輝非公務員,顯然收賄罪起訴程序不符」,這就是官抱著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一條走天下」。以吐嘈王說刑事訴訟法第155,是「法官萬用Key,我們的法官不用功的程度之低,連收賄罪定義的必要條件都搞不清楚,只要熟記刑事訴訟法第155,法官就可橫行大江南北,法官飯吃到死。

有個案例,「侯寬仁」引用「詐欺」罪起訴馬英九,最高法院做程序審判,開宗明義就判定了侯寬仁控馬英九詐欺罪不成立,理由很簡單,侯寬仁控馬英九詐欺罪的證人筆錄,被證明是偽造的。僅此一點,足可證明檢察官侯寬仁起訴馬英九「詐欺」敗訴。至於馬英九是否獲得不當利益的其他罪?最高法院以「不告不理原則」,一推二五八。該案最告法院程序審判,雖叛馬英九無罪,但在判決書中也否定了一 、二審法官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另文詳談)換句話說,馬英九最後勝訴的原因,是侯寬仁犯了程序上的錯誤,也就是侯寬仁錯誤的戰略指導(找罪刑最重的法條起訴馬英九)下,用了錯誤戰術(做假筆錄),被最高法院一眼看穿。(是否是演黑白臉捉放曹的戲?天曉得。)至於實質審判,馬英九是否有罪?就算那一天,民進黨重拾裁判的哨子,重新「對馬英九舉黃牌」,最高法院的程序審判也還是立於不敗之地:最高法院判馬英九詐欺罪檢方敗訴,最高法院並沒有說,馬英九百分之百沒有犯其他罪。只是依「不告不理」原則,法官權「睜一眼 閉一眼」。

再談行政首長長的「行政裁量權」,這和法官的「自由心證」一樣,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行政裁量權」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取自MBA智庫)這裡指的自由裁量」就是「行政裁量」。

公務機關首長及其管理階層,不依法公正辦理職務陞遷,人事懲罰,攷績獎懲,大家都知道是「理所當然」的事。本來除了「政務官」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的規定外,所有公務人員的陞遷都有所謂的「公務人員陞遷法」,但本機關的首長(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百分之百的是事務官),就是不用「公務人員陞遷法」內陞,而是外調,聽說還是馬英九總統欽點!這就是我們所謂首長的「行政裁量權」權

上行下效「行政裁量權」在本機關的本單位,更是發揮的淋漓盡致,出神入化:本人不識大體,不服從主管命令(該主管的姐夫一度曾是不分區立委),所以人事室政風室秘書室甚至院長都配合該主管的「行政裁量權」,政風室把本人列入「竊賊」,人事室降改本人經歷,不讓人在機關網站BBS發表揭露醜形文章管理階層無所不用其極的想擊垮本人。逼使本人自架網站,面對負法律責任的壓力,好好的揭露壞蛋醜行,十多年了,還沒停,因為「壞蛋」乖乖讓我罵。

本單位「機械副工程司」職缺出缺時,那時本人為唯一機械幫工程司所以是當然候選人,但機關首長 、人事管配合本單位主管,用行政裁量權把「機械副工程司」職缺改為「電力副工程司」,於是讓電力職系的人陞,後來又有「機械副工程司」職缺出缺,這位主管又要把此職系改為「工管副工程司」,(才符合他要的阿狗阿貓條件),但因前一次玩此把戲,被本人告到「公務人員保障暨陪訓委員會」,雖然「公務人員保障暨陪訓委員會」官官相護,判吐嘈王申訴不合法,但這次實在看不過去,不同意再把「機械副工程司」職缺改為「工管副工程司」。「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位主管一不做,二不休,「對外招考」,對外招考可不是國家辦理的「公務人員考試」,而是由本單位來承辦公告、筆試、口試、錄用,當然唯一機械職系「等候人」和「公務人員陞遷法」就擺到一邊涼快了!

現在政府機構又為精檢人力,開始把基層公務外包給人力派遣公司或招「約聘人員」,於是更可以把「公務人員任用法」拋開一邊!「任用自己人」變成首長或管理階層的「行政裁量權」,不是嗎?

 吐嘈王以為吐嘈王出言不遜,道德有瑕疵,罪有應得,後來發現,本單位有「土木副工程司」職務出缺,有一排順位第一的土木職系的幫工程司同仁,能力人品都沒問題,而且是殘障同仁,很有可能升,唯一缺點,他也不是「奴才」的料,果不其然,該主任用對外招考方式徵調!最近又「騰出」土木副工程司的缺還是用對外招考方式徵調!擺明的就是要封殺這位殘障同仁那位排順位第一的「等候人」,還是認真的在痴痴的等,這種修養,是我吐嘈王要學的,如是吐嘈王,早就跳上桌,指著這主管鼻子,罵個臭頭才痛快

            請問考試院長關老爺:「公務人員陞遷法」,是幹什麼用的?還是本來就是「備用」的?「行政裁量是行政首長萬能鑰匙」?還是所有官員都必須和您一樣,要首長首肯才可以當官!? 

2010/07/15  

PS所謂「排順位第一」並非最資深,而是學經歷、職位、考績、獎懲綜合積分排序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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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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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一審12年,二審9年,更一審7個月,令吐嘈王驚悸但不意外!陳哲南的職務與司法無關,沒有影響力,所以以其身份不可能當黃牛?!入它鍋?!那梁柏勳怎麼不惜坐牢,回國投案,檢舉陳哲男當司法黃牛!那個大白疵!

陳哲男挪用公款,不假擅離職守,到賭城賭博,也判無罪不是嗎?入它鍋,陳哲南真對司法無影響力!

馬英九特別廢案,三審都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叛馬英九無罪的理由,與一審、二審不同,甚至否定了一審、二審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有關特別費的案子,「南北」不同調(許添財不起訴處份),同樣在北部,「藍綠」不同調(民進黨、國民黨境遇不同)、同樣是「民進黨」,「長昌無罪、呂游有罪」又不同調;同樣馬英九「無罪」,「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理由不同調。荒謬、荒唐、荒誕、荒腔走版莫過於是!

陳水扁終有一天會舉雙手,對鏡頭:「司法終於還我清白啦!」,各位藍民,作好心理準備,不要到時候血壓標高;各位專家,戴好眼鏡,不要跌破眼鏡,各位綠人,把鞭炮準備好,準備慶祝吧!

怎麼會這樣?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何謂自由判斷?就是無法約束,愛怎麼判就怎麼判!連馬英九都不敢囉嗦,誰還敢放屁?!

敢快成立「廉政公署」就好了!馬英九說的!信不信?去馬英九,連她自己都不信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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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一審12年, 二審9年 , 更一審7個月. 吐嘈王說 : 只要抱著刑事訴訟法155條 , " 證據支證明力 , 由法院自由認定........" 阿狗阿貓都可當法官. 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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