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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沒有通過檢查總長的彈核案,沒有錯,而是沒有通過理由,叫人民,吐口痰:「啊~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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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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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監察院66沒有通過檢查總長陳聰明的彈劾案,在TVBS媒體上,邱毅說監察委遠員理由是:「查無證據顯示陳聰明違法!」,全國人都知道「特偵組」掩護扁案嫌犯黃芳彥逃亡有功,怎麼還「查無實據」? 

任何委員會的組成都是奇數,也就是再怎麼雙方勢均力敵,票數不會成五五波,除非有人棄權!誰贊成?誰反對?誰棄權?為何棄權?我們老百姓有權知道!從反對、棄權名單,或可解釋這種「詭異」! 

並不是沒有通過檢查總長的彈劾案,監察院就該死,而是沒有通過理由,叫人民,吐口痰:「啊~呸!」。 

吐嘈王不是什麼碩師名人,但吐嘈王說陳聰明該被彈劾,不是光憑一張嘴:就憑陳聰明在扁案發生後,不但不把涉案重大的黃芳彥收押,也不限制出境,而且數度到黃芳彥家把酒言歡,讓黃芳彥處理完扁家弊案島內贓款、贓物後,再從容不迫,大大方方的從國門「風光逃亡」。就犯了: 

一、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利,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略)。 

二、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四、 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略)、、、須受考者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1、、(略)。2、、(略)。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4、、(略)。 

五、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四款:考績丁等:免職   

吐嘈王說陳聰明違法,必須講出道理,同理,監察院說陳聰明沒有違法必須反駁吐嘈王的道理(也是一般有知識人的質疑),而不是「查無實據」,官腔官調,含糊帶過。其實監察院相當檢察官,對犯罪認定應從嚴,以免「縱放」。至於吐嘈王指控(或監委彈劾)所引用的法條,是否適當,由司法官(公懲會)認定,監察院從輕發落陳聰明,等於檢察官的不起訴處份,就算司法官(公懲會)認為陳聰明有違法,依「不告不理」原則,也只能「乾著急」! 

如果監察委員,不能提出反駁吐嘈王(其實是一般人的價值標準)質疑的道理,又真是碩學通儒,就應該和吐嘈王(其實是一般人的價值標準)一樣,彈劾陳聰明,理由如上述。至於控訴法條,是否成立,再由「法院的法官」(公懲會)定奪,法官為了避免冤判,「情願縱放,不願冤枉」是一般辦案的通則,但監察委員怕陳聰明會被法院冤枉?所以「作了應該是『法院法官」(公懲會)該做的事?」 

其實就算監察委員彈劾陳聰明,吐嘈王也不會樂觀以為:「是非得以彰顯」,中華民國的司法,從未立過,司法官有多少挺綠或挺藍法官?天曉得。監察委員通過彈劾公務員郭冠英,公懲會也是見機行事,撤了郭冠英的職,並非撤了郭冠英的職,公懲會不公不義,而是郭冠英犯了什麼法?第幾條?完全沒說清楚,我們才認為,司法「沒長大」!監察委員中途欄劫這嫌疑犯陳聰明,讓法院落得清閒?只有一個解釋,監察委員有難言之隱。否則就是算通過彈劾陳聰明,公懲會也不一定判陳聰明有罪。監察委員為何甘冒大不諱? 

務部長王清風為何被指指點點?法務部是最高檢察署的上級機關,法務部長對所屬陳聰明,縱放黃芳彥的明顯失職,為何不依權責及法律處份(依法打陳聰明年度考績丁等,免職,或申請釋憲:「檢察總長無退場機制是否違憲」)陳聰明而讓陳聰明和總統一樣,「在任期內有刑事豁免權」?敬告法務部長王清風,如吐嘈王是監察委員,我才不去討論陳聰明是否縱放黃芳彥,我用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四款直接辦更大條的法務部長王清風-縱容所屬違法。 

