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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不是聖人-談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侯寬仁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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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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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隨便說說

                 


                        -談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侯寬仁的上訴




      最高法院424號駁回檢察官侯寬仁不服高等法院對「馬英九無罪的判決」,換句話說,「特別費案」維持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已三審定讞。結果吐嘈王於200611月就說過,有貼為証(請點此連結)不是吐嘈王神算,這是攸關千萬大小「首長」的政治現實!


      對「馬英九無罪」的宣判,吐嘈王100%贊同,但「馬英九無罪」的理由,吐嘈王不敢領教。     由媒體報導,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侯寬仁上訴,但也沒給高等法院好臉色,狠狠修理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無罪的荒唐兩個理由。


 一、「特別費」不是「薪資實質補貼」。(不可以納入私囊)



二、「特別費」是要用於公。(不是高等法院所謂的「概算型預算」,只要首長簽字據領就完成結報手續。


這兩點吐嘈王早於220日就為文批判了(請點左鍵連結),也不是吐嘈王神算,而是高院法官實在只顧維持馬是「聖人」形象,而忘了專業。


雖最高法院宣判,修理了高等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但不影響「馬英九無罪」的結果,所以駁回檢察官侯寬仁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的原判。吐嘈王還是不敢100%茍同最高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


 一、                馬英九無犯意。吐嘈王完全同意馬英九無犯意,但無犯意決不能當「無罪的『充分及必要』條件」。法律上「過失罪」就是針對「沒有犯意的罪」。相對的,有犯意但沒有達到犯罪目的的,也不能是無罪的理由,而是犯了「未遂罪」。


二、                馬英九沒有犯詐欺罪。這點很明顯是侯寬仁惡意(偽造文書)羅織人罪,證據確鑿,天下公認,不用法官贅訴。


三、                馬英九沒有「犯罪實質所的」。最高法院法官又在玩文字游戲,沒有「犯罪所的」就是沒 有「犯罪所的」,什麼叫沒有「犯罪實質所的」?這就是「躲」馬英九把據領的1/2特別費,沒有用完的,當成薪資補貼,轉存周美清帳戶的「靶」;因為馬英九公益捐款大過轉存周美清帳戶的款項,依大水庫理論,就是沒有「犯罪實質所的」。這一點,吐嘈王說過了,大水庫理論是數學理論,數學邏輯是合理的。但大水庫理論用於會計學,是不合法的。任何幹過基層公務員的都知道,買醬油的錢不能買醋(買醬油的錢有剩,歸到節餘款,買醋沒錢,再申請動用節餘款,不能直接拿買醬油剩的錢,去買醋)。


同一「特別費」,「南北」不同調,同樣在北部,「藍綠」不同調、同樣是「綠」,「長昌、呂游」不同調;現在加個,同樣「無罪」,「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不同調。荒謬、荒唐、荒誕、荒腔走版莫過於是!羅織馬英九有罪的居心,不用贅述。連馬英九無罪的理由,怎麼也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怎麼會這樣?


 因為很簡單,不敢面對問題癥結:「特別費使用沒有法制化,行政命令是國民黨睜一眼,閉一眼的陷阱」(如不是惡法,為何在特別費案發後,95年底由行政院長蘇貞昌,立即修改了特別費行之有年的行政命令?明定該費用於公,無法取得原始憑證要書明原因,始可由使用人據領,詳中華民國951229日,行政院授主忠0950007913號函),豈不等於承認「原該法是陷阱」,也等於承認幾乎所有高級首長通通腦筋有問題,因為99%的首長,以前通通把1/2特別費當成薪資補貼(入私囊),現在都皮皮挫!這樣不但有損中華民國所有「高級(指官階而非人品)首長」的「尊嚴」,更點醒「馬總統」是「聖人」的迷失,那怎麼成?只好私下偷偷修法(行政命令),表面又為「馬總統」是「聖人」各說各話的立大功!就成了現在這個樣!


 「原特別費使用之行政命令」為惡法,否則它不會使六千以上的大大小小首長(如把退休的一起算,人數上萬)無犯意,確觸法。馬總統就任,吐嘈王看,應會用政治方法,解決此「首長共業」(吐嘈王反對蘇貞昌所謂「歷史共業」);在修法以前,上述之千萬觸法首長,一律免訴,過去的國庫損失,全民認了!否則不但還有「呂游」要吵,可能還有千萬「特別費案」待審,已損失之國庫要不回來也就罷了,還要浪費多少社會成本?但把「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一鍋炒,馬總統,我保證,政黨輪替週期,由八年縮短為四年!



「馬總統」不是「聖人」是事實,如果「馬迷」把「馬總統」當「聖人」,法律人也千方百計維護「馬總統」是「聖人」的形象,吐嘈王開始作惡夢了:「一覺醒來,又一個陳水扁!」。


                  25th Apr.2008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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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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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虛心接受: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   一語道破.

我一直用邏輯演譯法律,從未有"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的哲學觀!

我一直認為所有觸及"特別費"行政命令的人,都不應起訴的理由,不是他們"沒有違法",而是特別費"政命令有重大瑕疵,閣下點醒我: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   

特別費"政命令就是沒有顧及"經驗"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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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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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張升星法官的意見:

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確界定特別費並非「特別酬庸」或「薪資補貼」,這個見解有別於一、二審所採取「實質補貼」的認定,其立論基礎是「預算法」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既有的法律規範,因此否定特別費係屬「實質補貼」的行政慣例。就法言法,這個見解當然有其立論基礎,不過就像Holmes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邏輯嚴密的演繹推理,如果違逆現實生活的經驗法則,法官就會被嘲諷為不食人間煙火的酷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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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大娘罵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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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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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國民黨的制度,處罰民進黨”

吐嘈王聽不懂哈佛博士的話。

吐嘈王這樣修正:民進黨的總統,犯了國民黨的法,逼民進黨政府的檢查官,修理國民黨的市長,以圍魏救趙,結果呂大娘遭魚池之泱,也被民進黨的檢查官起訴。

起訴呂大娘的是人,不是制度,債有頭,冤有主,呂大娘應該找起訴她的民進黨政府的檢查官,或找始作俑的民進黨的總統討債、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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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侯寬仁的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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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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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救-申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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