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與地檢署對<國務機要費>是否為<國家機密>的拉鋸戰,台北地院終於做出裁定:
總統不應介入,干擾,阻礙司法的審判!
這個裁定,否決了總統府的奸巧:<國務機要費>是<國家機密>.
雖然給了大法官難看,(大法官627釋憲文,不敢大聲說,總統您錯了,還給總統模糊空間)但也沒有走上吐嘈王所說的"如果大法官627釋憲文被法官或檢察官認為:國務機要費案>是<國家機密>.那憲法52條等於廢了"!
任何國家大法官的釋憲,是法律的終極審判,這是白疵都知的遊戲規則,就是中華民國台灣的大法官解釋文,等於<放屁>!<總統有國家機密的特權>,但又帶個尾巴,<仍需要接受監督>.這是大法官的脊髓長了尾巴,有了問題!
現在陳水扁的律師團要向高等法院再提上訴,"大法官的釋憲"也不算終極審判,陳水扁啊陳水扁,你把法律變成"僵屍",你是"趕屍者"