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吐嘈王凸槌走廊
市長:吐嘈王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吐嘈王凸槌走廊】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分版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公務人員沒有退場機制?
 瀏覽2,712|回應2推薦0

吐嘈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馬總統說的好:「有好就有壞、有賞就有罰、有進就有退。公務人員應該建立退場機制」。

              馬總統!此話差矣!公務人員沒有退場機制???「公務人員服務法」就是「公務人員退場機制」的母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細則」、「公務人員懲戒法」,就是「公務人員服務法」的子法,這四部法合併起來看,有「公務人員禁止行為之界定」、「考績種類」、「罰則」(包括免職)。「公務人懲戒委員會」就是公務員退場機制的話執行機關,這些難道不是「退場機制」?馬英九,你當公務員一輩子,難道不知道「公務員」有「留級」也有「退學」的?你真是一塵不染的「潔癖模範生」,連處「罰壞學生的字眼和聲音,都會污染你的心?

            從前「軍公教」被認為是「最沒出息」的行業,進年來,風水輪留轉,「反攻大陸」不再是國策,所以裁軍;生育率降低,小孩少,中小學減班,所以流浪老師滿街是;公務人員,憑心而論,部份「惡質」公務員,由於「惡質長官」的領導,的確給人「公務人員,捧著鐵飯碗,不長進」的印象。現在不景氣,失業人口暴增,於是「公務人員」更成為被鬥爭的倒霉鬼,「18%」就是這種背景造成的!在此時,馬英九在此時「無的放矢」,是不是開個洩氣閥,順應民情討好選民?

            模範生!馬總統,我要提醒您:

            如果您在擔任蔣經國的秘書時,對「228事件」的態度,表現的和現在一樣,請問你會當選為「模範生嗎」?果真如此,那你那時候就知道:原來公務員早有退場機制。          

               如果李登輝開中常會時,不腰桿筆直,椅子只敢坐二分之一,他會被蔣經國卿定為「本土化模範生」?如果李登輝說:「我當總統,會成立『228事件調查委員會,會代表政府道歉』」,那時候他就會「被退場」了,不是嗎? 

             如果現在還是民進黨執政,葉勝茂、余政憲、、、、、、到現在還是民進黨的「模範公務員」不是嗎?他們所領導的所有下屬,有誰敢不聽他們的話?既使不聽話,也不敢公然反抗,不是嗎? 

從國民黨的例子,民進黨的例子,吐嘈王很負責的說,劣質公務員並非沒有退場機制,而是「只要聽話」就是「優質」,退而求其次的,「只要不唱反調」,就不會是「劣質」,「生活的目的在創造明天繼續之生活」的文化之下,那來「劣等公務員」?既然沒有「劣等公務員」,發明那麼多「劣等公務員退場機制」幹什麼?不願當奴才的公務員,「只要不違法,你就拿我沒辦法」,靠的是什麼?論語‧子路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如此而已。這是不願當「奴才」,又沒道德勇氣「抗命」公務員的救生圈。 

馬總統的幕僚-關中,要再發明個什麼「公務人員退場機制」,是否要把「只要不違法,你就拿我沒辦法」的救生圈拿走?逼使所有公務員,成為唯馬首是瞻的馬屁公務員,連消極抵抗的空間都沒有!這樣做,只會產生更多葉勝茂、余政憲、、、、不是嗎? 

 吐嘈王曾為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人員財產生報法」、「三級法院的檢查署」、「監查院」、「特偵組」、、、那麼多法律工具,制不了陳水扁貪污,在多一個「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就能使「貪污停止」?假設現在已經有「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的法條,但還是民進黨執政,請問陳水扁現在會在「土城」嗎?葉勝茂、余正憲、到現在還是「核定誰甲等、誰丙等」,「誰進場誰退場」的「模範公務員呢!」不是嗎? 