所有現象讓我們有理由懷疑:黃芳彥是扁案的共犯或從犯。所有現象讓我們有理由懷疑:陳聰明縱放黃芳彥。所有現象讓我們有理由懷疑:王清風失職,但監察院By pass 法務部長,直接輕率縱放陳聰明,一定另有難言之隱。如果一連串的安全保險鍵制,全部失效,我們當然有理由懷疑:馬英九政府是否也有難言之隱?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本文於 修改第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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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變成警備總部 ,查洩密,再吐口痰:「啊~呸!」。吐在馬英九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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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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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提案監委在提案書中,指出陳聰明在扁案發後與黃芳彥數次會面,而且又咬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也參與。這難聞的內幕,因「彈劾案未通過而爆發」!這都是陳聰明承認的!這不足以證明「掩護扁案嫌犯黃芳彥逃亡有功」,也足夠可以彈劾了!

彈劾案提案監委在提案書中又指出陳聰明曾對特偵組下令:「我不干涉你們辦案,但出手前,要讓我知道」這也是,這難聞的內幕,因「彈劾案未通過而爆發」!這都是陳聰明承認的!這是陳聰明自己說的,這不足以證明「特偵組如此行為乃係受陳聰明指令所為"也足夠可以彈劾了!

元月7日,監察院成了警備總部,查誰洩漏機密(洩漏彈劾案審查會內容)?請問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内容事否學陳水扁,列為「絕對機密」?臭!其臭無比!

吐嘈王表達邏輯不清楚,但請注意焦點:

一、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利,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略)。

二、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四、 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略)、、、須受考者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1、、(略)。2、、(略)。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4、、(略)。

五、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四款:考績丁等:免職   

紅字部份就是陳聰明所犯失職的地方,這些法條足可以使彈劾案通過(相當於檢察官的起訴),而且法務部長直接可引用,打陳聰明年度考績丁等,依法免陳聰明的職,這不違反任期保障的問題,何必勞駕監察院?既然陳聰明的直屬長官,對陳聰明失職,不作為,監察院就應該辦陳聰明的直屬長官-法務部長王清風失職,這是孫中山發明監察院,避免官官相護的原理

話說再說回來,監察院By pass王清風,直接彈劾陳聰明,實在把監察院做小了,就算通過彈劾案,還要公懲會的判決(相當於法院的宣判),天知道法院還有多少藍、綠暗樁?就算通過彈劾,公懲會也不一定會判陳聰明下台(恕我無法提出有證據),就好像檢察官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但法官還是判馬英九無罪,(侯寬仁敗訴不是錯敗在馬英九有罪本身,而是起訴馬英九有罪的理由)。如果王清風對所屬的失職,不作為!也同樣失職,同樣可以用上述法條辦王清風,如果行政院對所屬的部長失職,不作為!同樣可以用上述法條辦行政院院長,這才是監查院的做用!

監察院沒有通過陳聰明的彈劾,理由是:「陳聰明有失職,沒有違法」,臭!奇臭無比!監察院也染上本土的「玩文字遊戲」的文化?做為一個全宇宙最公正的執法者,怎麼會把「失職」和「違法」分家?不要耍猴戲!公務員除了犯「刑法」的罪,是狹義的「違法」,廣義的違法,包括犯了行政上的錯誤,得以用行政法,處罰其失職,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專門做這方面的審判!這方面的罰則包括:停職、免職、撤職、降級等的行政處份,如被彈核人犯了「刑法」,則另論罪。所以公務員的「失職」,就算不是狹義的「違法」,但仍應對其後果,不論有意或無意,都要負行政、道德、政治責任!黃芳彥逃亡是否是陳聰明縱放?或其指揮特偵組縱放?這涉及刑法的瀆職罪,陳聰明是否該下台,根本還用不著那麼深度的工具。

陳聰明沒有違法?那郭冠英又犯了什麼法?吐嘈王很具體的指出陳聰明甚至王清風違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而且具體指出處罰的工具(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細則),這才是問題焦點,如果不當,請提出用上述行政法,處分陳聰明甚至王清風、吳敦義不當的理由 !否則會沒完沒了 !

吐嘈王專長是機械,法律非專長,因在服務機關(台北榮民總醫院公務室幫工程司王文同),被玩法的人惡整,為了對抗玩法的人,開始對法律略有涉及,故掛一漏萬,歡迎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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