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6比6沒有通過檢查總長陳聰明的彈劾案,在TVBS媒體上,邱毅說監察委遠員理由是:「查無證據顯示陳聰明違法!」,全國人都知道「特偵組」掩護扁案嫌犯黃芳彥逃亡有功,怎麼還「查無實據」?
任何委員會的組成都是奇數,也就是再怎麼雙方勢均力敵,票數不會成五五波,除非有人棄權!誰贊成?誰反對?誰棄權?為何棄權?我們老百姓有權知道!從反對、棄權名單,或可解釋這種「詭異」!
並不是沒有通過檢查總長的彈劾案,監察院就該死,而是沒有通過理由,叫人民,吐口痰:「啊~呸!」。
吐嘈王不是什麼碩師名人,但吐嘈王說陳聰明該被彈劾,不是光憑一張嘴:就憑陳聰明在扁案發生後,不但不把涉案重大的黃芳彥收押,也不限制出境,而且數度到黃芳彥家把酒言歡,讓黃芳彥處理完扁家弊案島內贓款、贓物後,再從容不迫,大大方方的從國門「風光逃亡」。就犯了:
一、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利,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略)。
二、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四、 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略)、、、須受考者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1、、(略)。2、、(略)。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4、、(略)。
五、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四款:考績丁等:免職。
吐嘈王說陳聰明違法,必須講出道理,同理,監察院說陳聰明沒有違法必須反駁吐嘈王的道理(也是一般有知識人的質疑),而不是「查無實據」,官腔官調,含糊帶過。其實監察院相當檢察官,對犯罪認定應從嚴,以免「縱放」。至於吐嘈王指控(或監委彈劾)所引用的法條,是否適當,由司法官(公懲會)認定,監察院從輕發落陳聰明,等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份,就算司法官(公懲會)認為陳聰明有違法,依「不告不理」原則,也只能「乾著急」!
如果監察委員,不能提出反駁吐嘈王(其實是一般人的價值標準)質疑的道理,又真是碩學通儒,就應該和吐嘈王(其實是一般人的價值標準)一樣,彈劾陳聰明,理由如上述。至於控訴法條,是否成立,再由「法院的法官」(公懲會)定奪,法官為了避免冤判,「情願縱放,不願冤枉」是一般辦案的通則,但監察委員怕陳聰明會被法院冤枉?所以「作了應該是『法院法官」(公懲會)該做的事?」
其實就算監察委員彈劾陳聰明,吐嘈王也不會樂觀以為:「是非得以彰顯」,中華民國的司法,從未獨立過,司法官有多少挺綠或挺藍法官?天曉得。監察委員通過彈劾公務員郭冠英,公懲會也是見機行事,撤了郭冠英的職,並非撤了郭冠英的職,公懲會不公不義,而是郭冠英犯了什麼法?第幾條?完全沒說清楚,我們才認為,司法「沒長大」!監察委員中途欄劫這嫌疑犯陳聰明,讓法院落得清閒?只有一個解釋,監察委員有難言之隱。否則就是算通過彈劾陳聰明,公懲會也不一定判陳聰明有罪。監察委員為何甘冒大不諱?
務部長王清風為何被指指點點?法務部是最高檢察署的上級機關,法務部長對所屬陳聰明,縱放黃芳彥的明顯失職,為何不依權責及法律處份(依法打陳聰明年度考績丁等,免職,或申請釋憲:「檢察總長無退場機制是否違憲」)陳聰明而讓陳聰明和總統一樣,「在任期內有刑事豁免權」?敬告法務部長王清風,如吐嘈王是監察委員,我才不去討論陳聰明是否縱放黃芳彥,我用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四款直接辦更大條的法務部長王清風-縱容所屬違法。
所有現象讓我們有理由懷疑:黃芳彥是扁案的共犯或從犯。所有現象讓我們有理由懷疑:陳聰明縱放黃芳彥。所有現象讓我們有理由懷疑:王清風失職,但監察院By pass 法務部長,直接輕率縱放陳聰明,一定另有難言之隱。如果一連串的安全保險鍵制,全部失效,我們當然有理由懷疑:馬英九政府是否也有難言之隱?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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