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風3月25日在立院答復邱毅質詢陳聰明是否該退出特偵祖說:「如我是他,我會離開」。言下之意,他賴著不走,我拿他沒輒!特偵組有任期保障,是沒錯,但豪無退場機制?
邱毅又說,監察院表面糾正吳文忠、朱朝亮,實際在指陳聰明,王清風回答:「監察院糾正公務員必須明明白白。」言下之意,把陳聰明去留,退場機制在監查院!
哈!吐嘈王在主文中就指出了,馬英九「投鼠忌器」,監察院、法務部都看在眼裡。陳聰銘是否是陳水扁暗樁?沒有證據,不能妄加論斷,但他與扁家Sogo案發生後,與關係人黃芳彥「把酒共醉」,眾所週知。扁家洗錢案發生後,所有現象都顯示黃芳彥涉嫌洗錢,特偵組不但沒把該人共列為被告,而且沒有境管,至到今年元月黃方彥,潛逃出國,特偵組還與之連絡,特偵組還幻想黃芳彥「辦完移民手續後返國」,其實像他這種人,早有綠卡啦!最後特偵組被耍的像猴子,才發佈通緝。整個特偵組對待洗錢嫌犯如「上賓」。如沒有一個檢察官應對此負責,那指揮特偵組的檢查總長,顯然嚴重失職:
依據「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除本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略) 二、(略)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略)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計兩大功、兩大過之標準,依左列規定一、(略)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計兩大過:(一)、(略)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受遭重大損害者。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丁等(年終考績):免職。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以上林林總總,可以要陳聰明的退場機制,多的是,要陳聰明「免職」都綽綽有餘,現在只要陳聰明離開特偵組,有何困難?「投鼠忌器」不是嗎?
關中、馬總統,你還要新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嗎」?你們要對付的是「不適任」的政務官?還是「不聽話」的常任事務官(郭冠英錯在不聽話?還是違法?)?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討好選民?
選民中,公務人員多還是非公務人多?閉著眼喊:建立公務員退場機制,傷自己人心而已,多數睜眼聽的非公務人「爽!」。拿著公務員退場機制,修理郭冠英,得罪的人多?還是修理陳聰明得罪的人多?當然選擇修理同屬外省人的公務員,因為外省人是「鐵票」,就算鐵票生銹,本省人可得罪不起!這話說的很沉痛,很不該,甚至有挑撥省籍情結的不道德!這些唾罵吐嘈王全接受,但吐嘈王還是要苦口婆心,對?錯?用歷史來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