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贊成郭冠英該受處罰,受處罰的大小,有所謂的「行政裁量權」,所以2大過免職沒有問題,問題是郭冠英是因「說謊」被記過免職?還是「言論失當」被記過免職?這兩種「錯」,都可間接引用「公務人懲戒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証據者。」(罰則:記兩大過)。再引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我在本文中敘述郭冠英「台巴子」言論是「嚴重挑起省籍情節」的行為,這絕對是違反政令也不道德的,不論在何種公私場合,發表這種偏激言論,都是「傷感情」,很容易被牽涉到,「身份代表國家」,所以不被原諒,所以吐嘈王認為:郭冠英是「言論含義」違反了「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但新聞局是因:郭冠英先否認自己是范蘭欽,後又坦承自己是范蘭欽,前後說法不一致,欺瞞長官,「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故用同法伺候郭冠英。我的意思是,郭冠英是否是范蘭欽,新聞局難道無法查證?如果郭冠英「打死不承認自己就是范蘭欽」,就不會受到處罰,豈不荒唐?
為何新聞局不用「挑起省籍情節」定郭冠英「違法」,而用「說謊」定郭冠英「違法」?因為前後說法「不一致」,說謊的「罪」非常明確,勿庸茁議,不用傷腦筋,如用「挑起省籍情節」還要找政府有無「公務員禁止有挑起省籍情節言論」的相關行政命令(現有法律是無此規定),如依吐嘈王的邏輯,郭冠英所犯的法是「違抗政府重大政令」,也就是一般所謂的違反「重大行政法令」,罪重至記兩大過免職,但依蘇俊賓的說法,「撒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很可能為迎合馬英九的胃口,把郭冠英以在千萬法條中,找個合適的伺侯郭冠英?嚴重的話,郭冠英的退休金泡湯!
蘇俊賓,年紀輕輕,不夠世故,如站在愛惜「資深」部屬立場,事情一發生,一紙命令,令郭冠英「閉嘴」!綠色立委追問,不必閃躲,就回答:「如果管委員所言屬實,郭員言行確屬不當,而且不道德,但郭員用化名范蘭欽在私人部落格發表言論,不代表政府立場,郭員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法規,本局查明後,依規定議處」。如郭冠英服從命令,就此封口,政府不必隨管碧玲起舞,因為郭冠英多年以前,用筆名在私人部落格發表挑撥省籍情節、偏激、不當言論,只是不道德,是否「犯法」?本來就有待爭議。如郭冠英還不「閉嘴」,那再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罰則:考績丁等),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丁等:免職。不遲!而且使郭冠英「心服口服」。何必先叫郭冠英掉入「說謊」的陷阱?再用「說謊」「修理」郭冠英?蘇俊賓,年紀輕輕的政務官,就玩這種手段,修理資深公務員,可議、可怕、可惡、可恥、可恨!
關中要建「公務員退場機制」,馬英九傳令有賞,蘇俊賓辦郭冠英,馬英九傳令有賞,吐嘈王擔心的是,葉盛茂們,余政憲們又出現啦!另一批「玩法」的人又來啦!吐嘈王是比郭冠英還低階的公務員,吐嘈王看到的不是公務員的「違法被法辦」,吐嘈王看到的是「伺候不服從公務員的『辦法』」。吐嘈王並不在乎郭冠英受處份,而在乎政務官,用什麼心態管理常年工作的事務官,一會說公務員沒退場機制,(拿陳聰明沒輒),這廂又用公務人員懲戒法,免郭冠英的職。馬英九只有一個,陳水扁也只有一個,可是葉盛茂們,余政憲們何其多!
「納粹殺害共產黨,我沒意見,因我不是共產黨員,納粹殺害工會領袖,我沒意見,因我不是工會領袖,納粹殺殺害天主教徒我沒意見,因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後納粹殺害我時,再也沒有人為我說話!」吐嘈王現身說法:http://wtwang.idv.tw。
最後謝謝ALEX指教吐嘈王的錯誤,把范蘭欽寫成范藍親!吐嘈王真還「不學無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