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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法的猴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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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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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璞歸真

                              

法律學的邏輯雖是嚴密,但也不該違反所有人都通達的常理,所以法律,一方面以其解釋符合邏輯為傲,一方面又因為解釋得過於有邏輯,而偏好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

第二波起訴陳水扁,全國人屏息以待,結果令人噴飯,涕笑不得德。二次金改,特偵組追加起訴內容僅二:(一)陳敏薰行賄部份:陳水扁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二)辜仲諒行賄部份:陳水扁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及未經許可接受獻金罪。以上兩案陳敏薰、辜仲諒不起訴。

受賄就是受賄,還戴個「不違背職務」的帽子,是幹什麼?圖利罪就是圖利罪,還戴個「非主管監督事務」的帽子,是幹什麼?「接受政治獻金就是接受政治獻金」,還戴個「未經許可」的帽子,是幹什麼?這就是法律「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所有法律都和武俠小說的百毒一樣,一旦中了毒,一定都有解藥,犯罪的解藥,就在「執法之徒」的手中,要不要給犯罪者解藥,那要看誰犯罪!

陳敏薰送(區區?)一千萬給扁家,陳敏薰在偵查庭時曾認「行賄」,以換取「不被收押」!但是在對質時,陳敏薰翻供,指那一千萬是「政治獻金」,與101董座沒有關係。這前後連續劇,根本是套招演「捉放曹」的戲。特偵組開偵查庭時,陳敏薰如不曾認「行賄」,就有串供之虞,就會被收押,細皮嫩肉的陳敏薰,檢察官捨得嗎?於是特偵組就自編自導自演這戲碼。

特偵組追加起訴的理由,其意思是,101非國營事業入他鍋,中鋼、開發、復華、兆豐、中華郵政、中華電信、台糖、台肥、台鹽、台灣煙酒公司、台船、合作金庫、台化、高鐵、華航、陽明航、、、全是上市民營公司,但這些民營公司,都是政府用納稅人的錢養(投資)的,養了一堆「造糞機」,造出來的糞,活了多少蛆!?陳水扁管不著,雖然陳水扁收了陳敏薰的錢,這就叫「不違背職務受賄罪」,陳水扁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榨取財物,處七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以下之罰金)

如此一來,特偵組主動為陳水扁避開了較重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之罰金)特偵組當初把陳敏薰列為被告,「完成了階段性任務」,特偵組打自己左耳光,放陳敏薰不起訴處份。(當初吐嘈王為文,還看不懂為何把陳敏薰列被告,既不收押,又不交保,原來劇本早編好。)

另一特偵組追加起訴的理由,其意思是,辜仲諒送扁家數億元,「是不樂之捐」,在偵查庭時,也坦誠為插旗兆豐金,行賄扁珍。(否則他早被收押禁見,像這樣相貌堂堂又是富可敵國的「公子哥」,是多少「guy」的性幻想對象,特偵組敢押他嗎?),特偵組體恤的認為,二次金改業管機關是是財政部,非總統,所以扁珍收錢,是「未經許可接受獻金,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也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對於非常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私人不法利益者,處五上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以下之罰金。)

與上述陳敏薰一樣,特偵組又再度貼心的、主動的、為陳水扁避開了貪污治罪條第四條「藉勢或藉端」可判無期徒刑的重罪。原也列被告的辜大少,「也完成階段幸性任務」,特偵組再打了自己右耳光,以辜仲諒是受害者為由,不起訴。去年年底,辜大少從日本「返國述質」,在特偵組喝完咖啡,列為被告,還可以「報備出國」,這是台灣人權劃時代的、可傲視世界的紀錄。當初孤陋寡聞的吐嘈王,還為文批評,現在回才恍然大悟,原來這也是套好招特偵組自編自導自演的猴戲。

吐嘈王並不認為非得用重罪起訴陳水扁、陳敏薰、辜仲諒才是公平,吐嘈王寧可希望司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中國人或台灣人的總統、企業家,不是人們所以為的那麼樣污穢不堪,還陳水扁、陳敏薰、辜仲諒清白,也恢復中華民國人或台灣人,對善良的人性,恢復信心,也對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恢復信心。總之,不論起訴或判決上述一干人等,有罪或無罪,其法律解釋都要符合邏輯,符合所有人都通達的常理,最起碼,敘述有罪或無罪的理由,要大家都「看的懂」,如果「看不懂」,那就是「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就曾為文揭發公務人員保障及陪訓委員會用難懂的語詞,官官掩護本機關的不公義,其實就是「權貴玩法」的縮影,如果吐嘈王是陳水扁的大舅子,本機關敢把我的「經歷電腦轉檔發生錯誤嗎?」,如果吐嘈王是陳致中的乾爹,公務人員保障及陪訓委員會會主動、體貼幫我證明,本機關侵害我的權益,而不是說「變造台端經歷無法證明損害台端損失」,不是嗎?從小廚窗,看大世界)

                                            

 

   2009年5月8日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本文於 修改第 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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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總是使人和「華西街」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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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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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的邏輯雖是嚴密,但也不該違反所有人都通達的常理,所以法律,一方面以其解釋符合邏輯為傲,一方面又因為解釋得過於有邏輯,而偏好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

 

「境管」一辭,是「辜仲諒」從日本回國投案,到特偵組作完筆錄,如此重大、曾被通緝的經濟罪犯,不但沒有收押,連「限制出境」都不敢,「境管」一辭,才被使用,「管制出境」、「境管」到底差別在那裡?吐嘈王懶的管,這就是任何法律,都為權貴準備了「救命丹」,這「救命丹」不是一般人可得。

 