考試院和監察院一向是中華民國民主機制可有可無的怪機關,關中!此時你要當趙高,陷馬總統於不義,指鹿說,那是馬,全國公務員都會「指鹿為馬」的,只要馬沒意見,全國公務員也沒意見,因為他們家中有妻小高堂待養活,不是嗎?吐嘈王認為,當務之急是:想辦法如何篩選優質「管理階層的公務員」,接替已在公務員體系潛伏良久的劣等(靠逢迎拍馬、賄賂、裙帶關係當上)「管理階層的公務員」,在既有制度下,公正的領導、統御、拔擢、淘汰所屬公務人員,才是根本扭轉「只要不違法,你就拿我沒辦法」的公務員文化,但這也是最難的「人性」問題,也是很難用科學方法解決的問題。關中你是還要當「趙高」嗎?還是以身則,當個「上行下效」的公務員?              2009年3月17日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本文於 修改第 4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63&aid=3333552
 回應文章
在添一帖
推薦0


吐嘈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王清風325在立院答復邱毅質詢陳聰明是否該退出特偵祖說:「如我是他,我會離開」。言下之意,他賴著不走,我拿他沒輒!特偵組有任期保障,是沒錯,但豪無退場機制?

 

邱毅又說,監察院表面糾正吳文忠、朱朝亮,實際在指陳聰明,王清風回答:「監察院糾正公務員必須明明白白。」言下之意,把陳聰明去留,退場機制在監查院!

 

哈!吐嘈王在主文中就指出了,馬英九「投鼠忌器」,監察院、法務部都看在眼裡。陳聰銘是否是陳水扁暗樁?沒有證據,不能妄加論斷,但他與扁家Sogo案發生後,與關係人黃芳彥「把酒共醉」,眾所週知。扁家洗錢案發生後,所有現象都顯示黃芳彥涉嫌洗錢,特偵組不但沒把該人共列為被告,而且沒有境管,至到今年元月黃方彥,潛逃出國,特偵組還與之連絡,特偵組還幻想黃芳彥「辦完移民手續後返國」,其實像他這種人,早有綠卡啦!最後特偵組被耍的像猴子,才發佈通緝。整個特偵組對待洗錢嫌犯如「上賓」。如沒有一個檢察官應對此負責,那指揮特偵組的檢查總長,顯然嚴重失職:

 

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除本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 二、()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計兩大功、兩大過之標準,依左列規定一、()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計兩大過:(一)、()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受遭重大損害者。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丁等(年終考績):免職。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以上林林總總,可以要陳聰明的退場機制,多的是,要陳聰明「免職」都綽綽有餘,現在只要陳聰明離開特偵組,有何困難?「投鼠忌器」不是嗎?

 

關中、馬總統,你還要新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嗎」?你們要對付的是「不適任」的政務官?還是「不聽話」的常任事務官(郭冠英錯在不聽話?還是違法?)?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討好選民?

 

選民中,公務人員多還是非公務人多?閉著眼喊: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傷自己人心而已,多數睜眼聽的非公務人「爽!」。拿著公務員退場機制,修理郭冠英,得罪的人多?還是修理陳聰明得罪的人多?當然選擇修理同屬外省人的公務員,因為外省人是「鐵票」,就算鐵票生銹,本省人可得罪不起!這話說的很沉痛,很不該,甚至有挑撥省籍情結的不道德!這些唾罵吐嘈王全接受,但吐嘈王還是要苦口婆心,對?錯?用歷史來見證。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63&aid=3349917
替馬英九總統,關中院長,王清風部長找謝聰明的退場機制
推薦0


吐嘈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關中院長與馬英九總統,王清風,你們是否看到「陳聰明怎麼賴著不走」,就以為「怎麼公務員沒有退場機制」?

多年以前,吐嘈王為文,批評「檢查總制度是一騙局,吐嘈王還說明,並不是反對當時提名的謝文定,而是反對這整個制度,第一次檢查總長提名謝文定,沒通過,第二次提名陳聰明,立法院通過了,也就是陳聰明有立法院背書,立法委員又選民背書,結果這位仁兄,與後來的通緝要犯承經是「醉友」,怪誰?吐嘈王,早說過,提名誰都一樣,這「發明」把老百姓當猴子耍,但台灣百姓,還真猴! 

監察院幹什麼的?不是幹像謝聰明之流的嗎?還是只能幹吳文忠、朱朝亮?是不是再發明一個「王朝馬漢院」幹「監察院」? 

註: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丁等(年終考績):免職。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除本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

   二、()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計兩大功、兩大過之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計兩大過: 

    (一)、()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受遭重大損害者。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463&aid=334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