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成立,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葉盛茂要隱匿公文,拍扁(非馬)屁,扁只列為証人.(這是檢察官觀點,陳水扁說,他看了葉盛茂的情資,認為不可靠,就丟了,更是荒謬!就算是錯誤情資,陳水扁也要把愛格蒙文件發還葉盛茂或承辦人員結案,遍號,歸檔,怎麼可丟了?,陳水扁明顯也觸犯隱匿湮滅證據罪,只起訴葉盛茂,而且用較輕的隱匿湮滅證據罪,所以吐嘈王覺得檢察官怪怪的!).
但李英豪無償送葉盛茂一個罪"圖利",但為德不卒,太客氣了一點!沒當場拆穿"圖利誰"?
葉盛茂"圖利",圖利自己?腦筋要轉彎想!但圖利涉案當事人,使其能及早湮滅證據或築防火牆, 除非白疵,三歲小孩都懂!所以"圖利"罪如成立,,葉盛茂是五年以上之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而陳水扁,陳致中,黃瑞覲應為受到不法利益之人,那就該同被起訴而非證人.
幸好,法官似乎已把公文,情資甩到一邊了!法官李英豪,比較(相對的ㄜ!)像玩真的!
所述之兩罪,刑期不衝突,是可以合摒的.
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4款明定,所犯之罪,刑期5年以上之嫌犯,是羈押的條件之一,(不論是否有串供逃亡之虞).這個條件有客觀標準,
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是也是羈押的條件之一,是否有串供逃亡之虞,由檢察官認定或法官裁判.這條件是檢察官或法官主觀認定.
法官加送葉盛茂"圖利"一罪,當庭羈押葉盛茂,就是為提供羈押葉盛茂的充分條件,可說有備而來.
話說回來,法官追加被告罪行,吐嘈王記憶裡是沒有,但是否有例?吐嘈王孤陋寡聞.也還沒查證.這也是葉盛茂的律師,氣急敗壞,庭外跳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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