63日新聞報導,陳幸妤被「限制出境」,64日,媒體又改口,陳幸妤是被「初境管制」。管他什麼名堂,台灣「司法」總是使人和「華西街」連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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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偽證罪 起訴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 還是玩猴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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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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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立法院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把原來法務部最高檢查署的「查黑中心」,改為「特偵組」,由「檢查總長」(原來由總統任命的「最高檢查長」,改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改稱「檢查總長」)指揮,那時陳水扁第一次提名「謝文定」,被立院反對,當時,吐嘈王就寫了一篇文,說出這是一場騙局,吐嘈王說,不是反對「謝文定」,而是反對整個「檢查總長」提名制度,問題不在誰是總長,而是「特偵組」根本是平息「319」民怨、疊床架屋的騙局,所提出的理由,不幸幾乎全部言中。(按此連結還玩老把戲?!這些猴戲(按此連結)),後來陳水扁換提名「陳聰明」,立院行使同意權,改變不了吐嘈王早看穿「換湯不換藥」的宿命!

不要說,陳水扁掌權時,「特偵組」是陳水扁手指上的「魔戒」,就是現在「國民黨」都執政了,「特偵組」也還是王清風的夢魘。

「特偵組」用「偽證罪」起訴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卻「兵分50路」,大事搜索「太子」、「勤美」兩建設公司,這是幹嘛?台灣百姓對「法律」,本來「七竅通了六竅」,現在任都二脈都打通了,「特偵組」怎麼還不長進,還玩老把戲?!這些猴戲(按此連結),根本無法跟上選民的腳步,無法滿足(騙)選民的胃口啦!這樣也能尸位素餐? 

馬英九的監察院長呢?廉頗老矣!尚能飯否?馬英九的考試院長關中說,公務人員沒有退場機制,是指這位仁兄吧?如果「人沒有問題」,「這兩個院」,不用證明,是廢物!如果「人有問題」,「這兩個院」已被證明,當了近百年廢物,還搞捨「特偵組」?吐嘈王建議,乾脆連「司法」都免了,「台灣」乾脆「行政、立法」兩權立國。對選民而言,「是否正義」反正「沒差」!倒是少了要養「尸位素餐」的官人,選民繳稅「差很大」! 

馬上總統,台灣(吐嘈王沒說是台灣國、吐嘈王也不提中華民國,吐嘈王是說最大公約數)司法終於一夜之間,長大成人獨立了!不必管,不需管,也沒人管?馬上讓我死了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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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話要說-續玩法的猴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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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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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以前,行政院組織法立法改變高檢署「查黑中心」,成立「特偵組」,領導特偵組的檢察總長,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總統任命之。第一次,總統提名謝文定時,(後來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沒有通過),吐嘈王就說,那是一個騙局,吐嘈王不是反對「謝文定」這個人,而是反對整個「(總統與立法)政客騙老百姓」的「把戲」!換誰都一樣,由政客都支持的「檢察總長」一定顧慮政客的權益。不幸部份被言中(按此連結)。

                                    

事情演變到如今,就要看審判長「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啦!許多人以為本來承審法官由「周占春」改為「蔡守訓」,有利定陳水扁罪,但吐嘈王表示悲觀察。今年3月初,國務機要費首次傳吳淑貞開庭,本來接著就有陸續的開庭,但蔡守訓體諒吳淑貞身體狀況,延至四月份開始,吐嘈王百思不解,吳淑貞以身體不適,拖延法院程序進行已2年了!現在蔡守訓還主動再延開停?吳淑貞的身體不適,是「慢性病」,延後一個月,吳淑貞的「慢性病」就會好?從這蛛絲馬跡,可以聞到若干訊息。

特偵組追加起訴扁罪,是用「輕罪掩護重罪」,所以用的「輕罪」法條,與扁實際所犯之罪,會有不穩合處,法官可以避重就輕的駁倒檢察官公訴的法條不成立,也就是陳水扁犯的「輕罪」不成立,判檢察官敗訴。致於陳水扁是否犯「重罪」,法官可以用「不告不理」原則,不去追究。「不告不理」是原則,不是法規,所以變成「用甲罪起訴犯乙罪的犯人」,是為犯罪脫罪的最好方法,話點到為止。

也並不是所有法官都眛著良心吃飯,法官也可提告或追加起訴,也就是如法官看出檢察官的陰謀,可以主動追加或另外告發「犯罪嫌疑人」,亦有例可循。前調查局局長葉勝茂,檢察官以洩密罪提起公訴,就是明顯用「輕罪掩護重罪」,被李英豪法官看出破綻,當庭追加葉勝茂「圖利罪」就是一例。(圖利他的恩人長官陳水扁)。換句話說,如蔡守訓法官以他專業慧眼,以現有證據就足判定陳水扁犯的是「藉勢藉端」重罪的話,也可以改列陳水扁違法(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法條,判陳水扁較重之罪。

如果蔡守訓法官睜一眼閉一眼,就可能用檢查官的指控法條,處以陳水扁較輕之刑法。尤有甚者,蔡守訓法官可以光冕堂惶的判:「陳水扁所犯之罪非檢察官所指控者」,至於陳水扁犯他罪,法院以「不告不理」原則,判陳水扁無罪。

蔡守訓法官會怎麼判?還是那句話!吐嘈王不樂觀,何況這只是初審?馬英九也不會去教導司法如何獨立,因為馬英九的「國務機要費案」,不也是侯寬仁檢察官的錯誤戰略指導錯誤戰術,使馬英九被判無罪,真是異曲同工。(對愛護馬英九的網友,只能說聲遺憾!要罵,就去罵最高法院三審的審叛法官,詳細判決原文及吐嘈王管見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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