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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成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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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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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早早安(顏俊家)

中華民國也好,台灣也罷,法律程序定讞的「死刑犯」,還要求「釋憲」,可説是創世界之紀錄。「死刑犯」「拖一天算一天」也就罷了,這件事的「推手」,居然是台灣「廢死聯盟」的律師們。律師為受刑人爭權益,無所不用其極,也還算「天經地義」,但連大法官也不能「快刀斬亂麻」,變成「推事」,這個專門以「法匠」治國的寶島,耍什麼寶?

大法官對「廢死聯盟」律師為「死刑犯」送達申請釋憲文件時,認為沒有「死刑犯委託授權」的簽署書,所以退件,要求「補件」。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不久前,在決定執行四死刑犯之前,曾問大法官會議秘書處,大法官有沒有受理「廢死聯盟」的釋憲申請?大法官會議秘書處回以:「沒有」。所以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認為既然大法官沒有受理「廢死聯盟」的釋憲申請,就執行四名死刑犯的死刑。結果被指:「草菅人命」,因為大法官沒有拒絕「廢死聯盟」提出的釋憲申請,「廢死聯盟」認為「還沒走完法律程序」,但人犯被處決了。

這個國家很奇怪,以前法務部真正「違憲違法」(用一紙內規,停止執行走完法律程序的死刑),善良的大部份人,雖反對,都還算默默忍受,現在恢復常態執法,反而被一小撮人,叫「草菅人命」,叫的比誰都兇!理不直,氣確壯,這就是本土文化!

一、「廢死聯盟」為何不用「廢死聯盟」的名義申請釋憲?這樣就不會因沒有「死刑犯」委託授權被退件,用人權團體的名義,提出申請釋憲,比用定讞的「死刑犯」更少疑慮,連這道理都不懂,還當什麼律師?

二、本來是一個推動「人權」的高尚理想的長期目標,需要用時間來教化人心、改變觀念的長期運動,變成「為死刑犯拖死狗」的「掙扎」,使「廢死刑」的人權運動開倒車,連這道理都不懂,還當什麼律師?

三、大法官還真「悠閒」,「退回補件再申請」,這個釋憲案,受理與否,有這麼難?你們是法律碩彥,中華民國憲法連同增修條文185條,又不是叫你門馬上開大法官會議,舉行辯論,只是受不受理,還要「推事」-要求補件?如果根本是「胡鬧」!當場快刀斬亂麻,有沒有委託授權書都一樣,都不予受理,乾淨利落!何必補齊文件,再說不受理?就算大法官閒閒美代子,要作出業績,那就宣佈「受理」,至於缺委託授權書,再「回去拿」就是!「退回申請,補齊文件再來」,除了給人「官腔官調」的印像外,原來大法官也會「脫褲子放屁」!這次「廢死刑」的釋憲申請,算「受理」抑是「不受理」?問題浮上台面後,沒膽又沒正義感的大法官,氣都不敢吭一聲!中國官僚官腔官調,百年後,在本土,越陳越鮮!節骨眼的釋憲,到底受不受理?算不算受理?大法官也被民粹嚇的說不清楚!既怕民粹,又何必官腔官調?

四、依法論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以「死刑」,好像違反該條憲法。如果這條憲法是「絕對的」,那所有失業的,被搶的,被偷的,通通控告「政府」違憲,因為政府也沒有依憲第十五條,法保障所有人工作權及財產權。是這樣嗎?

五、再依法論法,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依該條憲法,凡守法的人民,他們的生命沒獲得政府絕對的保障,是否也該組聯盟,嗆聲政府「違憲」?(如果大法官宣佈死刑違憲,而守法人的權利受威脅)。

六、就算大法官宣佈死刑違憲,那不是執法的政府違憲,而是「刑法」裡、死刑的處罰條款違憲,也就是立法院通的法律違憲,那就要立法院走修法程序來修法,在廢止「死刑」,完成立法之前的「死刑犯」,依法律「不朔及既往」執行死刑或爰新法逃過一劫?還有的吵!有完沒完?

