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官,法官也是人,不是神,也不是計算機,一定會有私心,所以辦案,要依法(依法都可以因檢查官、法官個人好惡,喬對嫌犯有利不利的法條),除非無法,才用司法官特權,即所謂心證。
特偵組檢察官對其前頂頭大上司翁岳生,被人檢舉貪「特別費」一案,做不起訴處份,其理由是:「支出大於收入,所以不會有貪污之事」。「支出大於收入,沒錢剩,那來錢貪」?這也是法官、檢察官辦案的依據?我的天,這是繼謝、蘇案後第二次引用的荒謬理由,那法官、檢察官叫幼稚園的兒童來當就可以了!
這案,叫吐嘈王來當法官檢察官也難不倒吐嘈王:「支出大於收入?那來錢補貼?可見貪污貪翻了!來人啊!拖出去斃了!」
所有帶綠色紗帽的大官,「特別費」只管一半搬回家,只要不需原始憑證的帳,做出支出大於收入就算沒有貪!
「支出大於收入,所以不會有貪污之事」是什麼法?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第幾目的規定?是什麼人情事故的道理?是什麼邏輯的演譯?這和五歲孩童,因為沒讀幼稚園小班,所以不能報名幼稚園中班,更不能報名幼稚園大班的頭腦有什麼不同?以此類推,幼稚園沒唸過,小學也別唸了,是不是?或許又有人硬柪,小學可以報名,因為那私立小學是他乾爹辦的?!
翁岳生對此處分,還幽老百姓一默:「對檢查官的處分,表示尊重」。哇拉!呸!別胡搞瞎搞啦!滿口鬍鬚,嚼大便!不閒髒?
沒有,你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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