七、各級宣判除定讞外,都有「如不服判決,在獲得判決後,若干天內提出上訴」之但書。現尚未執行的「死刑犯」,均為提出所有上訴定讞者。就算要求大法官釋憲,是「第四審」,也該超過「提出釋憲」時限,時限總不該五年或十年吧?該等「死刑犯」定讞,少則若干年!早先怎麼沒想到這一撇步?

憑以上七點,吐嘈王不學無術,用膝蓋想也知道,刑法中的「死刑」罰則,沒有違憲不違憲問題,只有合不合世界及時代潮流問題!大法官不論說什麼大道理,一定艱澀難懂,但結果一定是「沒有違憲」!否則「麻煩可大啦!」。

吐嘈王贊成「廢死」。但不贊成不執行「既定判決」,吐嘈王相信「死刑」不會遏止犯罪的理論成立,那所有其他徒刑,也不會遏止犯罪!那所有「徒刑」都可不執行?!吐嘈王贊成「廢死」,但一定要定出妥善替代「罰法」,這一「罰法」,和「無期徒刑」一定有所區別!再怎麼說:「死刑犯的人權重於守法人的人權,在現階段是行不通的」。

這都是題外話,重點是:「廢死聯盟」玩法「出招」,大法官「接招不接招」,都還「猶抱琵琶」「欲語還休」,這個寶島,玩法玩到連大法官都成「推事」大法匠,真是病入膏肓。

    ※※※※※※※※※※※※※※※※※※※※※※※※※※※※※※※※※※※※※※

吐嘈王的服務機關台北榮民總醫院十多年前的人事室(在人事室主任主導下),巴結當時不分區立委裙帶(該裙帶現仍為吐嘈王頂頭上司,現既非裙亦無帶),欺下瞞上,變更人評會決議,偽造理由,記本人過,吐嘈王明知該共犯結構(包括當時的政風室主任、主任秘書)黑箱作業,但苦無證據。十年後,人事室資料校對,發現十年前該等人的陰謀,證據具在,於是依程序向考試院「公務人員培訓暨保障」委員會投訴,該委員會居然說:「超過追訴時限」(一年),判吐嘈王申訴不合法。入他鍋,我十年後才發現新證據耶!

對管理者而言,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對被管理者而言,法律千萬條,要用沒半條。是這樣嗎?

吐嘈王的意思是,現在押定讞的死刑犯,除非有新證據,否則事過若干年,就算有「第四審」,也早就超過追訴時效,大法官何必考慮「受理」?這些大法官老矣,尚能飯否?比起考試院典試老爺,「推事」功夫,差很大!。

吐嘈王本名王文同,身份證號碼C100858027 ,所有言論,負法律責任。

 

  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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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這樣玩的(與支持「廢死」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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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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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死聯)盟」替40名死刑犯申請釋憲,528大法官以「沒有違憲,沒有違反聯合國兩人權公約」駁回,本來一面倒,支持依法「執行死刑」的輿論,「鬆一口氣」!吐嘈王認為再簡單不過的事,但怎麼會被「法律人玩」的「那麼復雜」,感到非常不解。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及王清峰沒有執行已定讞的「死刑犯」,也是所謂的「依法(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行政(不執行死刑)」。「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是法務部自訂的行政命令,不是經過立法程序通過的「狹義」的「法律」,行政命令如與「法律」抵觸,行政命令無效。「三審定讞」是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怎麼可以用「行政命令」不執行?「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是「違法」的「行政命令」,「反『廢盟』」的人,應向法原院提出自訴,控告法務部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瀆職罪):「有職行刑罰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惜受害者家屬沒有組織聯盟。

「廢盟」第一次替「44死刑」犯申請釋憲,因「沒有死刑犯的授權委託簽署」,而被「大法官秘書處」退回,吐嘈王說「大法官秘書處」官僚,沒錯吧?有沒有「授權委託簽署」不是受理不受理的重點,「刑罰中的死刑」是否違憲,五分鐘就知道的答案,才是重點!怎麼用沒有「授權委託簽署」就退件?又對新任部長曾勇夫說「沒有受理」。「曾勇夫」才一聲令下,「44死刑犯」剩下「40」個!

大法官秘書處「退件」要求「廢盟」補件,也就罷了,「廢盟」補件再遞件,結果還是不受理,但用的名詞是「駁回」,(以示兩者有別)。駁回的理由是:沒有違憲問題,也沒有抵觸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沒有經實質審查(開憲法法庭),沒有經過兩造辯護,就下結論,顯然大法官們一致認為:簡單易懂的道理,無須湧長程序。那第一次「廢盟」送件就可用同樣理由「駁回」,何必用「沒有死刑犯的授權委託簽署」「退件」?先開4個先執行死刑犯的玩笑,再開40個未執行死刑犯的玩笑?

如果吐嘈王是「廢盟」律師,吐嘈王就「拖大法官下水」;大法官將「已收件」之「釋憲聲請案」,不經實質審查程序,逕自駁回,顯然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吐嘈王就告「大法官駁回死刑犯聲請釋憲『違憲』」。

只要有修過「中華民國憲法」的人,馬上知到這樁釋憲案的答案,實在用不著驚動年邁的大法官,解釋「沒有違憲」。可是有沒有「違反聯合國的公約」,「茲事體大」,「一向謹慎」之餘的大法官怎麼又突然毛燥越俎代庖起來?你們是「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有關「聯合國」的公約,是「聯合國憲章」的事,你們連解釋「自家憲法」都有點「招架不住」,至於國際公約,吐嘈王奉勸大法官:「別節外生支」,能不碰就不碰!

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因大法官一開始,沒有受理釋憲申請,才執行第一批死刑犯,被罵「草菅人命」。被「廢盟」一攪和,曾勇夫亂了陣腳,你們自家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陳報本部該等死刑犯已經陳報法務部了,不是嗎?如在第三審宣判就申請釋憲,而且大法官迄未完成解釋,曾勇夫可一廂情願的「依法(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不執行刑罰」。問題是,死刑案最高法院已陳報法務部那麼多年,現在才(還)在聲請釋憲,既過時效,法務部用不著「等釋憲結果」,就可執行刑罰,何必多此一舉,「等」大法官的釋憲?要不然法務部長曾勇夫應該也做「推事」,趕快將剩下40死刑案件,退回最高最高法院檢察署,理由是:「因該40名死刑犯,聲請釋憲中及將連續聲請釋憲,依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不受理40死刑案件」。聲請釋憲,沒有規定次數,大法官不受理,但死刑犯可「連續拖死狗」!貪污總統發明拖死狗,殺人暴民百尺杆頭,發明「連續拖死狗」,焉有不可?

「廢盟」第一次死刑犯聲請釋憲,大法官秘書處以「沒有死刑犯的授權委託簽署」為由退件,是陷(另一壞公務員掉入吐嘈王陷阱的題外故事),「廢盟」律師不查,「廢盟」律師為了趕時效,沒有時間與拒絕授簽署權委託書的死刑犯耗,居然冒充簽署授權委託書,「廢盟」律師如不是「沒知識」就是「沒品德」,「救人救到自己都要求救」?學養差到令吐嘈王作舌!「救(壞)人一命,也是善事!」怎麼會這樣難勘?

「廢死」本是把「社會、人性、人心、道德、宗教」推向崇高理想的的運動,「廢盟」是這崇高運動的領航人,為什麼不用「廢盟」的名義,聲請「釋憲」?這麼多年,「廢盟」在「替代死刑的刑罰方案」,做了什麼樣的成就?在「替代死刑的法案」,遊說了多少立委?「廢盟」現在反而變成「廢死」的罪人,為什麼?因為「廢盟」與「死囚」綁在一起的錯誤戰術,使僅有20%支持「廢死」人,在戰略上(大致方向是合乎世界潮流)的努力,又倒退20年。

現在大法官連「實質審查」都免,把球丟回法務部,曾勇夫提及現有40死刑犯,將以殺人兇殘程度來決定執行順序,曾勇夫你以為你是誰?如果前面的法務部長個個是「包青天」, 40死刑犯,早依宣判次序,執行完畢,現在只是把累積沒有執行的案件清倉,執行順序,當然還是按宣判先後次序,這個道理還要討論嗎?曾勇夫怎麼會冒出「以殺人兇殘程度來決定執行順序」的天才想法?真是「有勇無謀」!

該罵的,不該罵的,吐嘈王通通罵啦!總統、大法官、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考試院的)、律師、、、、、只有學法、執法的人,才會視法律像「中油浮動油價看榜」,隨時、隨地以國際油價為幌子,其實隨自己的意,調整自己可以接受的油價,這個「法律花田錯」的國家,被法律人糟蹋成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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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奸」,曾勇夫「巧」、大法官「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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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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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更新日期:2010/05/20 02:55 陳文信/台北報導

目前還有四十名等待執行的死刑犯,外傳五月底將執行下一波死刑槍決;曾勇夫表示目前沒有時間表,但若要再次簽署死刑執行命令,他不會被影響,雖然心情沉重,仍會堅守崗位、貫徹執法。曾勇夫日前曾在演講時提到,未來執行死刑將分等級、分階段,可能會依手法凶殘程度逐步執行死刑,包括砍人幾刀、奪走多少人命等都可能列入相關考量之依據。不過曾勇夫昨日特別澄清,該番言論只是他個人的想法,都還是假設性的題目,一切還是要等大法官釋憲

曾勇夫表示,待大法官釋憲後,法務部的死刑執行審核小組將接手處理定讞的死刑案件,包括罪刑的重大程度、社會觀感和道德標準等,皆為審核小組決定執行死刑先後順序的考量標準。

    ※※※※※※※※※※※※※※※※※※※※※※※※※※※※※※※

上述法物部長曾勇夫的談話好像是假設:大法官的釋憲會宣怖,「判死刑」及「執行死刑」不違憲。那尚未執行的四十名死刑犯,曾勇夫必須忍痛,依所述條件排序,全數執行完畢為止。人權團體是否因此放棄為這些人奔走?因為大法官都做出解釋了,執行死刑是不違憲的!如不申請釋憲,還有法律邊緣可游走,大法官如做「不違憲」的決定,連灰色地帶都沒有了!

再假如;大法官判「死刑罰則」違憲。那天下大亂,因為替代死刑的法律條文,全沒有就位,有深仇大恨的,敢快槍殺仇家,晚上做小偷的,只要被人發現,沒深仇大恨,也要要殺死證人,不殺死,他會在法庭指認,殺證人也不過多做幾年牢、、、、不是嗎? 

大法官會議秘書處,退回「廢死聯盟」的釋憲申請,要「廢死聯盟」補齊「授權委託」簽署後,「受理」申請,何不一開始就「受理」申請,「廢死聯盟」再補送「授權委託書」就是,如此就不會陷曾勇夫於「草菅人命」的不義!

如吐嘈王事大法祕書處,根本不受理,因沒有「違憲不違憲」問題,雖然憲法第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但憲法第22條也規定,所有人民合法權義受憲法保障。所以為了守法人民的生存權義,違法人的生存權必須限制,這是合情合理的制度,致於如何限制,以法律訂定之。不是憲法範圍。

現在曾勇夫也變陳(成)聰明了!把剩下的「四十」個「囚」(球),一個「大腳」,全部踢過半場,40個「,全逼近「大法官」的球門,該大法官門皮拉緊啦!曾勇夫還是會執行「死刑」,但劊子手是你們「大法官」!

          所以大法官受理「廢死聯盟」的釋憲案,真是「有知識沒常識到極點」。廢死聯盟「奸」,曾勇夫「巧」、大法官「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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